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太平洋造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海事海商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72執22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廈門海事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太平洋造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事擔保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閩72民初81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判決書被執行人江蘇太平洋造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且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后十日內賠償申請執行人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債權6833910.09元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因被執行人江蘇太平洋造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履行,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6833910.09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本院受理后,已向被執行人江蘇太平洋造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報告財產情況,且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到相關行政部門查詢及委托當地法院前往被執行人住所地調查等方式多次查詢其財產狀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本院調查,被執行人江蘇太平洋造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狀況如下:其開立的銀行賬戶已被本院凍結,余額遠不足以支付欠款,其名下無登記不動產、車輛、船舶、漁船、證券、網絡資金等。本院已將被執行人列入限制消費名單并予以公示。
基于本院已窮盡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提供,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洪志峰
審判員鄭秉物
審判員王端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游曉舟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