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蓓蕾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91執3847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何蓓蕾支付令一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立案庭審查予以立案執行。執行立案后采取的執行措施及執行經過如下:
一、經2021年3月16日、2021年6月15日在執行辦案系統上進行網絡總對總查控(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總局、車輛),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發出傳票,但被執行人未按照傳票所定時間到庭接受詢問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三、因被執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時間履行義務,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消費令名單。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前往鄭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不動產登記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前往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公積金。
六、因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擬對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經多方查找未找到被執行人。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對申請執行人做了終本約談,告知其本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可隨時持生效法律文書及本裁定再次申請強制執行,并不受執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亦可依職權對案件恢復強制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孟靈軍
審判員康綠莎
審判員謝玉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繼航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