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zhèn)分公司、內蒙古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豐鎮(zhèn)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9民終360號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zhèn)分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分公司)、內蒙古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與被上訴人豐鎮(zhèn)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達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豐鎮(zhèn)市人民法院(2016)內0981民初9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電力分公司與上訴人電力公司和電力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1與被上訴人通達公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電力公司與電力分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豐鎮(zhèn)市人民法院(2016)內0981民初903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農網新增無功補償安裝工程屬于無效行為,被上訴人不具備承裝電力設施資質。2、無效合同的利益不能超過有效合同的利益,被上訴人應該取得的工程款中無權計取間接費、措施費、利潤和稅金。
被上訴人通達公司答辯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作為實際施工人,在工程驗收合格并已全部投入使用的情況下,可以取得相應的工程款。本案的工程款是依據法院委托,經過合法鑒定程序得出的結論,程序合法,內容合理,上訴人稱本案實際施工人無權計取間接費、措施費、利潤和稅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
原告通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拖欠新五號改造10KV線路電力安裝工程款75200元;2、工程款待依法對此工程量及價格進行鑒定后增加訴訟請求;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2017年5月4日,增加訴訟請求774428.61元,與第一項請求合計849628.61元。庭審中,又將訴訟請求變更為449628.61元。
被告(反訴原告)電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要求被反訴人返還反訴人新五號10KV線路安裝工程施工用料規(guī)格為LGJ-120/20鋼芯鋁絞線0.413KM(合計重量595.71公斤);2、要求被反訴人返還反訴人智能真空開關一臺、避雷器一組(三支)、隔離開關一組(三支);3、要求被反訴人承擔本案反訴費。2017年5月22日,增加反訴請求,要求原告(反訴被告)返還2012年、2013年新五號10KV線路改造工程所拆除的LGJ-35舊鋼芯鋁絞線19303公斤。庭審中,變更反訴請求,放棄要求返還智能真空開關一臺、避雷器一組(三支)、隔離開關一組(三支)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反訴被告)通達公司承包被告(反訴原告)電力分公司豐鎮(zhèn)2012年-2013年農網新增無功補償安裝工程,但原被告雙方均未提供工程承包合同。現該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支付工程款。依原告(反訴被告)通達公司申請,本院委托大同市騰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鑒定,2017年4月25日,出具的涉及本案的最終鑒定結果為76322.81元。因大同市騰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不具備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資質,后依被告(反訴原告)電力分公司申請,本院委托內蒙古坤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已完工程進行重新鑒定,2018年11月18日,內蒙古坤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豐鎮(zhèn)市2012、2013年農網改造升級10KV及以下工程項目工程造價補充鑒定意見書》,委托鑒定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一致同意按照國家能源局2009版《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建設預算定額》及國家能源局2009版《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及計算標準》確定已完工程的工程造價。根據鑒定結果,原告(反訴被告)通達公司共安裝高壓自動無功補償裝置22臺,10米(普型)混凝土桿22桿,涉及本案工程造價為76413元。另查明,原告(反訴被告)通達公司從被告(反訴原告)電力分公司處領取S11-100KVA變壓器一臺但未安裝。2015年10月3日,豐鎮(zhèn)市億通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受豐鎮(zhèn)供電分局委托從豐鎮(zhèn)供電分局又領取變壓器并安裝于九龍灣壕塹蔬菜大棚。再查明,庭審中,對不能返還的變壓器,原被告雙方一致同意按照被告提供的《2011-2013工程材料價格表》折價賠償,即16128元。庭審中,原告(反訴被告)通達公司認可被告(反訴原告)關于返還變壓器的訴訟請求。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被告提供的證明及材料領用單,內蒙古坤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豐鎮(zhèn)市2012、2013年農網改造升級10KV及以下工程項目工程造價補充鑒定意見書》等證據在案為憑,并經質證后予以采信。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對于訴訟主體問題。原告(反訴被告)因完稅證明到期,借用勝源公司資質向被告(反訴原告)申領工程款,申領時,經辦人、報銷人均為原告(反訴被告)通達公司的郭俊明,被告(反訴原告)明知這一事實卻予以支付,證明其對原告(反訴被告)通達公司的主體資格是認可的,故本院對原告(反訴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予以確認,對三份合同是為領取工程款(合計40萬元)后補的合同的事實予以確認。第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應當取得許可證。除電監(jiān)會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法庭要求原告(反訴被告)提供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原件,原告(反訴被告)始終未能提供,復印件顯示的頒發(fā)日期與有效期屆滿時間一致,不符常理,對該復印件不予采信,故認定原告(反訴被告)不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資質,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關于路盟的簽字不是本人所簽,本院認為,路盟僅代表運行維護部門,工程驗收還有建設單位、現場監(jiān)理和供應公司簽字,對已完工程可以確認,運行維護部門的簽字雖有瑕疵,但不足以否定整個工程的驗收。第三,對本院委托大同市騰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因鑒定人員不具備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且鑒定報告不能客觀反映已完工程量的工程造價,故對其鑒定報告不予采信。本院委托內蒙古坤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重新鑒定,在委托鑒定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一致同意按照國家能源局2009版《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建設預算定額》及國家能源局2009版《20KV及以下配電網工程建設預算編制及計算標準》計算工程造價,2018年11月18日,內蒙古坤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意見書中涉案工程造價為768004元。被告(反訴原告)電力分公司對意見書中的地形土質不認可,認為驗收報告中關于地形土質沒有相關表述的,應推定為平地和普通土,原告(反訴被告)提供驗收報告、開工報告等證據,認為驗收報告中沒有相關表述的應以開工報告中關于地形土質的相關表述為準。經本院組織質證,本院認為,驗收報告中沒有相關表述的,不能當然推定為平地和普通土,被告(反訴原告)的推定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地形土質的確定應以現有證據為準,開工報告中對地形土質有明確表述,且有本案被告(反訴原告)的簽字蓋章、還有建設單位、項目監(jiān)理處的簽字蓋章,根據證據規(guī)則確定驗收報告中有相關表述的應以驗收報告為準,驗收報告中沒有相關表述的,應以開工報告為準,故對內蒙古坤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據此出具的意見書本院予以采信。該工程現已交付使用,且運行已超過十二個月,視為已經驗收合格,被告(反訴原告)應當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該工程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00000元,應予扣除。故現被告(反訴原告)還應支付原告(反訴被告)工程款368004元。第四,被告(反訴原告)要求原告(反訴被告)返還已領用但未使用的鋼芯鋁絞線0.413KM(重595.71公斤),原告(反訴被告)亦認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反訴被告)不能返還的,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按照被告提供的《2011-2013工程材料價格報表》折價賠償(其中鋼芯鋁絞線14.53元/公斤)。第五,對于被告(反訴原告)要求原告(反訴被告)返還19303公斤舊導線的訴訟請求,庭審中雙方一致同意折合17871.75KG返還,予以支持。對于不能返還時的價格確定問題,庭審中雙方未達成一致。但雙方均同意可在執(zhí)行程序中詢價或評估,折價賠償。被告(反訴原告)電力分公司作為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當由被告電力公司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反訴原告)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zhèn)分公司、被告內蒙古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豐鎮(zhèn)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豐鎮(zhèn)新五號線10KV線路改造2012、2013年工程款368004元。二、原告(反訴被告)豐鎮(zhèn)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反訴原告)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zhèn)分公司新鋼芯鋁絞線0.413KM(重595.71公斤),不能返還的,折價賠償。三、原告(反訴被告)豐鎮(zhèn)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反訴原告)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zhèn)分公司舊鋼芯鋁絞線42.25KM(17871.75公斤),不能返還的,折價賠償。
案件受理費8044.43元(原告通達公司已預交8596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豐鎮(zhèn)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負擔1460.43元,由被告內蒙古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反訴原告)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zhèn)分公司負擔6584元;反訴案件受理費3368.34元(被告電力分公司已預交304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豐鎮(zhèn)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負擔。鑒定費16186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豐鎮(zhèn)市通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負擔2938元,由被告內蒙古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反訴原告)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zhèn)分公司負擔13248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電力公司、電力分公司與被上訴人通達公司均沒有新的證據向法庭提交。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20元,由上訴人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豐鎮(zhèn)分公司與上訴人內蒙古烏蘭察布電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郝春雷
審判員尹志明
審判員劉國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張鵬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