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潤辰鋼結構有限公司與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13民初10141號
判決日期:2021-09-14
法院: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潤辰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辰公司)與被告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智信重慶分公司)、被告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信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后因案情復雜,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3日第一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潤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馬丕潤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國星,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龍雙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智信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潤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450000元;2.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支付原告以450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從2016年7月1日至450000元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智信公司對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在第1、2項中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簽訂《杰程汽車新大樓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杰程汽車新大樓鋼結構及基礎工程,工程地點為八公里西部二手車市場,合同價款為450000元。原告依約完工后,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至今。
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辯稱,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并未承建案涉工程,與原告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本案已過訴訟時效。黃阿河不是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智信公司的員工,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智信公司沒有授權黃阿河與原告簽訂施工合同。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是在收到法院傳票后才知曉黃阿河將案涉工程發包給原告。
被告智信公司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潤辰公司圍繞訴訟請求舉示的《杰程汽車新大樓工程施工合同》、(2016)渝0113刑初612號刑事判決書、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關于重慶潤辰鋼結構有限公司“12.22”一般高處墜落死亡事故結案的批復、重慶市巴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重慶潤辰鋼結構有限公司“12.22”一般高處墜落死亡事故結案的請示、重慶潤辰鋼結構有限公司“12.22”一般高處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協議有原件印證,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潤辰公司舉示的照片和工商銀行轉賬憑證,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認可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舉示的智信集團第18次股東會決議、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明細詳情、賬單詳情,原告認可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舉示的黃阿河的記賬情況系復印件,且原告不認可真實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潤辰公司承接了位于重慶市巴南區××市場××大樓的建設鋼結構及基礎工程。2015年12月22日,原告潤辰公司在位于重慶市巴南區××市場××大樓工程鋼結構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致1人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
庭審中,原告潤辰公司舉示的《杰程汽車新大樓施工合同》載明:原告潤辰公司承接位于重慶市巴南區××市場××大樓的建設鋼結構及基礎工程;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指定黃阿河為被告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履行合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臨時檢查,辦理驗收,登記手續和其他事項;原告應保證其施工人員作業安全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如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由原告全權負責;合同價款為450000元,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該合同發包方處加蓋有一枚“智信安裝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5001057XXXXXX”的公章,該公章與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提交本院的授權委托書上載明的公章大小不一樣。
庭審中,原告與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認可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中載明的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的公章與原告舉示的《杰程汽車新大樓工程施工合同》中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的公章大小不一樣,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陳述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的公章只有一個,沒有換過,被告智信重慶分公司從2015年至今都是使用同一個公章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重慶潤辰鋼結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50元,由原告重慶潤辰鋼結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長李杰
人民陪審員劉寧
人民陪審員魏忠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小鳳
書記員唐幸鋆
判決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