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遠、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21)魯1525民初1762號
判決日期:2021-09-10
法院:冠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金遠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金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5165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原告系魯PQ××××車輛駕駛員,2019年5月17日22時左右,在冠縣冷庫附近裝完貨物后,不慎被車門擠傷右手中指,在冠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1天,后經鑒定原告傷情屬于十級傷殘。魯PQ××××車輛在被告投保指定車輛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障項目為意外身故傷殘500000元/人,住院津貼150元/天,根據原告傷情被告應當支付原告傷殘保險金50000元,住院津貼1650元,共計51650元,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依法判決如訴請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張金遠(開戶行:中國銀行冠縣支行,賬號:6217××××4831)支付保險金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費545.5元,由原告張金遠承擔;
三、涉案保單再無其他糾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雷洪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張紅
書記員徐澤超
判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