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鐘與上海天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6民初2860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世鐘與被告上海天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躍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世鐘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娟、被告天躍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毅霞、曹林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世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699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4月7日工資1166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獎金差額54472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度獎金90791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度獎金24000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7日期間的休息日加班費232221元;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7日期間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39987元;8.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北京市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京豐勞人仲字[2020]第2050號裁決,并于2020年11月6日送達至原告。原告認為,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裁決結果應予糾正。理由如下:1.原告自2017年5月15日入職被告,擔任北京分公司總經理職務,2019年4月1日,被告無正當理由與原告解除了勞動合同。原告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幾經磋商,被告僅支付了部分賠償金(75000元),剩有差額未付,應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2.仲裁裁決所認定的前十二個月的工資基數有誤,未加入2018年的年終獎金和專項任務獎金。3.原告雖于2017年5月15日入職,但入職后背負的是2017年全年的工作任務和指標,根據雙方的約定及公平性原則,理應按照全年的獎金標準予以支付。退一步講,即便不能按照全年,也應該按照原告入職后的工作時長來發放。被告只計算轉正后的獎金,顯然沒有事實依據,應予以補足。4.被告未按照雙方約定發放2018、2019年度獎金,應予以發放。5.《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原告適用于標準工時制。原告在職期間,被告多次安排其法定休息日加班,且未安排調休,應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6.原告入職前已連續工作滿十年,每年應享受10天的帶薪年休假。原告在職期間并未休過帶薪年休假,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仲裁裁決所認定的工資基數及休假天數均不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所述,特起訴至貴院,懇請法院查明事實,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天躍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同意仲裁裁決結果。一、原告稱2019年4月7日被告無正當理由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原告并未提供解除的任何證據證明相關解除事實。1.根據本案原告認可的微信聊天可以看出,被告口頭與原告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后,原告同意離職,原告本人微信要求被告人事停交社保,辦理離職手續,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已按法律規定的標準予以支付,原告收到后并未提出異議。在原告收到經濟補償款后,被告提出補簽書面解除協議時,原告才故意提出異議,并且在離職后近一年才故意提出仲裁明顯與事實不符,也有違常理。2.關于本案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實際是雙方協商解除,原告主動提出離職,并要求停繳社保,證據間相互印證。本案的客觀事實是由于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業績不達標,于2019年1月9日被免去北京分公司總經理職務,經原告的上司副總裁溫延虎口頭談后,為避免給原告的后續工作造成影響,原告同意離職,被告同意按N+1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人事負責人張海說明其要離職,并要求停繳社保。2019年5月10日被告發放了N+1的經濟補償金。2019年6月2日,原告微信向副總裁溫延虎提出要解決遺留事項,僅涉及終止勞動關系書面材料及報銷費用。這些都充分說明印證了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經濟補償后,在仲裁時效將滿之時,試圖混淆事實,索取不義之財。二、關于原告主張的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7日工資根本不存在,但鑒于被告未對仲裁起訴,被告同意按仲裁裁決的金額履行。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7日,原告已離職,不存在工作,原告也未提供工作的證明。在原告離職后,即使存在交接,也不存在工資。三、關于原告主張的年度獎金,根本不存在,原告也是明知的,員工手冊中考核辦法及獎金辦法有明確約定,員工手冊是合同附件,《勞動合同》第十條第2款有明確約定。四、關于原告所主張加班費也是不存在的:l、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實際上是不實行坐班制的,從事分公司銷售工作,大部分時間自行安排,不存在加班。根據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簽字的《員工入職審批表》,原告已于2017年5月22日學習公司《員工手冊》,熟知公司各項人事政策,并自愿遵守?!犊记诠芾碇贫取返?.3.2有規定。根據《員工手冊》第四章第二項考勤管理第4條第一項,因工作原因公休日加班的,須填寫《加班單》經部門總經理審批后交至人力資源部,被告未收到過加班單。加班需原告自己系統申請,加班前一天須發起加班申請流程。另外,被告提供的考勤表是經過原告本人確認的,從系統上打印出。2.原告主張的加班時間被告不認可。原告周六、周日乘車的時間按8個小時計算加班,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存在加班。根據原告自己確認的考勤,原告在考勤中從未填寫過加班時間,也從未提出過未支付加班費。3.關于原告銷售的工作性質來看,是存在經常開會、大量路途的時間,甚至根據業務平時的工作時間均由原告自行安排。五、關于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資同意按仲裁裁決金額支付:關于2019年之前的部分,已超過仲裁一年的時效;關于2019年工作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天數,以累計工作滿10年計算共2天,按25000/21.75*2*3=6896元,被告同意支付,在仲裁時也明確表示同意支付。仲裁所裁決的2018年未休年休假折薪部分,已超過仲裁時效。因被告未對仲裁起訴,所以被告同意仲裁裁決金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李世鐘于2017年5月15日入職天躍公司,擔任上海天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分公司)總經理,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止的勞動合同。天躍公司每月中旬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李世鐘支付工資,兩種交易類型分別為工資轉存和報銷。天躍公司向李世鐘支付2018年專項任務獎金26080元。2019年1月9日天躍公司免去李世鐘北京分公司總經理職務,安排其為行銷部總經理。李世鐘工作期間為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7日。李世鐘和天躍公司一致認可上述內容。
李世鐘主張其轉正后月工資標準為25000元,另有通訊補貼、油補且需要發票,還有其他補貼,另有按照毛利率的8%計算的獎金和專項銷售任務獎金。天躍公司認可李世鐘轉正后月工資標準為25000元,主張其他費用如車補、通訊費補貼等都是實報實銷。
李世鐘主張其雖于2017年5月入職,但單位給其分配的考核任務是全年度的,所以應按2017年全年度考核標準向其支付年度獎金,主張單位只發放轉正后的獎金缺乏依據,要求補齊入職至轉正期間3個月的獎金;其在職期間存在休息日加班,單位未支付其加班工資;其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7日期間存在未休帶薪年休假情況,單位未支付其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間,其在辦理工作交接,天躍公司應向其支付工資;2019年4月1日單位將其辭退,關于2018年獎金,李世鐘主張應當按照毛利率的8%發放,主張公司沒有給其發過獎金發放辦法,但其預估了自己負責的項目金額為1200萬元,主張應當按照毛利率的8%發放;主張天躍公司未足額支付其2019年度年終獎金,主張亦參照毛利率的8%發放。李世鐘出具勞動合同書、企業信息、薪酬通知書(復印件)、與張海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銀行流水、2018年度發放專項任務獎金的郵件截圖、2019年工作郵件截圖、2017年北京分公司經營管理報表、2018年經營管理報表、與溫延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加班郵件截圖、社保記錄加以佐證。天躍公司對薪酬通知書真實性不予認可;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上述與張海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顯示,2019年4月16日李世鐘說:“我的社保公積金什么時候做完減員啊?”張海說:“我們這里之前就把減員信息給易才了,我跟他們確認一下,有消息我告訴你?!崩钍犁娬f:“奧,好的,減員了我這邊才能找人交,麻煩幫忙問一下。”張海說:“嗯,好的?!睆埡Uf:“李總,你社保和公積金都停了?!崩钍犁娬f:“好的多謝?!?019年5月14日下午張海說:“李總您好,這里有個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您看下、如果內容沒有問題的話,我等下把電子版發給您,您打印2份出來,簽完字以后寄給人資,我們蓋章后回寄一份給您,另外把離職證明一起寄給您?!崩钍犁娬f:“海姐,我不想簽這個協議,公司給我的補償不夠合理,我不能放棄個人進一步提出賠償的權益,公司單方面辭退我,把辭退我的事實寫清楚給我一個憑證就行了,事實是怎么樣的就怎樣寫就可以了。”張海說:“李總,我會把您的意見反饋給領導?!崩钍犁娬f:“好的,謝謝”。李世鐘和姜鵬鵬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為:2019年4月22日,李世鐘問:姜總,我離職的事情有反饋了嗎,時間不短了……姜總,我的事公司有定論了嗎,時間有點太久了,4月1日就談了讓我走,到現在一個多月了,有什么困難嗎?姜鵬鵬說:目前公司意見還是3個月,望您諒解,實在無能為力。李世鐘說:按理說我們的待遇是打包的,也不光固定部分,得按薪酬包來算吧,那上次說的湊整數10萬呢?姜鵬鵬說:李總我已經盡我所能去爭取了,請您知悉。
李世鐘提交的2017年分公司經營管理報表顯示,合同達成率為81.85%,分公司考核毛利達成率為130.38%。李世鐘提交的2018年分公司經營管理報表顯示,合同達成率為61.77%,分公司考核毛利達成率為35.02%。上述勞動合同書載明:“第五條勞動報酬......年終獎金,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及工資的贏利情況,由甲方酌定乙方的年終獎金。4.甲方有權根據正式聘用期間,對乙方業績考核的情況及甲方年度經營情況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天躍公司主張李世鐘要求按2017年度全年度利潤向其支付年度獎金沒有事實依據,其單位按李世鐘轉正后時間折算向其支付的2017年年度獎金已足額發放,李世鐘2018年度考核未達標,其單位亦向其支付了26080元獎金,已足額;2019年1月李世鐘崗位調整,不再適用分公司獎金考核辦法,且其單位與李世鐘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于2019年5月10日向李世鐘支付了補償金7.5萬元;并出具員工入職審批表及新員工招聘錄用流程、關于北京分公司總經理人事任免通知、費用報銷單及發票、電子郵件截圖、與張海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銀行回單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目標任務書、2018年及2019年獎金辦法、2018年度經營管理報表、考勤管理制度、在線考勤表、員工手冊、與溫延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郵件截圖、財務賬冊原始支款憑證、與姜鵬鵬微信聊天截屏、被告代理人曹林萍、溫總微信聊天截屏、被告代理人曹林萍與姜鵬鵬微信聊天截屏加以佐證。李世鐘對新員工招聘錄用流程、獎金辦法、考勤管理制度、在線考勤表、員工手冊、2018年度經營管理報表、與溫延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財務賬冊原始支款憑證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可考勤表電子郵件是其發送的,其并未記錄自己加班情況。
上述員工手冊顯示,加班前一天須發起加班申請流程。上述員工入職審批表顯示,轉正后薪資25000元,交通補貼220元/月,通訊補貼150元/月;員工李世鐘于2017年5月22日已學習公司員工手冊,熟知公司各項人事政策,并自愿遵守。2018年獎金辦法顯示,績效年薪計算方法為綜合達成率≥60%,實際考核毛利*8%。綜合達成率
又查,2020年3月24日,李世鐘向北京市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1.天躍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9956元;2.天躍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7日工資11663元;3.天躍公司支付2017全年度獎金差額136116元;4.天躍公司支付2018年度獎金差額90791元;5.天躍公司支付2019年度獎金24萬元;6.天躍公司支付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7日休息日加班工資232221元;7.天躍公司支付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7日未休年休假工資59982元。2020年11月5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京豐勞人仲字[2020]第2050號裁決書,裁決一、天躍公司支付李世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7日工資5832.18元;二、天躍公司支付李世鐘2018年3月24日至2019年4月7日天躍公司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23328.7元;三、駁回李世鐘的其他仲裁請求。李世鐘不服仲裁裁決結果,訴至法院,形成本訴
判決結果
一、上海天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支付李世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7日工資5832.18元;
二、上海天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支付李世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7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27994.48元;
三、駁回李世鐘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海天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曉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商麗穎
書記員程雪桐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