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仁弟、郭本良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603民初5366號
判決日期:2021-09-04
法院: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韓仁弟與被告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和公司)、淮北市藍宇相王山莊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作出(2017)皖0603民初2432號民事判決,案件宣判后,原告韓仁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案件經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皖06民終117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案件發回重審。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仁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俞金華、姜龍飛,被告陳文早、高紅軍及其與郭本良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敬武,被告藍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信和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韓仁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高紅軍、郭本良、陳文早共同支付韓仁弟工程款余款426240元(2321400元+360元-1895520元);2、判令高紅軍、郭本良、陳文早共同支付韓仁弟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暫算至2020年11月19日為96193元(以42624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74511元和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暫計算2020年11月19日的利息21682元);3、判令信和公司在欠付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工程款范圍內對韓仁弟的第1、2項訴訟請求承擔給付責任;4、判令藍宇公司在欠付信和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韓仁弟的第1、2項訴訟請求承擔給付責任;5、本案的訴訟費用、擔保費、財產保全費及其他費用由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信和公司、藍宇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藍宇公司將其建設的淮北市鳳凰城九年義務教育學校工程進行邀請招標,信和公司于2013年9月中標,成為該項目的施工單位。信和公司在中標后,將該項目轉包給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等人,三人為合伙關系。2014年3月14日,郭本良、陳文早代表信和公司與韓仁弟簽訂《木工勞務合同書》,將淮北市鳳凰城九年義務教育學校工程中涉及到的模板制作、安裝、拆除(包括二次結構)分包給韓仁弟施工,合同約定按照模板接觸面積以53㎡為單位計算工程款,計時工單價按普工100元/工日,技工200元/工日結算。付款方式為:主體結構封頂并通過驗收支付所完工程量的65%,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支付到工程總價款的85%,剩余工程款年底付清。承包合同簽訂后,韓仁弟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組織施工,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違反合同約定未及時支付進度款。2015年上半年涉案工程通過竣工驗收,2017年4月22日經陳文早、高紅軍結算,韓仁弟的工程款為2321400元,另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借用韓仁弟材料價款360元,韓仁弟的總價款為2321760元,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已付工程款為1895520元。直到韓仁弟起訴之日,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尚欠韓仁弟工程余款426240元。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遲遲不支付工程款等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該三人應立即支付韓仁弟訴請的款項,信和公司將工程轉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應在欠付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工程款范圍內對韓仁弟承擔給付責任。藍宇公司作為發包人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為維護韓仁弟的合法權益,現具狀起訴,望判如所請。
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辯稱,涉案工程面積為42000㎡,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已支付工程款為2270920元,實際應支付給韓仁弟款項為2226000元;韓仁弟在施工期間存在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施工材料浪費,工期延誤,同時韓仁弟作為施工班組負責人未在現場進行領導和指揮;韓仁弟進行簡易墻加固的時候,使用的是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為韓仁弟租賃來的鋼管,租賃費是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墊付租賃費6萬元,支付地基膜1萬元,由于韓仁弟不在現場,進行罰款是2.5萬元,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已經支付的款項加上鋼管租賃費6萬元、地基膜1萬元及罰款2.5萬元,總計已經超額支付給韓仁弟174920元。2015年2月17日,韓仁弟自認涉案工程款及工人工資已經全部付清,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進行舉證的借款單均有韓仁弟簽字確認,或者是韓仁弟的弟弟、親屬、管理班組的負責人簽字確認,韓仁弟已經足額領取涉案工程款,韓仁弟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駁回韓仁弟的訴請。
藍宇公司辯稱,1、韓仁弟和藍宇公司之間沒有法律上的關系。2、涉案工程藍宇公司是和信和公司2014年1月7日建立合同關系的,2015年5月通過驗收,目前還有個別未通過驗收,該工程經初步審核工程18692276.87元,二審是17249140元,雙方對決算價格有爭議,目前信和公司和藍宇公司沒有完全進行決算,根據初審的數額,支付的金額已經超過了合同的95%,不存在欠付信和公司工程款的問題,故不存在向韓仁弟支付工程款的問題;部分質保金因為信和公司的工程質量存在問題,雙方正在對工程質量在內的一些問題進行協商處理;韓仁弟參與的施工僅僅是信和公司承包工程中的木工當中的勞務費用,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既然主張的是勞務費用,在法律上就不存在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之內向韓仁弟承擔連帶給付的問題;藍宇公司將工程發包給信和公司,信和公司與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與韓仁弟之間存在違法轉包的事實,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勞務費用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部分,應依法予以追繳;藍宇公司和信和公司目前的未支付的保修金是針對工程的全部施工發生的,韓仁弟只干了木工中的清包,因此保修金不是因韓仁弟的施工產生的,即使到期該支付保修金了,也應支付給信和公司,不應支付給韓仁弟,請法院駁回韓仁弟對藍宇公司的訴請。另韓仁弟在起訴中變更了訴訟請求,但是堅持韓仁弟的原起訴狀中的事實和理由,這是矛盾的,韓仁弟超額保全了信和公司和藍宇公司的財產,嚴重違法。
信和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藍宇公司(甲方)與信和公司(乙方)經招投標于2014年1月7日簽訂了《淮北鳳凰城九年制義務教育學校建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約定:信和公司承包藍宇公司該項目土建及安裝工程,合同暫定總價款為1473萬元,竣工結算辦理完畢后一個月內甲方付款至結算金額的95%,預留結算款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除防水工程外的保修金,在保修期(2年)期滿兩年后一個月內返還,防水工程的保修金,在防水工程保修期(5年)滿五年后一個月內返還。
2014年5月14日,郭本良、陳文早以信和公司名義(甲方)與韓仁弟(乙方)簽訂了《木工勞務合同書》,合同約定:甲方將淮北市鳳凰城九年義務教育學校工程中涉及到的模板制作、安裝、拆除(包括二次結構,后澆帶按二次計算面積)分包給乙方施工;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料(甲方僅提供鋼管和扣件);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工完場清結算完成合同終止;乙方指定韓仁禮為現場施工人員;單價按照模板接觸面積53元/㎡計算,采取包工包料包工具和勞保用品的方式,此單價一次性包死;付款方式為:主體結構封頂并通過驗收支付所完工程量的65%,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支付到工程總價款的85%,剩余工程款年底內付清,每月支付現場人員每月每人生活費1500元;合同并對工期、質量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甲方由郭本良、陳文早簽名,乙方由韓仁弟簽名。
合同簽訂后,韓仁弟組織工人對涉案工程進行了施工。2015年5月,涉案工程竣工驗收。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韓仁弟認可其與韓仁禮等以借款、借支、工資結算等方式分33筆從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處共領取工程款1895520元。另由韓仁弟下屬施工帶班或工人劉如紅、韓仁闊、李停忠、周宗光、桑田等領取、收取涉案工資款項384200元。2017年4月22日,陳文早出具《淮北鳳凰城九年義務教育學校韓仁弟木工班工程量結算單》,載明:按實際圖紙模板面積計算,模板展開面積43800㎡,合同價53元/㎡,合計2321400元。
訴訟過程中,韓仁弟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皖0603民初243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信和公司、藍宇公司的銀行存款108萬元或查封等值財產。韓仁弟支付保全申請費5000元。
另查,2015年7月12日,郭本良、陳文早聘用的現場管理人員王家平出具收條,收到韓仁弟木工班模板11張計360元。
藍宇公司自認淮北市鳳凰城九年義務教育學校工程經初步審核工程價款為18692276.87元,二次審核工程款為17249140元,目前信和公司和藍宇公司尚沒有完成決算,根據初審的數額,支付的金額已經超過了合同的95%。
上述事實,有韓仁弟提供的《木工勞務合同書》、鳳凰城九年義務教育學校中標公示、結算單、收條、藍宇公司和信和公司協助執行通知書回執4份、財產保全情況告知書1份,郭本良、陳文早、高紅軍提供的借支單49張、(2020)皖06民終1173號庭審筆錄,藍宇公司提供的《淮北鳳凰城九年制義務教育學校建設工程施工補充協議》,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藍宇公司支付給信和公司的工程款清單,系其單方面制作,本院不予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郭本良、陳文早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韓仁弟工程款41680元,并應以41680元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至41680元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淮北市藍宇相王山莊置業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付款責任;
三、駁回原告韓仁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24元(變更后),由原告韓仁弟負擔8124元,被告郭本良、陳文早負擔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永戰
人民陪審員吳清風
人民陪審員丁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莉
判決日期
202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