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等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06執813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11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北京路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北京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號:1101022514686)、北京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6567457781H)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5610號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法律文書確定:一、解除北京路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北京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號:1101022514686)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二、北京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號:1101022514686)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北京路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購房款731.2萬元,并支付利息(以731.2萬元為基數,自1999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北京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號:1101022514686)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北京路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款731.2萬元;四、北京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號:1101022514686)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北京路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房屋差價損失1654.8萬元;五、北京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6567457781H)對北京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號:1101022514686)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六、駁回北京路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8039元,由北京路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負擔480元(已交納),由北京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號:1101022514686)負擔19755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公告費560元,由北京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號:1101022514686)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北京路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法律文書生效后,北京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號:1101022514686)、北京欣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6567457781H)未按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權利人北京路捷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中國公路工程咨詢集團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強制執行裁定書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6月24日、7月8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無車輛、無保險、無證券信息,銀行賬戶余額不足,無互聯網銀行賬戶。
3、本院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4、經申請執行人確認,被執行人已不在注冊地經營,現公司營業場所不明,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5、上述案件執行情況、凍結期限、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3日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本案目前不具備執行條件,應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2020)京0106民初5610號法律文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保留申請執行人的權利,被執行人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申請執行人可隨時持本裁定及相關證據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李琳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東岳
書記員李蕾
判決日期
202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