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地元、彭鳳蓮與王磊、湖北平安鑫順達物流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321民初1315號
判決日期:2021-09-10
法院: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付地元、彭鳳蓮與被告王磊、湖北平安鑫順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順達物流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地元、彭鳳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宇、被告鑫順達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帥、吳沙沙、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磊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付地元、彭鳳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付地元、彭鳳蓮各項損失計405822.45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付;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21年2月25日23時40分左右,在許廣高速湘潭縣轄區××+35M處,受害人付某某駕駛湘DV××××小型轎車由南往北行駛,因操作不當踩剎,先與高速公路中間隔離墻碰撞后向右打方向,失控與同向停在應急灣內的王磊駕駛鄂AT××××重型半掛牽引車掛皖H××××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湘DV××××小型轎車駕駛員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2021年4月1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隊雨湖大隊下達了第4353041202100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磊負事故次要責任。鄂AT××××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主向被告保險公司分別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王磊未答辯。
鑫順達物流公司辯稱,鄂AT××××重型半掛牽引車和皖H××××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的實際車主都是被告王磊,車輛掛靠在被告鑫順達物流公司營運,鄂AT××××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鄂AT××××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20年12月17日0時起至2021年12月16日24時止。商業保險期限自2021年1月24日0時起至2022年1月23日24時止;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酌定為15000元。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沒有證據證明且過高,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核減,酌定為2000元;關于死亡賠償金,原告的經常居住地是否為城鎮請法庭核實;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1年2月25日23時40分許,付某某駕駛湘DV××××小型轎車行駛至許昌-廣州高速公路753KM+35M(由南往北)路段處,先與中央隔離水泥墩刮撞后向右急打方向,車輛失控又與停于應急港灣由王磊駕駛的鄂AT××××重型半掛牽引車(皖H××××掛)發生碰撞,造成湘DV××××小型轎車駕駛員付某某現場死亡,湘DV××××小型轎車乘車人肖衡斌、楊振鵬、歐屹、屈帆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4月1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湘潭支隊雨湖大隊下達了第4353041202100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磊負事故次要責任,受害人付某某負主要責任。鄂AT××××重型半掛牽引車(皖H××××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車主是被告王磊,被告王磊將車輛掛靠在被告鑫順達物流公司名下經營,被告鑫順達物流公司為鄂AT××××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限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另查明,受害人付某某系城鎮居民,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付某某死亡給原告帶來的經濟損失為:1、死亡賠償金833960元(按2020年度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98元/年計算,即41698元/年×20年);2、喪葬費38781.5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4、處理喪事誤工費、交通費10000元,合計932741.5元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付地元、彭鳳蓮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付某某死亡帶來的經濟損失16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付地元、彭鳳蓮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付某某死亡帶來的經濟損失231822.45元,合計391822.45元;
二、駁回原告付地元、彭鳳蓮對被告的湖北平安鑫順達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付地元、彭鳳蓮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7390元,減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付地元、彭鳳蓮共同負擔105元,被告王磊負擔35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順球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王茂玲
判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