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明建達工程技術(樂亭)有限公司與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8民初47387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盛明建達工程技術(樂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明建達公司,反訴被告)與被告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六局集團公司)、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建筑安裝分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反訴原告)、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股份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盛明建達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艷、李慧與被告中鐵六局集團公司、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林東,被告中鐵股份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盛明建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鐵六局集團公司、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欠款1025785.29元;2、判令中鐵六局集團公司、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至2021年4月9日止的違約金112224.9元及后續違約金至款項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中鐵六局集團公司、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律師費8萬元;4、判令中鐵六局集團公司、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承擔本案保函費2927.04元;5、判令中鐵股份公司對中鐵六局集團公司、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6、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受理費和保全費。事實與理由:我公司與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簽署《盤扣腳手架租賃合同》,約定我公司為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新建北京至張家口鐵路昌平站等5站房及相關工程ZFSG1標項目工程提供建材租賃服務,租賃期限自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2月19日,合同價款以最終雙方結算為準。合同簽訂后,我公司按照約定積極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2019年12月5日,我公司與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進行結算并簽署《結算單》,最終結算金額為1175785.29元。結算后,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僅支付50000元,剩余1125785.29元未予支付。經我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已構成嚴重違約。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為中鐵六局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根據法律規定,中鐵六局集團公司應對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中鐵六局集團公司為中鐵股份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根據法律規定,中鐵股份公司應對中鐵六局集團公司、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中鐵六局集團公司、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辯稱,盛明建達公司并未按合同約定向我方主張租賃費用,依據盛明建達公司提供的證據,我公司僅應支付42.5萬元,剩余7.5萬元在一年內無息支付,而且,盛明建達公司主張違約金過高,存在惡意計息的情形。此外,盛明建達公司僅向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開具50萬元發票,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先開票后付費,因盛明建達公司未開具其他發票,故我方不應支付其他款項。盛明建達公司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中鐵股份公司辯稱,我公司同意中鐵六局集團公司、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的答辯意見,此外,我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中鐵六局集團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也已實繳,有能力承擔償付責任,我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盛明建達公司向我公司開具675785.29元增值稅專用發票。2、判令盛明建達公司以675785.29元為基數,賠償我公司未開增值稅發票損失87852.09元。事實與理由:我公司與盛明建達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后,雙方尚未進行最終結算,由于盛明建達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且未按合同約定向我公司提供全額發票,因此給我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故我公司反訴請求盛明建達公司賠償我公司相應稅款損失。
盛明建達公司針對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反訴辯稱,我公司不同意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的反訴請求,開具發票是合同的附隨義務,我公司雖然可以向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開具相應發票,但我公司現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已高于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及中鐵六局集團公司向我公司支付的金額,故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及中鐵六局集團公司已構成違約。
中鐵六局集團公司、中鐵股份公司針對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反訴述稱,同意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的反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系中鐵六局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中鐵六局集團公司系中鐵股份公司法人獨資公司。2018年7月22日,盛明建達公司(出租方,乙方)與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承租方,甲方)在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昌平火車站西昌土路北1號簽訂《盤扣腳手架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盛明建達公司為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承建工程提供建材租賃服務,租賃期限暫定自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2月19日,合同價款653805元(含稅)為暫定價款,最終以雙方結算為準。合同中,雙方還就租賃周轉材料情況、租賃周轉材料的運輸及裝卸,租賃周轉材料的驗收、保管、賠償及維修,雙方權利義務、不可抗力、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其中合同第3.2款約定:雙方特別約定:遵循“先開票、后付款”的原則,乙方應按照雙方累計結算金額盡快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于發票開具后7日內提交給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后,按合同約定向乙方付款,若乙方未開具發票的,甲方有權拒絕付款……。合同第3.3.1項約定:雙方約定的結算方式:按月結算;合同第3.3.2項約定:對于因甲方原因在租賃期間丟失、毀損的租賃物,雙方依據按照雙方約定的賠償標準在每期結算時予以確認賠償金額,該部分租賃物自確認賠償后不再計算租賃費;合同3.4.2項約定:租金支付時間和支付比例:分期支付。次月15日前結算上月發生的租費,甲方在收到乙方開具的正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15日,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當月租賃費結算金額的60%,租賃物退場后支付至85%,剩余租金一年內無息支付;合同第8.1.1項約定: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且超過付款寬限期,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付款寬限期滿最后一筆付款時起算,并以相應時點的到期欠款金額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2倍計算。合同第8.2.2項約定: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甲方有權暫停支付相應款項,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相關損失等。合同簽訂后,盛明建達公司按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的要求為其提供了相應建材租賃服務。
2019年12月5日,盛明建達公司與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簽署《結算單》,結算金額為1175785.29元。在《結算單》中特別注明:自辦理結算之日起租賃停止計費。2020年1月16日,盛明建達公司向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開具租賃費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共計50萬元,但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未按盛明建達公司開具的發票支付相應結算款。2020年5月14日,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通過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新建京張鐵路十一標項目經理帳戶向盛明建達公司支付材料費5萬元。
由于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遲延支付剩余結算款,盛明建達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來院提起訴訟。2020年9月30日,中鐵六局集團公司通過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新建京張鐵路二標項目部的賬戶向盛明建達公司代付五分部款項10萬元。
庭審中,盛明建達公司就訴訟請求及反訴答辯意見提交《盤扣腳手架租賃合同》、《結算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付款憑證》、《收發貨單》、《保函費票據》等材料予以證明,中鐵六局集團公司、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對盛明建達公司提交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盛明建達公司所要證明內容及其主張違約金計算方式數額提出異議,不予認可。中鐵股份公司對盛明建達公司提交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盛明建達公司主張其對中鐵六局集團公司、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予認可。中鐵六局集團公司提交公司文件、章程及2019年度公司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等材料證明公司有獨立的財務,中鐵股份公司只履行出資義務,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盛明建達公司對中鐵六局集團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其證明內容不予認可。經釋明,盛明建達公司就其訴訟請求,未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中鐵六局建筑安裝分公司就其反訴請求,未提供相關證據
判決結果
一、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建筑安裝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其管理的財產范圍內給付北京盛明建達工程技術(樂亭)有限公司一百零二萬五千七百八十五元二角九分及違約金四萬八千元;不足給付部分,由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付款責任。
二、駁回北京盛明建達工程技術(樂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建筑安裝分公司之全部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保全費五千元,北京盛明建達工程技術(樂亭)有限公司已預交,由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建筑安裝分公司、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訴案件受理費七千七百五十六元,北京盛明建達工程技術(樂亭)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北京盛明建達工程技術(樂亭)有限公司負擔五百一十元,已交納;由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建筑安裝分公司、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七千二百四十六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反訴案件受理費九百九十八元,由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建筑安裝分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林宇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吳昆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