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電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8民終2309號
判決日期:2021-09-14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北省電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30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湖北省電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傅浩、被上訴人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善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湖北省電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刻意遺漏案件重要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續建工程建安工程安裝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合同協議書部分對合同價款的組成部分明確約定工程計價包括人工、材料、機械臺班費、稅金等所有費用。而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中包括工程款和材料款,屬于重復計算。一審判決對該合同明確約定事項并未查明并全部予以支持,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14條關于竣工結算部分明確約定,被上訴人在工程竣工合格后向上訴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經上訴人核查完被上訴人竣工結算文件后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本案中,上訴人多次通知被上訴人盡快辦理竣工結算手續,但被上訴人一直置之不理,也未提交任何竣工結算資料。在被上訴人辦理竣工結算之前,工程款的具體金額并不確定,而且上訴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也未成就,一審判決對前述重要事實仍然刻意不予以查明。(二)一審判決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明確缺乏依據。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包含兩大類,其一是工程款部分的證據,其二是材料款部分的證據。(1)關于工程款部分的證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但是被上訴人提交的工程款部分的證據只有五張《河北鴻翔天宇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基建工程月進度審核表》均為復印件,上訴人對復印件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該項證據從形式上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次,五張審核表記載的內容是上訴人向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審核表,并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工程款的結算,與被上訴人的施工進度款的金額沒有任何的關聯性,根本不能作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工程款結算的依據。(2)關于被上訴人所謂代購材料部分的證據。被上訴人關于代購材料部分的證據類別為①原告委托被告代購材料的《內部聯系單》;②采購材料認質認價單;③原告與第三方簽訂的采購合同。對于上述三類證據,分別發表質證意見如下:①被上訴人提交的《內部聯系單》記載非常明確,是被上訴人因資金實力不足無法完成工作,委托上訴人代為采購相關材料,因此不存在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采購材料的事實。同時也能證明,被上訴人對案涉工程應包工包料的方式完成。②采購材料認質認價單同樣均為復印件,上訴人也并不認可其真實性,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而且,認質認價單的內容也僅記載了對相關材料的質量和價格的要求,并不能證明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采購相關材料的事實。③被上訴人與第三方簽訂的采購合同。上訴人并非合同當事人,對相關合同并不知情,與本案不存在關聯性。而且,原告除了相應合同之外,沒有提供合同履行的任何證據(比如采購材料的出庫記錄、物流記錄和項目工作人員收到相關材料的收貨記錄等)。因此,被上訴人對其提出的訴訟請求均沒有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答辯稱,湖北省電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代購代付工程材料款2613303.06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35%計算);2、被告給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0500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26535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國啟源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包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熱電工程,后中國啟源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將土建及安裝工程分包給被告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又將安裝工程全部分包給原告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2018年1月,原被告雙方簽訂《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續建工程建安工程安裝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暫定合同價6000000.00元,合同還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進場施工。
原告所施工工程經河北鴻翔天宇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核,并經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啟源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確認,原告于2018年4-11月施工工程月進度工程款分別為:4月份1352300.00元、5月份1658942.05元、6月份3131534.60元、7-8月份2214057.26元、9月份711517.16元、10-11月份1312722.51元,合計10381073.58元。原告已將12月份的進度工程款預算報送給被告,但12月份工程款審定金額至今沒有經各方最終確認。截止到現在,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7423343.16元,尚欠原告4-11月份工程款2957730.42元。
原告所施工工程經建設單位、生產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調試單位綜合驗收后,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續建工程整套啟動驗收委員會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意見: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續建工程已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和技術標準完成全部建筑、安裝、分部試運項目的施工,并已驗收、簽證、評定完畢。驗收后,工程于當日移交生產。
另查明,在原告施工過程中,原告計向七家單位代購部分主材,其中涉及武漢長纜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材料款217492.80元,濟源市瑞源物資有限公司材料款1604784.74元,鹽山恒基管件銷售有限公司材料款578301.50元,鄭州高壓閥門廠武漢銷售處材料款22800.00元,湖北能發偉業鐵嶺閥門有限公司材料款50890.00元,中節能新光照明有限公司材料款42240.00元,武漢得力邦物資有限公司材料款96794.00元,合計2613303.04元。
一審法院認為,第一,關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數額問題。首先,原被告雙方約定工程款暫定600萬元,故雙方關于工程款約定屬不固定價款,應以實際結算的工程款數額為準。其次,原告施工工程于2018年11月26日經各方驗收合格后移交生產使用,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相應工程款。再次,經河北鴻翔天宇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核,并經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啟源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確認的4-11月份基建工程月進度審核表,雖然該審核表顯示的是被告與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結算依據,但被告對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續建工程中安裝部分全部由原告施工無異議,因此可以認定該審核表即為原告施工進度款。最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12月份基建工程月進度審核表,且被告對原告主張的12月份工程款115萬元不予認可,故本院對原告12月份工程款數額無法確定,原告待12月份工程款結算后另行主張權利。綜上,本院依法認定被告尚拖欠原告4-11月份工程款2957730.42元。
第二,關于被告是否拖欠原告材料費及數額問題。首先,原告提供內部聯系單所體現的是原告委托被告采購材料,但通過原告提交承包人采購材料認質認價審批單、采購合同、供貨清單等證據,能夠充分證明原告實際購買材料并將材料全部用于安裝工程上的事實。其次,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施工過程中所需的上述材料由被告采購的事實。最后,原告提供采購合同并附有清單,審批單中有材料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物資需用計劃表經被告方確認,認質認價審批單中有建設單位、監理機構、總承包商、分包商及原告方簽字蓋章,足以認定原告實際購買材料及價款數額。綜上,本院認定原告在安裝過程中購買材料的事實存在,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購買材料款2613303.04元。
第三,關于原告主張欠款利息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承德環能熱電有限責任公司續建工程建安工程安裝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湖北省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4-11月份工程款2957730.42元,材料款2613303.04元,合計5571033.46元;(二)駁回原告山東省昱通安裝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被上訴人申請法院向承德環能熱電有限公司調取《河北鴻翔天宇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基建工程月進度審核表》、《承包人采購材料認質認價審批單》原件。本院依法向承德環能熱電有限公司調取了《河北鴻翔天宇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基建工程月進度審核表》6冊(原件)、《承包人采購材料認質認價審批單》19份(原件)。經雙方當事人庭審質證,對本院調取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調取的證據,予以采信。以上二組證據經核實與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提交的相關證據復印件所證明內容一致。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同一審查明的事實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892.00元,由湖北省電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周亞秋
審判員祝寶森
審判員孫琳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趙萌萌
判決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