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某廂式貨運有限公司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1302民初14490號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臨沂某廂式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廂式貨運公司)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平安財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廂式貨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西功,被告湖北平安財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宗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某廂式貨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193630.2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對其魯Q×××××/魯Q×××××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等,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限一年。2018年7月12日21時10分許,原告駕駛員楊克駕駛投保車輛沿沂水縣由北向南行駛至3公里200米沙溝鎮卞莊村路段時,因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致使該車側翻道路西側溝內,造成車輛及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楊克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及時向被告報案,并多次與其協商理賠,被告未能依約履行賠付義務。為此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湖北平安財險公司辯稱,我公司承認原告主張的車輛投保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在核實駕駛證、行駛證、上崗證、營運證等信息符合法律規定,且沒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免賠情形下,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但原告主張的車損評估價格過高,程序性費用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原告所有的魯Q×××××/魯Q×××××號車輛在被告湖北平安財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事故發生后,經原告委托評估,認定魯Q×××××/魯Q×××××號車輛的損失價值為1530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施救費11500元,并賠償路產損失19220.25元,賠償綠化樹木損失9910元(6410元+3500元)。被告申請重新評估。經本院委托評估,認定上述車輛的損失價值為137190元。上述事實,主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價格評估報告書、施救費發票、路產損失賠償憑證、綠化樹木賠償協議、結算票據、收到條等予以證實并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機動車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臨沂某廂式貨運有限公司車輛損失13719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機動車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臨沂某廂式貨運有限公司施救費11500元;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臨沂某廂式貨運有限公司路產損失19220.25元、綠化樹木損失9910元;
四、駁回原告臨沂某廂式貨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至三項共計177820.25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直接匯入原告臨沂某廂式貨運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開戶行:臨商銀行高新區支行:賬號:81×××84)。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72元,減半收取2086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1928元,由原告臨沂某廂式貨運有限公司負擔15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效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唐銘婉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