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灃城、李忠躍等合同糾紛、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926民初1272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范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柳灃城與被告李忠躍、河南榮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鄭州綠元市政園林有限公司、裕華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柳灃城向本院起訴提出訴求:1.要求被告李忠躍返還80萬元及利息(至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22日按照年利率6%計息為247890元,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實際履行為止);2.要求被告河南榮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鄭州綠元市政園林有限公司、裕華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各自承擔1/4的連帶清償責任。事實與理由:原告柳灃城因生意需要,委托被告李忠躍向被告河南榮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鄭州綠元市政園林有限公司、裕華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分別支付20萬元,共計80萬元,并于被告李忠躍約定:待被告河南榮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鄭州綠元市政園林有限公司、裕華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各自返還20萬元給被告李忠躍以后,由被告李忠躍立即如數返還給原告柳灃城。2015年3月16日原告柳灃城向被告李忠躍賬戶轉賬80萬元整,由被告李忠躍分別向河南榮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鄭州綠元市政園林有限公司、裕華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20萬元。截止2015年4月底,案外人向原告已經退還了20萬元,但本案四被告均無退還。據此起訴,要求被告李忠躍等立即退還80萬元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李宏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聰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