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展瓊與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養老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106民初40397號
判決日期:2020-07-22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展瓊與被告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廣東分公司”)、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展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智仁、胡如旺,被告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翠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送達逾期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展瓊起訴請求判令:一、被告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向原告賠付150000元保險金;二、被告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保險金賠付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三、由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15日,原告用人單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與被告泰康廣東分公司簽訂《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員工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協議》,約定在被告泰康廣東分公司處為原告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基礎保額150000元,同時原告在此基礎上將保額升級。后被告泰康廣東分公司出具《承保通知函》。2019年5月,原告患甲狀腺乳頭狀癌入院治療。出院后,2019年7月12日,被告泰康廣東分公司賠付了基礎保額150000元,但拒絕賠付升級保額150000元。
被告泰康廣東分公司辯稱:一、涉案保險協議已明確約定,員工升級重大疾病保險保障額度,需作個人健康告知;二、原告為自己升級重大疾病保險保障額度時,未依自身健康狀況如實填寫健康告知,其故意不如實告知存在甲狀腺低回聲結節、宮頸多發納氏囊腫等情形,已影響我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因此我方有權依法解除合同,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被告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辯稱:我方非保險合同的相對人,并非本案的適格被告,請裁定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與被告泰康廣東分公司簽訂《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員工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協議》,為包括原告在內的對應員工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期間為3年,約定投保人為全體員工統一為配置15萬保障額度。并約定員工可在其基礎上自愿將保額升級至20萬元或30萬元保障額度,升級保障需填寫個人健康告知書等。
原告就保障額度進行升級,2019年2月27日,被告泰康廣東分公司出具《承保通知函》(保險單號:28xxx),載明被保險人為李展瓊,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1日零時至2019年11月1日零時,險種為泰康團體重大疾病保險,保險金額為150000元。
2019年5月21日,原告因診斷為右側甲狀腺乳頭狀癌在中山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入院,并于2019年6月1日出院。中山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出具疾病證明,出院診斷為1、右側甲狀腺乳頭狀癌pT1N1bM0,2、左側甲狀腺結節性甲狀腺腫。
2019年7月12日,被告泰康廣東分公司出具《理賠給付通知書》,告知原告理賠申請已審核通過,賠付詳情為泰康團體重大疾病保險的團體重大疾病保險責任,賠付金額為150000元。
同日,被告泰康廣東分公司向原告出具《理賠決定通知書》,告知因原告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其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故解除保險單號:28xxx名下的保險合同,對該保單下的理賠申請,被告泰康廣東分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被告泰康廣東分公司稱原告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原告升級保險保障額度范圍部分不承擔責任,并對此提交了以下證據:一、《個人健康告知頁》,顯示電子健康告知內容包括了“被保險人未患有或被懷疑患有癌癥、腫瘤、結節、包塊或腫物、白血病……子宮及乳房疾病”,該頁面可選擇“部分或全部不符合”以及“全部符合”,若選擇前者則會因健康狀況不符合條件辦理不成功,若選擇后者則完成專屬自選重疾保障辦理;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實被告人員告知過投保人相關人員“員工登陸后有簡單的健康告知環節,完全符合可參保,不符合就不能參保了”;三、原告2016年在珠海市婦幼保健院健康體檢中心體檢的彩超診斷報告,記載2016年7月8日原告彩超超聲提示甲狀腺低回聲結節,建議進一步檢查等;四、投保流程視頻記錄,記錄投保流程及操作成功所需條件。原告認為,一、健康告知頁是被告單方制作,不能反映出原告投保時的真實情況,而且健康告知內容囊括了所有可能的疾病癥狀,不能以概括性條款為由解除合同;二、微信截圖無法核實真實性,而且只是被告員工單方陳述,聊天記錄在原告投保時間至此,不能證實原告投保時存在健康告知,也不能證明聊天主體的身份;三、彩超診斷報告證實原告不存在隱瞞的情況;四、視頻是事后制作,不能表明原告投保時的流程與此相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展瓊賠付150000元;
二、駁回原告李展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詩媛
人民陪審員鐘紹權
人民陪審員歐陽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馬妮娜
判決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