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港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富來沃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11執異68號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山東港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灣公司)與被執行人山東富來沃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來沃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案外人日照金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達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金達公司稱:案外人與日照嵐山焦化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嵐山焦化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日照市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5)日仲字第84號裁決書,裁決嵐山焦化公司向案外人支付549357.85元工程款及相應利息。后案外人與嵐山焦化公司、被執行人富來沃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簽訂了《和解協議》,約定由被執行人富來沃公司以案涉房產即天津路130號富來沃商務公寓樓001幢0單元1103號房屋(產權證號:20××19)及財物一宗代為償還嵐山焦化公司的欠款、利息及仲裁受理費。2019年6月18日,案外人金達公司、嵐山焦化公司、被執行人富來沃公司簽訂《房屋交接協議書》,被執行人富來沃公司將案涉房產交付案外人金達公司,由案外人金達公司實際接收。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以(2021)魯11執5號裁定查封案涉房產,案外人認為上述查封行為錯誤,故請求中止對案涉房產的執行,解除對案涉房產的查封。案外人金達公司提供了以下證據證明其主張:證據1、日照市仲裁委員會(2015)日仲字第84號裁決書一份。證明:案外人與嵐山焦化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日照市仲裁委員會2016年6月1日作出(2015)日仲字第84號裁決書,裁決嵐山焦化公司向案外人金達公司支付549357.85元工程款及相應的利息,雙方基于此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證據2、和解協議一份。證明:案外人與焦化房地產、被執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簽訂了《和解協議》,約定由被執行人以天津路130號山東富來沃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商務公寓樓001幢0單元1103號房產及財物一宗代為償還焦化房地產的欠款、利息及仲裁受理費。案外人以金錢債權抵償房屋價款,可作為履行付款義務的一種方式。證據3、《承諾書》、《房屋交接協議書》一份,證明:2018年7月13日,山東富來沃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承諾2018年9年8月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立即將房屋交付案外人,抵押于2020年1月到期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后,立即將房屋過戶給案外人,2019年6月18日,富來沃公司將房屋及屋內家具,電器交付案外人,由案外人實際占有。
申請執行人港灣公司稱,對案外人提供的證據均不認可,請求法院依法查實認定,案外人無證據證明自身不存在過錯。因此,對其異議依法應予駁回。
被執行人富來沃公司稱其意見與異議人一致,表示案涉房產確實已經抵頂給了案外人,已經辦理交接。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日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調解書,富來沃公司給付港灣公司工程款1466011元,并支付利息等。因富來沃公司未依法履行義務,港灣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魯11執5號執行裁定,查封了富來沃公司名下包括本案爭議房產在內的23套房產。
另查明,2016年8月31日,案外人金達公司與嵐山焦化公司、被執行人富來沃公司簽訂《和解協議》一份,約定被執行人富來沃公司自愿以自己所開發的房產一處即案涉房產及財物一宗為嵐山焦化公司償還所欠案外人金達公司的工程款、利息等合計593816.73元。同時約定,嵐山焦化公司、被執行人富來沃公司按照案外人要求在上述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案涉房產權屬證書辦理到案外人指定的戶名下,同時保證在上述協議簽訂之日后22日內將案涉房產及財物移交給案外人金達公司。2018年7月13日,被執行人富來沃公司出具給案外人金達公司的《承諾書》一份載明:由于案涉房產存在抵押及租賃,故被執行人無法按照《和解協議》約定時間將案涉房產過戶至案外人金達公司。2019年6月18日,案外人金達公司、嵐山焦化公司、被執行人富來沃公司簽訂《房屋交接協議書》,被執行人將案涉房產及財物一宗交付案外人金達公司,由案外人金達公司實際接收。案外人未提供公共維修基金、物業費、電費等證據。
再查明,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職權調取的一份《日照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結果證明》,案涉房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富來沃公司名下。此《證明》顯示,案涉房產在案外人金達公司與嵐山焦化公司、被執行人富來沃公司簽訂《和解協議》后,交付案涉房產前,被執行人富來沃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將案涉房產抵押于菏澤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額為150萬元,截止上述《證明》開具時間,案涉房產仍處于被抵押狀態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日照金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王宗憶
審判員姚艷
審判員周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湯承文
書記員張超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