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江東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盧宗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5民終978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馬鞍山江東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東建安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盧宗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4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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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江東建安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由盧宗權承擔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在一審過程中,盧宗權隱瞞了與江東建安公司代理人宋聞博約定由其多提供農民工人數,由江東建安公司預支工程款折抵保證金的事實。江東建安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兩份書面證人證言,但一審法院未在判決中提及,也未予以采納,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
盧宗權辯稱,其確實收到了江東建安公司委托第三方支付的部分工程款45000元,但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以該部分工程款抵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及保險費用,雙方并未達成合意。在案涉工程中,盧宗權于2020年7月1日進場施工,2020年7月16日退場,根據盧宗權向江東建安公司代理人提交的結算協議來看,除了保證金以外,江東建安公司尚有十余萬元工程款未支付。案涉承諾書中所載明的內容,將欠付江東建安公司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以及農民工保險費用的具體金額都列出來了,故江東建安公司所稱雙方以預支工程款的方式抵付上述三項費用的說法不能成立的。江東建安公司在一審中僅提供兩份書面的證人證言,證人未出庭作證,不符合證人證言的法定形式。這兩位證人只是部分工程的代班負責人,不知道其所在工程外的其他工種,即使出庭作證,也不能證明盧宗權帶人施工的情況。
盧宗權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江東建安公司向其返還農民工保證金等共計90737元及支付逾期利息。2.由江東建安公司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江東建安公司承接了馬鋼智園5號樓勞務。江東建安公司授權宋聞博為代理人,以該公司名義負責施工管理,江東建安公司承認宋聞博以該公司名義在施工中簽署的有關文件和處理有關事務。宋聞博將案涉工程分包給案外人湯金芳,湯金芳又轉包給盧宗權施工。盧宗權實際交納農民工保證金68000元、支付湯金芳前期支付的投標保證金20000元、保險費2737元。盧宗權完成了部分施工,該部分工程價款未結算。2020年7月20日,宋聞博出具承諾書,承諾將農民工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保險費合計90737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付給盧宗權。2020年9月,盧宗權收到江東建安公司以委托其他單位代付7月份農民工工資的形式支付的部分款項(江東建安公司主張支付了50000元,盧宗權認為收到了4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宋聞博是江東建安公司的代理人,其代理行為后果由江東建安公司承擔。宋聞博出具承諾書未能履行,盧宗權主張江東建安公司支付承諾款項,予以支持。江東建安公司沒有提供盧宗權認可農民工工資抵付保證金的證據,盧宗權尚有工程款未結算,對江東建安公司關于保證金已折抵的意見,不予采納。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江東建安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盧宗權農民工保證金等9073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31日起,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如不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訴訟費用1034元,由江東建安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本院認證意見如下:1.江東建安公司提交了馬建智園項目管理組微信記錄中盧宗權上傳的每日施工人員照片、名單18份、盧宗權提供的領取工資人員名單微信記錄4份、馬鋼智園管理群負責人查詢5號樓交底單微信記錄1份。該組證據達不到江東建安公司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定。2.江東建安公司提交的盧宗權與王黎霞的微信聊天記錄3份,該組證據達不到江東建安公司證明目的,不予認定。
二審確認一審對證據的認定意見及查明的事實。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江東建安公司提交的兩份書面證人證言能否達到其證明目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68元,由馬鞍山江東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曹悝元
審判員趙麗萍
審判員王紅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豪
書記員溫芳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