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與北京中維泰禾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2民初18850號
判決日期:2021-09-08
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銀公司)與被告北京中維泰禾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泰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智偉,被告中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泰銀公司訴稱:2017年3月30日,雙方簽訂《臺湖1#項目2017年4月-2018年4月第三方維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為:【臺湖1】合建G-30101-054),本工程位于通州區臺湖鎮,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施工臺湖1#項目第三方維修工程,約定工程合同價款暫定為1680000元,施工期間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全部義務。竣工驗收后原告向被告提交結算報告,經被告指定的第三方機構北京利安欣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結算審核,并于2019年5月8日出具《臺湖1#項目2017年4月-2018年4月第三方維修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編號為2019【審】05131),最終審定價格為1847332.35元。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結算完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支付至結算價款的95%,5%的保修金待兩年保修期滿后支付??⒐と掌跒?018年4月1日,保修期至2020年4月1日期滿。截止至起訴之日,被告累計支付工程款1505724.02元?,F原告訴至法院,1.請求貴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3157.71元;2.請求貴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11999.8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11157.89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及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維公司辯稱:雙方就剩余工程款始終未達成一致,應按照鑒定報告確定的金額確認我方應付款項,其次合同約定付款前原告應提供發票,原告尚未就剩余款項提供發票,所有無權要求被告付款。即使被告應當付款,應在鑒定報告確定應付金額后支付,利息應按鑒定報告確定后起算。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甲方:中維公司與乙方:泰銀公司北京分公司簽訂《臺湖1#項目2017年4月-2018年4月第三方維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第二條合同工期2.1開工日期:2017年4月1日;2.2竣工日期:2018年4月1日;第四條工程款支付方式4.2結算辦理完畢后,甲方在20個工作日內,付至已完工程結算價款的95%;4.3余款5%作為質保金,保修期滿后結清。第十二條違約責任12.1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在本合同約定期間內無故拖延付款的,甲方應當就逾期付款金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不超過合同價款的5%?!彪p方還對其余事項進行了約定。
另查,2019年5月8日,北京利安欣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臺湖1#項目2017年4月-2018年4月第三方維修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一份。
再查,2021年4月25日,北京建智達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書》一份,載明:“根據貴院委托,臺湖1#項目第三方維修工程造價鑒定為:1660456.07”。
本案審理過程中,泰銀公司、中維公司共同確認涉案工程竣工日期為2018年4月1日,中維公司已支付泰銀公司工程款1505724.02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臺湖1#項目2017年4月-2018年4月第三方維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書》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中維泰禾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人民幣154732.0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二、被告北京中維泰禾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54732.05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鑒定費38550元,由被告北京中維泰禾置業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案件受理費2324元,由原告山東泰銀建設有限公司負擔713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中維泰禾置業有限公司負擔161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孔范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陳靜怡
判決日期
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