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市政公用處與華電水務朔州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19)晉0602民初2134號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與被告華電水務朔州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忠、被告華電水務朔州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峰、李宇鑫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賃費14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在2019年8月23日前為233535元,2019年8月23日后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475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支付至付清為止;2.訴訟費和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27日,原被告簽訂《中水管道租賃協議書》,原告將中水管道1500米租賃給被告,在《中水管道租賃協議書》16條約定了被告支付原告租賃費用的期限:第一部分租金于協議生效后7個工作日內支付租金總額的50%;第二部分租金在全部資料支付乙方7日內,支付租金總額的45%;第三部分在質保期滿后1個月內支付剩余部分。被告在2017年4月1日支付了2745000元租金,2017年9月28日支付了500000元租金,2018年2月12日支付了500000元租金,還有1475000元租金未付,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被告華電水務朔州有限公司共給付原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款項1523062.5元,于2019年10月15日前給付原告租金50萬元,2019年11月15日前給付原告保全費用8062.5元、律師費40000元、租金20萬元,從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每月15日前給付原告租金20萬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給付原告租金175000元;如被告華電水務朔州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時間給付,則從每筆款項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朔州市市政公用處相應款項產生的利息。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受理費1008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華電水務朔州有限公司負擔。
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王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張慧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