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迦南樂多貿(mào)易(揚州)有限公司等持諾國際貿(mào)易(上海)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浙0103民初1988號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杭州市拱墅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華東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醫(yī)藥公司)與被告迦南樂多貿(mào)易(揚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迦南樂多(揚州)公司]、持諾國際貿(mào)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持諾(上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6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東醫(yī)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曉芳、陳軼群,被告持諾(上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國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東醫(yī)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3961152元;2.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向原告支付以3961152元為基準,按照合同約定日萬分之三的利率,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暫算至2021年3月31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為230539.05元),二者合計4191691.05元;3.被告持諾(上海)公司就第一、二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原告就被告持諾(上海)公司向原告繳納的1500000元保證金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5.兩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20年1月1日,原告與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簽訂《采購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銷售貨物,款到發(fā)貨,原告為履行與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中約定的交貨義務,遂向被告持諾(上海)公司訂購貨物,被告持諾(上海)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就原告向被告持諾(上海)公司采購的貨物直接交付給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然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收到貨物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貨款。2021年1月21日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擔保承諾函》,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確認拖欠原告貨款3961152元,并承諾于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10日分兩期歸還上述拖欠貨款,被告持諾(上海)公司承諾就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拖欠原告的3961152元貨款及其他應付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兩被告向原告出具擔保承諾函后,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并未按照承諾期限歸還貨款,故被告持諾(上海)公司陸續(xù)向原告繳納了保證金1500000元。截至起訴之日,原告向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多次催討貨款,但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至今未予支付,被告持諾(上海)公司亦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綜上,兩被告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后原告華東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其訴訟請求為:1.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2461152元;2.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向原告支付以1000000元為基準,按照合同約定日萬分之三的利率,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2月26日支付違約金300元;以500000為基數(shù),按照合同約定日萬分之三的利率,自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3月2日支付違約金600元;以2961152元為基數(shù),按照合同約定日萬分之三的利率,自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2日支付違約金888.35元;以2461151元為基數(shù),按照合同約定日萬分之三的利率,自2021年3月13日全部貨款支付完畢之日止的違約金(暫算至2021年6月7日的違約金為63497.72元),二者合計2526438.07元;3.被告持諾(上海)公司就第一、二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兩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持諾(上海)公司辯稱:原告主張貨款及違約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被告持諾(上海)公司也愿意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被告持諾(上海)公司在之前已經(jīng)繳納了1500000元的保證金,認可原告有優(yōu)先受償權,也同意在本案中先來扣除抵扣貨款以減少司法費用。
原告華東醫(yī)藥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經(jīng)庭審出示、質(zhì)證。兩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被告迦南樂多(揚州)公司未到庭質(zhì)證,視為放棄質(zhì)證的權利。被告持諾(上海)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華東醫(yī)藥公司提交的違約金清單由其自行制作,不符合有效證據(jù)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確認;其余證據(jù)均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故對其證據(jù)效力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告華東醫(yī)藥公司主張的基本一致,另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案涉《采購合同》約定:迦南樂多(揚州)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華東醫(yī)藥公司支付合同價款的,每延遲一天,華東醫(yī)藥公司有權要求迦南樂多(揚州)公司支付未付款總額的萬分之三作為違約金,遲延交付15天以上,華東醫(yī)藥公司有權要求迦南樂多(揚州)公司按該訂單總金額的30%向華東醫(yī)藥公司支付違約金。
案涉《擔保承諾函》約定:持諾(上海)公司自愿為迦南樂多(揚州)公司在該承諾函下承擔的貨款支付義務提供限額最高不超過5000000元貨款連帶擔保,擔保范圍為本承諾函下貨款本金、違約金、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費用等;擔保期限為該函出具之日至迦南樂多(揚州)公司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
判決結果
一、被告迦南樂多貿(mào)易(揚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華東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貨款2461152元;
二、被告迦南樂多貿(mào)易(揚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華東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65286.07元(暫計至2021年6月7日,此后以2461151元的未付部分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三的標準繼續(xù)計算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持諾國際貿(mào)易(上海)有限公司對被告迦南樂多貿(mào)易(揚州)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迦南樂多貿(mào)易(揚州)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12元(按照原告華東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訴訟請求后收取),減半收取13506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18506元,由被告迦南樂多貿(mào)易(揚州)有限公司、持諾國際貿(mào)易(上海)有限公司負擔。
原告華東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迦南樂多貿(mào)易(揚州)有限公司、持諾國際貿(mào)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逾期法院將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合議庭
審判員詹琳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書記員許撿梅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