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涼州區順昌門業、甘肅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嚴志斌承攬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甘0602民初1201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07
法院: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威市涼州區順昌門業(以下稱順昌門業)與被告甘肅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金羊建筑公司)、嚴志斌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順昌門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金羊建筑公司、嚴志斌共同支付順昌門業卷閘門款140941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順昌門業與金羊建筑公司經協商簽訂承攬合同一份,金羊建筑公司將其承建的鄧馬營湖現代牧業奶牛場卷閘門工程交由順昌門業加工安裝。合同對工程的承包方式、價款支付及質保問題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合同簽訂后,順昌門業按照約定按時保質完成了承攬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經結算,金羊建筑公司、嚴志斌應付工程款403941元,截止2019年2月3日共計付款263000元。剩余款項經順昌門業索要無果,故訴諸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武威市涼州區順昌門業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國棟
人民陪審員王德鵬
人民陪審員蔡學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楊婷
判決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