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與胡君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8民初7628號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信息公司)與被告胡君勞動爭議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航天信息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碩,被告胡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紹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入職時間:2019年7月8日。
二、工作崗位:產品經理。
三、簽訂勞動合同及其他協議的情況: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19年7月8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書,其中試用期自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止;勞動報酬約定按照甲方《薪酬管理規定》等相關制度確定。
四、月工資標準:雙方在《勞動合同書》中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在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間,航天信息公司為胡君已經發放的月稅前工資為(元):7641.55、9814.1、7641.55、7469、7469、9312、9312、8924.75、19517.2(其中包括獎金9023、過節福利費2000)、8880.6、9312、8880.6、8017.8;胡君的2019年年終獎及過節費為20651元。
五、離職時間及原因:2020年8月3日,胡君以“家庭原因,不能繼續在北京工作”為由申請離職。2020年9月3日,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六、有關戶口事項的約定:2019年7月8日,航天信息公司(甲方)與胡君(乙方)簽訂了《北京地區普通高校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之補充協議,約定如下:一、甲方擬招收錄用乙方,并在乙方已錄用且試用期考核結果為稱職(含)以上前提下,按照國家、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要去為乙方辦理北京市戶口,乙方清晰知曉:1、進京戶口指標屬稀缺資源,甲方是在于乙方同年招收的應屆畢業生中擇優選擇為乙方落戶,占用了同等條件下同屆應屆畢業生的落戶資源;2、如成功辦理落戶,乙方應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為甲方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下簡稱“服務期”);3、乙方落戶后,在錢款規定的服務期內單方面提出離職,會對甲方未來戶口指標數量的獲批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在前述服務期期限屆滿前,乙方因任何原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終止服務),應根據本協議約定賠償甲方的損失。二、鑒于本協議第一款,如乙方在前述服務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終止服務),應向甲方支付賠償金總額為200000元。如自乙方證實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第五年之前乙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終止服務),需全額支付賠償金;自第五年期,乙方已經服務的服務期限可折抵部分賠償金,原則為工作滿四年折抵賠償金總額的85%。滿五年折抵賠償金總額的100%。……十二、乙方確認并承諾:以上內容本人均已閱讀并理解無誤,自愿簽署。如違反本協議約定,本人自愿無條件支付賠償金;協議還詳細約定了其他事項。
航天信息公司為胡君辦理了北京戶口,胡君于2020年4月23日從公司處借出戶籍卡未歸還。航天信息公司主張胡君的離職違反了雙方的約定應當按約賠償其損失,損失具體為戶口的稀缺性難以用具體價值衡量、胡君應在服務期提供的勞動產出、對其他相關人員產生的不良示范作用、招聘成本、辦理落戶手續的費用、培養費等,雙方在簽訂補充協議時預估了上述損失為20萬元。
胡君對航天信息公司的主張不予認可,主張公司未舉證證明損失、補充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且胡君離職并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系因胡君患有精神疾病必須回老家養病只能提出離職。為證明其主張,胡君提供了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等若干,其中顯示:2019年10月25日,其就診北京大學第六醫院,病史為“今年5-6月份找工作時焦慮、心情不好,曾服用過兩周百洛特,因為不適未規律用藥……后來找到工作中,對工作環境不太適應……后來于家人積極溝通,準備回家工作,情緒有好轉”,診斷意見為“抑郁狀態”。2020年5月24日,航天中心醫院門診復診病歷顯示,門診診斷為“急性闌尾炎”,2020年5月26日門診復診病歷顯示,門診診斷為“軟組織感染”。2020年6月4日,北京大學第六醫院病歷顯示,現狀為“去年考慮過抑郁狀態……當時是因為工作不滿意……最近上班挺好的。目前情緒及興趣愛好尚可”。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康復醫院診斷證明書顯示,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6日,胡君住院治療,診斷為彌漫性腹膜炎、急性闌尾炎、腎結石。
航天信息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主張胡君自述曾經與家人溝通已經有了回家工作的打算時戶口尚未辦理完畢,但胡君未與公司溝通,且并未顯示其心理狀態不好系與工作相關。且在2020年6月的病歷中顯示上班挺好的,故其生病于工作無關,無法反應其離職原因系身體原因。胡君系因家庭原因離職,應當賠償相關損失。
法院認定: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胡君與航天信息公司在《北京地區普通高校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之補充協議中約定航天信息公司為胡君辦理戶籍進京手續并付出的代價與成本,胡君承諾在航天信息公司服務滿5年,上述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自愿公平原則。胡君在知曉北京市戶口落戶指標為重要的稀缺資源,亦知曉其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在戶籍進京手續辦理完成后,入職剛滿1年時即提出辭職,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航天信息公司在人才引進及招錄同崗位人員等方面帶來一定損失。故本院根據胡君未滿約定工作年限的實際情況、航天信息公司實際損失情況,參照胡君的月工資情況酌定胡君向航天信息公司賠償損失80000元。對于航天信息公司的過高的訴請,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七、仲裁請求:航天信息公司要求胡君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八、仲裁結果: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京海勞人仲不字[2021]第291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案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九、原告的訴訟請求:航天信息公司請求判令胡君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以上事項中,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六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判決結果
一、胡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
二、駁回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胡君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龔莉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何賽彤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