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龍昌建材設備有限公司與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等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6民初1691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甘肅龍昌建材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肅龍昌公司”)與被告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建工集團”)、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股份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甘肅龍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柴賽超、盧鵬鵬,被告中鐵建工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巴瑞庭,中鐵股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東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肅龍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中鐵建工集團支付租金5696174.6元,并以5696174.6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算至2021年3月18日為350884.35元;2、被告中鐵股份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甘肅龍昌公司與中鐵建工集團簽訂《鋼支撐材料租賃合同》,約定:中鐵建工集團承租甘肅龍昌公司的鋼支撐材料,用于呼和浩特市巴彥淖爾路改造提升工程項目使用,租金為14.61元/天/噸;每月26日對賬一次,并出具對賬結算單;中鐵建工集團在收到結算單后30日內支付結算金額的75%,簽訂封賬協議后6個月內分期付清。甘肅龍昌公司按照中鐵建工集團要求陸續發貨,中鐵建工集團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按期簽署結算單,結算金額總計8296174.6元,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甘肅龍昌公司按照上述金額開具發票,但中鐵建工集團僅付款260萬元,未達到實際付款比例。2020年6月18日,雙方簽署《合同封賬協議》,再次對上述結算金額進行確認,后續不再產生租金。之后經多次催收,中鐵建工集團未再向甘肅龍昌公司付款。中鐵股份公司是中鐵建工集團的唯一股東,應對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中鐵建工集團辯稱:我公司對涉案工程合同認可;原告主張的租金金額無誤,主張的違約金有誤。根據合同約定,違約金從寬限期三個月期滿次日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因此應該從2021年3月19日起計算利息,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我公司不應支付訴訟費、保全費,根據合同約定我公司不承擔除了違約金之外的其他費用。
中鐵股份公司辯稱:1、涉案項目是中鐵建工集團實施,我方沒有參與項目實施,沒有與原告產生合同關系,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進而不存在付款義務;2、我方作為中鐵建工集團的唯一股東已經于2017年12月29日完成了注冊資本的實繳,我單位作為上市公司,每年均需要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提交報告至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我方財產與中鐵建工集團不牽涉,對中鐵建工集團的欠款不承擔償還義務。原告起訴我公司屬于主體錯誤,濫用訴權。請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甘肅龍昌公司(乙方)與中鐵建工集團(甲方)簽訂《鋼支撐材料租賃合同》,中鐵建工集團承租甘肅龍昌公司的鋼支撐材料,用于呼和浩特市巴彥淖爾路改造提升工程項目。合同3.3.2條約定:甘肅龍昌公司按照結算單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中鐵建工集團在收到正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后30日內,支付結算金額的75%,以后每月以此類推,余款在主體驗收合格,且雙方末次結算確認完畢并簽訂合同封賬協議后6個月內分期、分批無息陸續付清已結算租賃款,如發生糾紛,則延后至糾紛最終解決后30天內付清。如甲方出現資金困難,乙方同意給予3個月的付款寬限期,在此寬限期內不視為甲方違約,且乙方不得以此為由中斷本項目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8.1.1條約定:超過第3.3.2約定的寬限期后甲方仍不能付款的,甲方對逾期付款部分從寬限期滿的次日按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標準向乙方支付利息。
合同簽訂后,履行合同期間,雙方共簽署10期結算單,共計應付租金8296174.6元;甘肅龍昌公司向中鐵建工集團開具發票總金額為8296174.6元;中鐵建工集團陸續向甘肅龍昌公司付款共計2600000元。
2020年6月18日,雙方簽署《合同封賬協議》,確認:雙方全部租賃費總價款為8296174.6元,且該總價款為雙方最終結算總價款;截止到本協議簽訂之日,中鐵建工集團已向甘肅龍昌公司支付2600000元。
甘肅龍昌公司和中鐵建工集團對于租賃合同和封賬協議的真實性均認可。根據上述合同和協議的約定,中鐵建工集團認為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時間應為2021年3月19日、利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但甘肅龍昌公司認為:根據國務院頒布的2020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大型企業不得強迫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應自雙方確認金額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60日,故“在簽訂封賬協議后六個月內付清”的約定屬于格式條款、霸王條款,應屬無效,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為末次結算日即2019年8月12日;上述條例規定,大型企業延遲支付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合同8.1.1條關于“按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標準向乙方支付利息”的約定違反上述規定,應屬無效,因此利率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且給予寬限期的前提條件是甲方出現資金困難,甲方未提交資金困難的證據,且保全時已足額查封中鐵建工集團的存款,足以證明中鐵建工集團資金充足。
另查,中鐵股份公司系中鐵建工集團的唯一股東,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完成認繳出資額的實繳。甘肅龍昌公司認為中鐵股份公司履行實繳出資義務并不能證明二被告財務獨立,中鐵股份公司作為中鐵建工集團的唯一股東應對中鐵建工集團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甘肅龍昌建材設備有限公司支付租賃費五百六十九萬六千一百七十四元六角,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五百六十九萬六千一百七十四元六角為基數,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二、被告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甘肅龍昌建材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萬五千八百三十七元,由被告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郭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丁煥然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