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黔、貴州太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102民初5741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淑黔訴被告貴州太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林城泰格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淑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一于2018年6月23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TS-180623-B-正1-123)及合同,(合同編號TSYS-1-2018-03);二、判決被告一立即退還原告購房款239914元及資金占用費(以239914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按同期同類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按照全國銀行業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資金占用費22994.77元;三、判決被告一退還原告產權登記費550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4699元;四、判決解除被告二與原告簽訂的《團購優惠服務協議》,判令被告二向原告返還購房優惠服務費40000元及資金占用費(以4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按同期同類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按照全國銀行業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被告一對該費用承擔連帶責任,資金占用費4418.66元;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6月23日,原告、被告一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位于貴陽市南明區。該商品房建筑面積27.91平方米,合同總價款469914元,支付方式為貸款付款。合同約定,原告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的,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出賣人交付首期款239914元,余款230000元以銀行按揭支付,買受人在接到出賣人出面通知后3日內前往指定地點辦理貸款相關手續。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兩筆向被告支付購房款239914元、產權登記費550元、維修基金費4699元。2018年10月22日原告接到被告一通知到指定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原告按銀行規定辦理完畢所有貸款手續,后因被告原因致使銀行未向原告發放貸款,原告根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另被告也未按照第四章第十一條的約定在2018年4月22日前交付商品;也未按照合同第八章第二十二條對案涉房屋進行備案登記、預告登記、所有權初始登記,也未交付商品房轉移登記的相關文書等,被告已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2018年6月23日原告與被告二因購買案涉房屋簽訂的《團購優惠服務協議》,原告支付團購服務費40000元,按協議約定原告未成功購買,被告二應退還團購服務費40000元。綜上,二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違反了法律規定及合同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遂訴請如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淑黔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994元,退還原告李淑黔,反訴費2375元,由反訴原告貴州太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羅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陳孝翠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