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海納塑業有限公司、甘肅恒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622民初1725號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古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甘肅海納塑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納公司)與被告甘肅恒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峰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納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某、被告恒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海納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28802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44356.16元(按同期一年期LPR的4倍15.4%自2020年3月26日起計算至2021年3月25日);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2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生產加工8001米PVC-M給水管,規格型號為DN200×3.9×9m,單價37元/米,總價款296037元,交貨地點為被告施工地點,所有貨款在2019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則按銀行四倍利息追加違約金。后因被告需求增加,供貨時間至2020年3月25日,供貨價款合計427887元。上述所有貨物原告均按照合同約定送至被告施工地點,并經被告驗收合格。后被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原告付款139860元,剩余貨款再未支付。
恒峰公司辯稱:欠款屬實,合同約定由違約方承擔的利息無異議,但只認可合同中簽訂的價款部分,不認可后續增加的金額。另外已付13萬多貨款,計算利息時應該扣除。
圍繞訴訟請求,海納公司提交了證據,經質證恒峰公司無異議。本院確認其證明效力并在卷佐證。
根據雙方陳述及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9年10月27日,海納公司(甲方)與恒峰公司(乙方)簽訂《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由海納公司為恒峰公司生產加工8001米PVC-M給水管(DN200×3.9×9m),單價37元/米(配送DN200橡膠圈),合同總價款296037元,合同約定了交貨地點及結算方式,在結算方式及期限條款中,雙方約定如乙方所需材料數量發生變動,必須及時提供貨物清單變更通知給甲方。貨款在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否則以銀行利息四倍承擔違約金。合同簽訂后,海納公司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3月25日,共計向恒峰公司供貨總計價款427887元。期間恒峰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給付海納公司貨款139860元,剩余貨款拖欠未付。
本案的爭議焦點違約金如何承擔
判決結果
甘肅恒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給付甘肅海納塑業有限公司貨款288027元、違約金44356.16元,合計332383.16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85.75元,減半收取3142.88元,由甘肅恒峰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尹文霞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賈永芳
書記員王冬梅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