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東梅、劉俊璽、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102民初1563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郁東梅訴被告劉俊璽、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甘肅三建”)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郁東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晶、張偉、被告甘肅三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晨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俊璽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郁東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支付原告的勞務費共計1345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全部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4月,原告經人介紹到被告劉俊璽承包的被告甘肅三建雁灘家園二期D區第三項目部干內墻粉刷工作,口頭約定每天工資為200元,每月可借生活費,剩余的勞務費完工后結算,原告工作5個月左右,共欠原告13450元勞務費。原告認為,依法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務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現被告無正當理由企圖逃避這一法定義務,已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據此,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劉俊璽未作答辯。
甘肅三建辯稱,原告訴狀內容不屬實。原告不是在被告的項目上提供勞務的,與被告無關,被告不承擔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起原告在被告劉俊璽承包的雁灘工業城4#樓內墻粉刷提供勞務。2017年10月11日,被告劉俊璽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雁灘工業城4#樓內墻粉刷欠郁東梅工人工資16450元正,大寫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元正。欠款人劉俊璽。2017.10.11日”并在欠條上注明了欠款人身份證號620421198307××××。后又在欠條上寫明“2017年12月20日發工資3000元正。大寫叁仟元正”。2019年5月30日,被告劉俊璽出具保證書一份,載明“本人劉俊璽,欠:姚國俊、姚國花、郁東梅、趙寶貴、徐成雄、王永錄、陳長存、趙桂花、李春梅在蘭州雁灘工業城4#樓粉刷工人工工資,在2019年7月30號之前付清。特此承諾:如果到期未支付,本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承諾人劉俊璽2019.5.30日本人身份證620421198307××××”。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劉俊璽索要無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俊璽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郁東梅勞務費13450元;
二、駁回原告郁東梅對被告甘肅第三建設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元,由被告劉俊璽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權利人向本院申請執行的法定期限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執行的權利
合議庭
審判長馬鑫燕
人民陪審員???李慧琴
人民陪審員???何紹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馮雪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