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從兵與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0118民初6199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原告呂從兵訴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铺╇娫垂煞萦邢薰窘ㄔO(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本案于2021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從兵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一玲、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和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業(yè)、被告上??铺╇娫垂煞萦邢薰镜奈性V訟代理人周蔚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呂從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334016元及利息(以334016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標(biāo)準,自2019年1月22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biāo)準,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請求判令被告上??铺╇娫垂煞萦邢薰驹谇犯豆こ炭罘秶鷥?nèi)對原告承擔(dān)支付義務(wù);3、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dān)。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初,上??铺╇娫垂煞萦邢薰緦⑵湫陆◤S房項目發(fā)包給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指派分公司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為該項目的承建人,隨后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又將該項目中貼瓷磚項目分包給原告,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于2018年底即竣工,并且上??铺╇娫垂煞萦邢薰疽恢比腭v使用至今。2019年1月21日,在原告不斷催討之下,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向原告出具工程明細確認單,并確定涉案工程總價為564016元,但事后被告僅支付23萬元,至今仍剩余334016元工程款未予支付。原告認為,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多次催討之下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情形嚴重侵害了原告利益,被告上海科泰電源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證明其已經(jīng)全額支付涉案項目工程款,故原告訴至本院。
被告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辯稱,已經(jīng)付清該筆工程款。
被告上??铺╇娫垂煞萦邢薰巨q稱:不存在任何欠付工程價款,故無義務(wù)向原告支付款項。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月21日,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科泰電源零星工程明細,內(nèi)容包括:1#樓磚砌管道柱、磚砌蹲坑回填澆筑找平、衛(wèi)生間淋浴房前地磚粘貼、電梯間及腳線、樓梯踏步及腳線;2#樓井架升降機駕駛、磚砌管道柱……;自購輔料……;零星點工……,合計結(jié)算價格564016元。
其后,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呂從兵出具科泰電源貼瓷磚人工費明細,其中載明應(yīng)付金額為564016元,已付金額為180000元,余款384016元。
以上事實,原、被告的陳述、零星工程明細、人工費明細等證據(jù)予以證明,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已經(jīng)付清該筆款項。為此,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2020年1月5日由呂從兵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承諾函》,該承諾函的內(nèi)容為:本人呂從兵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本次收到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船青阿卡德裝修項目工程款、科泰貼瓷磚項目工程款、源漢裝修工程款、港隆國際裝修工程款、零星項目工程款、合計余款473000元,本人承諾之前收到所有與之相關(guān)的款項全部用于支付工人工資,由此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責(zé)任和法律責(zé)任全部由本人一人承擔(dān),與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無關(guān)。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表示該款項473000元通過現(xiàn)金支付。
原告呂從兵表示,沒有收到473000元的工程款?!豆こ炭钪Ц冻兄Z函》確系呂從兵所簽訂,急于拿到工程款在沒有看清楚內(nèi)容的情況下就簽字,后發(fā)現(xiàn)內(nèi)容與事實不符,又找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確認,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業(yè)務(wù)對接人姜兵在《工程款支付承諾函》增加了“以上為結(jié)算余款,以實際到賬為準!”。按照雙方的交易慣例,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一般通過轉(zhuǎn)賬支付工程款。
對此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姜兵無權(quán)代表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徐州佳信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做出意思表示。就此原告呂從兵亦未提供證據(jù)進一步予以證明,亦未對沒有收到款項就出具內(nèi)容有“收到……款項”的《工程款支付承諾函》作出合理的解釋。故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原告呂從兵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6130.20元,減半收取計3155.10元,由原告呂從兵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侯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瑩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