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天虹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龍創基業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8民初63650號
判決日期:2021-08-09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武漢天虹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天虹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北京龍創基業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創基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漢天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景峰、崔新偉,被告龍創基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建軍、紀昭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武漢天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龍創基業公司:1、支付貨款36萬元;2、支付違約金10.8萬元(以36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自2015年8月11日起計算至2020年8月11日);3、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8月11日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總價136萬元。合同簽訂后武漢天虹公司履行合同義務,龍創基業公司支付貨款100萬元。截止2019年7月29日龍創基業公司尚欠貨款共計36萬元。武漢天虹公司多次催要無果,故訴至法院。
龍創基業公司答辯不同意武漢天虹公司的訴訟請求,并提出反訴請求,請求判令武漢天虹公司:1、補開已支付的100萬元貨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支付相應稅金的利息(以145299.1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支付合同違約金40.8萬元;3、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8月11日雙方就新疆伊寧縣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項目設備的采購、安裝、調試、質保、售后及培訓等事宜,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編號xxx)。合同簽訂后,龍創基業公司按照合同先后共支付貨款l00萬元,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然而武漢天虹公司收到該款后,卻未向龍創基業公司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亦未如約交付全部貨物,而且對于合同約定的安裝調試工作,也未實際完成。武漢天虹公司構成違約。
武漢天虹公司針對龍創基業公司的反訴答辯稱,不同意龍創基業公司的反訴請求,其主張缺少事實與法律依據。2014年合同約定17%的稅率,現行法律規定的稅率是13%。2019年雙方溝通時只要龍創基業公司支付貨款,武漢天虹公司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開具稅率為16%的專用發票,但是龍創基業公司沒有支付全款。現在即使龍創基業公司支付全款,武漢天虹公司也無法開具稅率為17%的專用發票,只能開具稅率為13%的專用發票。并且雙方合同沒有約定要求開具發票,沒有就發票一事進行約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8月11日,龍創基業公司(訂貨單位、甲方)與武漢天虹公司(供貨單位、乙方)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合同總金額為136萬元,合同總金額中包含所供設備及其相關的運輸、保險、稅金、安裝調試、培訓等費用。甲方給乙方提供電源到設備機房內,機房內的所有設備全部由乙方負責提供安裝調試等。本合同正式簽訂后,若無重大變更,價格不再做任何調整,甲方為此項目不再向乙方付任何費用。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立即備貨,甲方向乙方支付訂金50萬元,貨至烏魯木齊后乙方通知甲方另付貨款50萬元給乙方,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0萬元,剩余貨款26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付清。簽訂供貨合同后40個工作日內,到貨并完成安裝和調試。雙方對其他權利義務做出了約定。
龍創基業公司共向武漢天虹公司支付100萬元貨款。
2018年11月19日,武漢天虹公司向龍創基業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龍創基業公司支付剩余貨款36萬元。
2018年12月11日,龍創基業公司向武漢天虹公司發送通知函,載明:“我公司按照合同約定,2014年8月20日支付500000元,2014年9月10日支付410000元,2014年9月18日支付90000元。關于伊寧縣環保局環境監測項目,我司向貴司采購的相關設備,依據合同簽訂供貨合同后40個工作日內,到貨并完成安裝和調試。由于你方延遲交貨,貴司于12月底才完成調試,致使我方遭受直接損失23.4萬元,我方要求你方支付賠償金23.4萬元。由于你方至今未開具我方己付購買設備款1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我方未能及時抵扣稅款17萬元,而造成損失。要求你方及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原合同銷售設備開具17%的專用發票?!?武漢天虹公司提交2015年1月15日“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安裝調試確認單”2份,該確認單顯示,合同簽訂日期2014年8月11日,到貨日期2014年9月5日,合同編號為xxx,用戶名稱為伊寧縣環境保護局,在用戶意見處手寫“儀器一直運行正常”,并加蓋伊寧縣環境保護局公章。龍創基業公司不認可該份證據,但不申請對該證據中伊寧縣環境保護局的公章進行司法鑒定,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
武漢天虹公司提交2019年10月11日“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設備運行情況回訪單”,該回訪單顯示,合同編號為xxx,用戶名稱為新疆伊寧市伊寧縣環境保護局,安裝時間2014年9月25日,完成時間2014年12月20日,用戶意見處手寫“正?!保⒓由w伊寧縣環境保護局公章。龍創基業公司不認可該份證據,但認可該證據中伊寧縣環境保護局的公章真實性,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北京龍創基業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武漢天虹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6萬元及違約金10.8萬元;
二、武漢天虹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龍創基業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開具1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駁回北京龍創基業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8320元(武漢天虹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北京龍創基業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3710元,由北京龍創基業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懿
人民陪審員李恩平
人民陪審員王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趙桉
判決日期
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