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冬麗、四川觀堂建筑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民終3022號
判決日期:2020-10-29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冬麗因與被上訴人四川觀堂建筑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觀堂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71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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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陳冬麗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觀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40%計42531.8元(其中2018年度為31515.14元、2019年度為11016.66元)、支付拖欠質量獎勵7323.47元。二審審理中,陳冬麗以觀堂公司已經支付了質量獎勵為由,撤回了關于質量獎勵7323.47元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公司管理制度匯編》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內容,工資實際按照公司薪酬標準執行并按《員工手冊》的計算方式裁定觀堂公司不支付陳冬麗2018年度的績效工資,事實認定不清;陳冬麗從未見過《公司管理制度匯編》及《員工手冊》,觀堂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關于工資的意思表示與《公司管理制度匯編》《員工手冊》的內容不一致,觀堂公司出具的《新員工須知》中載明的公司制度路徑不能訪問,陳冬麗實際無從得知《公司管理制度匯編》《員工手冊》的內容;陳冬麗提供了與直屬領導即董事儲坤的談話錄音,儲坤明確提到分期補發拖欠工資的方案,前提是陳冬麗繼續留在公司任職,由此可以說明觀堂公司并未結清陳冬麗2018年度的績效工資。
被上訴人觀堂公司答辯稱,觀堂公司已經按時足額支付了陳冬麗工資,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形。
陳冬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責令觀堂公司支付陳冬麗拖欠的工資部分(40%)計42531.8元;2.責令觀堂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333元;3.責令觀堂公司支付拖欠的月質量獎勵21333.33元;4.案件訴訟費用由觀堂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4日,陳冬麗與觀堂公司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陳冬麗到觀堂公司擔任技術管理中心結構校審設計師一職,合同期限為2018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合同第9條約定,月工資為2388元或按公司薪酬標準執行;第21條約定,陳冬麗主動辭職,視作自動放棄項目結算;第23條約定,本合同的附件為《公司管理制度匯編》。雙方同時簽訂保密協議,由觀堂公司每月支付保密費200元,按月隨工資發放。公司對入職新員工須知事項進行了告知,其中有涉及公司管理制度查看路徑制度管理、新員工入職培訓文件等,陳冬麗在新員工須知中簽字確認。公司《員工手冊》載明,員工薪酬結構為:年收入=月基本工資+補貼+月績效預支+全年績效結算,并載明將績效考核結果與個人績效工資掛鉤,年度總績效工資的計算方式為個人年度項目總產值的32%。
陳冬麗轉正后稅前月工資為8000元,由基本工資2034元、保密工資200元、通訊補貼100元、誤餐補貼220元和預發的產值績效5446元組成。陳冬麗的薪酬和社會保險已按月支付至2019年3月,其中2018年終績效結算后向陳冬麗支付績效3506.45元。
2019年3月18日,陳冬麗申請離職,陳冬麗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載明離職原因“收入太低,離家太遠”。當日,陳冬麗辦理了工作移交手續,其中備注“恒大項目質量獎待到賬后匯入該員工銀行卡上”。2019年3月22日,恒大項目獎勵費匯入觀堂公司。
2018年4月10日,陳冬麗向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成都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觀堂公司支付陳冬麗拖欠工資40%部分42531.8元,經濟補償金13333元,月質量獎勵21333.33元。成都仲裁委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成勞人仲案(2019)83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陳冬麗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另查明,2017年12月、2018年3月,觀堂公司發布的招聘廣告年薪政策為月發60%,剩余年薪年底一次性發放,質量獎高達年薪的10%-30%。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勞動合同、成都銀行賬戶明細、中國銀行賬戶明細、招聘廣告、離職申請書、技術管理中心釘釘系統截圖、離職交接書等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一致陳述。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約定勞動報酬。本案中,陳冬麗、觀堂公司爭議的焦點為招聘廣告中載明的薪酬及支付方式是否應當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一審法院認為,招聘廣告應當屬于要約邀請,陳冬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將用人單位的招聘內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確,使其成為合同的內容,便于雙方遵守和履行。但是,由于陳冬麗、觀堂公司并未將觀堂公司發布的招聘廣告內容載入簽訂的勞動合同之中,陳冬麗主張按招聘廣告支付工資的主張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相反,陳冬麗、觀堂公司在勞動合同中將《公司管理制度匯編》作為合同的附件內容,陳冬麗工資按月工資為2388元或按公司薪酬標準執行,雙方實際系按公司薪酬標準執行。觀堂公司《員工手冊》明確載明,員工薪酬結構年收入按月基本工資+補貼+月績效預支+全年績效結算,且有明確的績效工資的計算方式。觀堂公司根據陳冬麗2018年的全年績效,扣除已預發的績效后將剩余的績效工資支付給了陳冬麗,因此,觀堂公司不欠付陳冬麗2018年度的績效工資。至于2019年截至陳冬麗離職之前的績效工資,觀堂公司已按其公司預發標準向陳冬麗預付,也不存在欠發的事項。對于恒大項目的質量獎勵,觀堂公司已按公司分配原則予以支付陳冬麗。故陳冬麗以招聘廣告為依據主張剩余40%的工資及月質量獎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經濟補償金,因陳冬麗于2019年3月18日自動申請離職,經查觀堂公司也不存在拖欠工資或主動與陳冬麗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故陳冬麗主張的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陳冬麗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陳冬麗負擔。
為支持上訴請求,陳冬麗在二審中向本院提交了后述證據:1.談話錄音兩份,擬證明陳冬麗入職時,與觀堂公司口頭約定年薪16萬元,觀堂公司后承認拖欠年薪的事實,并在商量補發方案;2.無法查看制度文件的視頻資料,擬證明觀堂公司故意隱瞞《管理制度匯編》的內容,未向陳冬麗出示合同附件;3.成都銀行賬戶明細、中國銀行賬戶明細,擬證明陳冬麗至今未收到恒大項目質量獎。針對陳冬麗提交的前述證據,觀堂公司質證認為,陳冬麗提交的錄音和視頻的真實性無法確認;陳冬麗提交的證據均不屬于二審新證據,無法達到陳冬麗的證明目的。本院經審查認為,陳冬麗提交的談話錄音兩份、視頻資料,觀堂公司對其真實性有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亦難以確認;因陳冬麗在二審訴訟中已經撤回了關于質量獎勵7323.47元的上訴請求,本院對陳冬麗擬支持該項上訴請求的成都銀行賬戶明細、中國銀行賬戶明細不再進行認定。
觀堂公司在二審限令的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照一審判決確認的方式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陳冬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良谷
審判員付冬琦
審判員徐苑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王丹
判決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