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雪瑩、四川觀堂建筑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民終3023號
判決日期:2020-10-29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吳雪瑩因與被上訴人四川觀堂建筑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觀堂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71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吳雪瑩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觀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40%計76000元(其中2018年度為63333.33元、2019年度為12666.66元)。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公司制度管理匯編》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內容,工資實際按照公司薪酬標準執行并按《員工手冊》的計算方式裁定觀堂公司不支付吳雪瑩2018年度的績效工資,事實認定不清;吳雪瑩從未見過《公司制度管理匯編》及《員工手冊》,觀堂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關于工資的意思表示與《公司制度管理匯編》《員工手冊》的內容不一致,觀堂公司出具的《新員工須知》中載明的公司制度路徑不能訪問,吳雪瑩實際無從得知《公司制度管理匯編》《員工手冊》的內容。
被上訴人觀堂公司答辯稱,觀堂公司已經按時足額支付了吳雪瑩工資,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形。
吳雪瑩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責令觀堂公司支付吳雪瑩拖欠的工資部分(40%)計76000元;2.責令觀堂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750元;3.責令觀堂公司支付拖欠的月質量獎勵38000元;4.案件訴訟費用由觀堂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26日,吳雪瑩與觀堂公司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吳雪瑩到觀堂公司擔任設計三部結構設計師一職,合同期限為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合同第9條約定,月工資為2100元或按公司薪酬標準執行;第21條約定,吳雪瑩主動辭職,視作自動放棄項目結算;第23條約定,本合同的附件為《公司管理制度匯編》。雙方同時簽訂保密協議,由觀堂公司每月支付保密費200元,按月隨工資發放。觀堂公司對入職新員工須知事項進行了告知,其中有涉及公司管理制度查看路徑制度管理、新員工入職培訓文件等,吳雪瑩在新員工須知中簽字確認。公司《員工手冊》載明,員工薪酬結構為:年收入=月基本工資+補貼+月績效預支+全年績效結算,并載明將績效考核結果與個人績效工資掛鉤,年度總績效工資的計算方式為個人年度項目總產值的32%。
吳雪瑩轉正后稅前月工資為9500元,由基本工資2334元、保密工資200元、通訊補貼150元、誤餐補貼220元和預發的產值績效6596元組成。吳雪瑩的薪酬和社會保險已按月支付至2019年3月,其中2018年終績效結算后向吳雪瑩支付績效20651.78元。
2019年3月26日,吳雪瑩申請離職,吳雪瑩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載明離職原因“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我2018年入職時定的工資”。當日,吳雪瑩辦理了工作移交手續。
2018年4月10日,吳雪瑩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成都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觀堂公司支付吳雪瑩拖欠工資40%部分76000元,經濟補償金23750元,月質量獎勵38000元。成都仲裁委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成勞人仲案(2019)83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吳雪瑩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另查明,2017年12月、2018年3月,觀堂公司發布的招聘廣告年薪政策為月發60%,剩余年薪年底一次性發放,質量獎高達年薪的10%-30%。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勞動合同、成都銀行賬戶明細、中國銀行賬戶明細、招聘廣告、離職申請書、技術管理中心釘釘系統截圖、離職交接書等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一致陳述。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約定勞動報酬。本案中,吳雪瑩、觀堂公司爭議的焦點為招聘廣告中載明的薪酬及支付方式是否應當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一審法院認為,招聘廣告應當屬于要約邀請,吳雪瑩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將用人單位的招聘內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確,使其成為合同的內容,便于雙方遵守和履行。但是,由于吳雪瑩、觀堂公司并未將觀堂公司發布的招聘廣告內容載入簽訂的勞動合同之中,吳雪瑩主張按招聘廣告支付工資的主張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相反,吳雪瑩、觀堂公司在勞動合同中將《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作為合同的附件內容,吳雪瑩工資按月工資為2100元或按公司薪酬標準執行,雙方實際系按公司薪酬標準執行。觀堂公司《員工手冊》明確載明,員工薪酬結構年收入按月基本工資+補貼+月績效預支+全年績效結算,且有明確的績效工資的計算方式。觀堂公司根據吳雪瑩2018年的全年績效,扣除已預發的績效后將剩余的績效工資支付給了吳雪瑩,因此,觀堂公司不欠付吳雪瑩2018年度的績效工資。至于2019年截至吳雪瑩離職之前的績效工資,觀堂公司已按其公司預發標準向吳雪瑩預付,也不存在欠發的事項。故吳雪瑩以招聘廣告為依據主張剩余40%的工資及月質量獎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經濟補償金,因吳雪瑩于2019年3月26日自動申請離職,經查觀堂公司也不存在拖欠工資或主動與吳雪瑩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故吳雪瑩主張的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吳雪瑩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吳雪瑩負擔。
為支持上訴請求,吳雪瑩在二審中向本院提交了后述證據:1.談話錄音兩份,擬證明吳雪瑩入職時,與觀堂公司口頭約定年薪19萬元,觀堂公司后承認拖欠年薪的事實,并在商量補發方案;2.離職視頻,擬證明觀堂公司認可吳雪瑩的離職理由;3.無法查看制度文件的視頻資料,擬證明觀堂公司故意隱瞞《管理制度匯編》的內容,未向吳雪瑩出示合同附件。針對吳雪瑩提交的前述證據,觀堂公司質證認為,吳雪瑩提交的錄音和視頻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吳雪瑩提交的證據均不屬于二審新證據,無法達到吳雪瑩的證明目的。本院經審查認為,吳雪瑩提交的談話錄音兩份、視頻資料兩份,觀堂公司對其真實性有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亦難以確認。
觀堂公司在二審限令的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照一審判決確認的方式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吳雪瑩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良谷
審判員付冬琦
審判員徐苑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王丹
判決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