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商都支行、梁棟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91執5380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商都支行申請執行梁棟櫸、鄭小娟、陳卉、陳景蘭、孫書旗、王蕊、陳書霞、孫書杰、孫秀玲、姚西俊、姚金松、鄢陵縣金盾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東陽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景達卉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順興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鄢陵縣浩翔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703號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6日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
二、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7月20日3次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提起網絡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公司股權、證券,互聯網銀行有少量零星存款,現已凍結。
三、2021年7月30日本院將被執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
四、2021年5月11日,通過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
五、2021年5月11日,我院前往鄭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公積金繳納信息,被執行人名下沒有住房公積金繳存記錄。
六、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傳票傳喚其2021年7月29日到本院接受詢問。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共計已執行到位0元,本案債權尚余本金2350935.6元及相應一般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利息未能實現。
本院認為在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查詢和傳統查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已窮盡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同意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苯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孟靈軍
審判員王世爭審判員康綠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執行員劉永波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