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泉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執異517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被執行人羅泉沒收財產一案中,異議人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1、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遼刑終220號刑事判決中將異議人在沈撫農商行的11億元同業存款、異議人通過萬家共贏一二期資管業務受讓的上海慕景公司和上海昱曦公司共4億元存單認定為贓款的事實;2、撤銷(2021)遼01執22號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內容為扣劃異議人在遼寧沈撫農村商業銀行銀行存款人民幣1258412500元);3、將扣劃的11億元同業存款及4億元存單返還異議人。理由為:1、在所謂的15.88億元的贓款中,有約6.23億元系異議人依據票據反售合同善意取得,不應認定為贓款。2、遼中信用社的損失3.12億元屬于雙重主張。3、異議人因此遭受損失13億元。綜上,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贓款”部分屬于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經審查,被告人羅泉詐騙一案,本院作出(2018)遼01刑初18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主文第五項判令:“偵查機關依法凍結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遼寧沈撫農村商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存款資金人民幣11億元及孳息;廈門鑫億進出口有限公司、廈門捷訊時代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上海昱曦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上海慕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遼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企業存款資金人民幣7億元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并返還遼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羅泉提起上訴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遼刑終22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判決生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執行,執行案號為(2021)遼01執22號。
執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以(2021)遼01執22號執行裁定書及協助扣劃通知書扣劃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遼寧沈撫農村商業銀行銀行存款人民幣1265678611.1元至本院賬戶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吉林敦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徐雪春
審判員喬維修
審判員王雪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金銘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