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布魯斯凱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礦業集團正新煤焦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晉0431民初467號
判決日期:2021-09-14
法院:沁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布魯斯凱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布魯斯凱公司”)與被告山西汾西礦業集團正新煤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正新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布魯斯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何某,被告正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某、李某2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貨款200427.35元及相應違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7日經協商一致,簽訂了《和善煤礦副井場地黃泥灌漿設備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副井場地黃泥灌漿設備,被告支付貨款,合同價款為53.5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交付了機械設備。經多次追要,被告僅支付部分貨款,仍欠200427.35元未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被告正新公司辯稱,對原告主張的貨款本金無異議,但雙方對于違約金及利息并沒有約定,該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和善煤礦副井場地黃泥灌漿設備買賣合同》、設備發貨單、增值稅發票、國內支付業務收款回單,本院對上述證據均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2月7日原告布魯斯凱公司與被告正新公司簽訂了《和善煤礦副井場地黃泥灌漿設備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的副井場地黃泥灌漿設備,合同價款為53.5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交付了機械設備,并出具了增值稅發票。后被告正新公司支付部分貨款,2020年1月22日最后一次支付貨款5萬元,剩余200427.35元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西汾西礦業集團正新煤焦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南京布魯斯凱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貨款200427.35元;并以200427.35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支付從2020年1月23日開始至付清為止的利息;
(賠償款匯入沁源縣人民法院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行賬戶:×××)
二、駁回原告南京布魯斯凱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4元,由被告山西汾西礦業集團正新煤焦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賀小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段瑜
書記員杜麗
判決日期
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