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陽區新城街道辦事處、王金亮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303執異91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王金亮與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商丘市睢陽區新城街道辦事處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稱,2016年6月21日,異議人與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異議人將位于商丘市××區產業聚集區環球服飾2號、3號廠房發包給華安公司,合同約定工期114天,價款44441676.22元,竣工驗收后15日內撥付工程款。2016年6月23日,王允良與華安公司簽訂項目承包協議書,約定王允良自行出資、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工程結算款金額的0.4%交納管理費用,期間撥付的22500000元工程款歸王允良所得。依據王允良與華安公司簽訂的協議,該工程款屬于王允良所有。異議人屬國家機關,開戶賬號均為管理費用,環球服飾2號、3號廠房是區政府下達的指令,建設資金由區政府撥付,資金為專項資金,目前仍欠付2300余萬元。綜上,異議人雖然與華安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但項目已轉包給王允良,王允良是實際施工人,異議人欠付工程款歸王允良所有,請求法院撤銷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
現查明,本院在審理原告王金亮與被告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南陽市世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6)豫1303民初47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華安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返還履約保證金160萬元,并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月息2%支付賠償金至款付款止。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因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王金亮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豫1303執恢241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銀行賬戶上的存款3712130元。2020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8)豫1303執恢24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請商丘市睢陽區新城街道辦事處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該單位的工程款3712130元,并將該款直接匯入本院。2018年12月25日,該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1年5月12日,案件恢復執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豫1303執恢629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通知商丘市××區新城辦事處自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王金亮履行對被執行人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到期債務3712130元,也可將該案款匯入本院案件款專用戶,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該通知書于2021年5月24日送達商丘市××區新城辦事處。現商丘市××區新城辦事處作為異議人在異議期內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本院撤銷(2021)豫1303執恢629號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
另查明,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商丘市××區新城辦事處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豫14民初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商丘市××區新城辦事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共計3005.6859萬元;二、駁回原告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運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商丘市××區新城辦事處提出異議,該院于2020年9月21日裁定駁回異議人的異議請求。商丘市睢陽區新城辦事處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中查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14民初69號民事判決書已于2019年8月21日發生法律效力,該院認為被執行人河南華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異議人處的債權3005.6859萬元已被民事判決書確認,屬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裁定駁回異議人的復議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商丘市睢陽區新城街道辦事處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姚遠
代理審判員張欣
代理審判員王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亞嵐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