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圣中與龍慶祝、保靖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3101民初4號
判決日期:2021-09-13
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鄭圣中與被告龍慶祝、保靖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三建公司)勞務合同糾紛發回重審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圣中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樹輝、被告龍慶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文玉、被告三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楚平、佟散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鄭圣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按《泥工承包施工合同》約定與原告合同結算并支付工程款112514.64元;2、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09年1月30日,被告龍慶祝代表被告三建公司將保靖縣葫蘆鄉鄉人民政府辦公大樓項目的泥工部分承包給原告施工,雙方簽訂了書面《泥土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以建筑面積計算,單價108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施工,已完成房屋建筑面積2904.58平方米,應付工程款313694.64元。該工程即將完工時,建設方資金不到位停工一段時間,后來復工被告方違反合同約定私自找人做工,除支付他人掃尾工程款21180元外,其余工程全部是原告施工,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僅給付原告180000元,尚欠112514.64元未付。該工程項目現已投入使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付款未果,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龍慶祝答辯:1、答辯人已經向原告全部支付完畢;2、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答辯人欠付原告款項;3、本案發生在2010年左右,原告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保靖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答辯:1、施工技術交底記錄、泥工承包施工合同上面所加蓋的印章不是三公司的印章,沒有法人的任何簽字,所以與保靖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無關,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整個的工程款項也沒有進入三建公司的賬戶;2、該案已經明顯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望合議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對保靖三建公司的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二被告質證無異議。
2、2009年元月份原告與龍慶祝簽訂的《泥工承包施工合同》、施工技術交底記錄、混凝土與砌筑工程技術交底,擬證明原、被告存在工程分包關系。被告龍慶祝質證,真實性無異議,達不到原告證明目的;三建公司質證,泥工施工合同、技術交底記錄、混泥土技術交底均是原告和龍慶祝簽訂的,無三建公司的印章。
3、一張欠條、三張收條,似證明鄭圣中在修建葫蘆鎮綜合辦公樓民工欠款及給民工墊付款情況:鄭圣中2010年10月20日欠向圣全內裝修工資18260元,鄭圣中于2011年1元30日付鄧文強粉灰、地板磚30000元,2015年12月27日付鄭鵬工資15300元,鄭圣中于2017年1月24日付鄭祖勤外墻瓷磚工資23500元。龍慶祝質證,過了舉證期,三性不認可,證明內容無證人出庭作證不符合證據要件;三建公司質證意見,三建公司不知情,與公司無關。
4、施工圖紙,擬證明原告應當完成的建筑施工面積2904.58平方米。龍慶祝質證意見,三性不認可,圖紙未見有蓋章,不能確定是最終確定方案;三建公司質證,是原告與龍慶祝完成的行為,公司不知情。
5、工程款支付申請表、說明、記賬憑證、發票、湘西自治州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圖紙,擬證明龍慶祝掛靠三建公司承包工程的事實。龍慶祝質證,若有原件則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與原告訴請無關;三建公司質證,是原告與龍慶祝完成的行為,公司不知情。
6、(2019)湘3101民初1380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被告龍慶祝掛靠被告保靖縣第三建筑安裝公司承包工程的事實。龍慶祝質證,真實性無異議;三建公司質證,與公司無關。
7、房屋圖片,似證明涉案工程項目發包方已使用。二被告質證,無異議。
二被告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09年,被告三建公司中標保靖縣葫蘆鎮綜合辦公樓建設工程,并與保靖縣葫蘆鎮人民政府簽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1月30日,龍慶祝代表三建公司駐葫蘆鎮政府辦公大樓項目部將保靖縣葫蘆鎮綜合辦公樓建設項目的泥工工程承包給鄭圣中施工,雙方簽訂了書面《泥土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原告采用包工方式進行施工,以建筑施工面積108元/㎡計算勞務費。根據工程施工圖紙及葫蘆鎮政府工程款支付申請表,涉案工程建筑面積為2904.58平方米,按單價108元/㎡計算,涉案工程勞務費為313694.64元。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民工依照合同要求施工,已完成大部分泥工工程,后由于資金不到位而停工,原告與龍慶祝因民工工資問題而發生矛盾,爾后,龍慶祝自行組織其他民工做完泥工掃尾工程,并支付其他民工掃尾工程勞務費21180元;原告自認在施工過程中龍慶祝已支付了180000元,尚欠112514.64元未付。涉案工程已交付葫蘆鎮人民政府使用,由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付款未果而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龍慶祝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鄭圣中勞務工程款112514.64元。
二、被告保靖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欠付勞務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1275元,由被告龍慶祝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光前
人民陪審員孫進軍
人民陪審員吳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龍志瓊
判決日期
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