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安康堅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楊恒建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漢濱民初字第01730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陜西安康堅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安康堅信建設公司)與被告楊恒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人民陪審員僅參與案件事實部分的審理)。原告陜西安康堅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登記,被告楊恒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裁決原告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32067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受傷前工資為3000元,裁決書按照被告受傷前即2013年度安康市社會平均工資3563元/月標準計算,裁決錯誤。被告受傷經醫療機構診斷為:1、電擊傷約2%右手;2、雙肩胛骨骨折;3、閉合性胸部損傷,雙肺挫傷,雙側胸腔積血。依據《陜西省工傷職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規定》,被告肩胛骨骨折停工留薪期為5個月,裁決書按9個月計算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資,不符合上述規定。二、裁決書中對被告住院護理費計算偏高,不符合目前安康當地護工勞務報酬標準。目前安康當地護工從事護理的勞務報酬和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適用標準每天護理費為80—100元為宜,裁定書按3563元/月計算護理費,不符合安康目前護工從事護理勞務報酬實際。三、裁決書按2013年安康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563元標準計算被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八級傷殘為11個月本人工資。被告受傷前月工資為3000元,而安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2015)34號裁決書,按照被告受傷前上年度即2013年度安康市社平工資3563元/月標準計算被告一次性傷殘補償金月工資標準錯誤。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支付被告5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15000元;2、原告按每日80元至100元標準向被告支付39天護理費;3、判令原告按被告月工資3000元標準向被告支付11個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陜西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規定》,用以證明被告的停工留薪期應為五個月。
2、安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停工留薪期鑒定,證明經鑒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為五個月。
被告辯稱,安康市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安勞人仲案字(2015)34號裁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停工留薪期工資,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實答辯人工資是3000元,仲裁委依據相關規定按2013年安康市上一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563元計算是正確的。另答辯人受傷至今一年多都無法正常工作,停工留薪期只按5個月計算嚴重不符合實際。護理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于雙方都沒有證據證實工資標準,故按2013年安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3563元計算正確。故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由原告支付答辯人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被告未提交證據。
根據當庭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做出以下分析認定: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被告認為該證據系規定,不屬于證據,停工留薪期需要鑒定。對證據2,原、被告均無異議。對以上兩組證據本院認定為有效證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2014年5月被告楊恒建經李某介紹到原告陜西安康堅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漢濱區瀛湖鎮陳家堂避災扶貧搬遷安置點工作。2014年7月17日被告在工地檢查空壓機時,不慎被電擊傷,隨即被送至安康市中心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為:1、電擊傷約2%(Ⅱ-Ⅲ°)右手;2、雙肩胛骨骨折;3、閉合性胸部損傷:雙肺挫傷;雙側胸腔積血。2014年7月17日至8月25日被告在安康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住院共計39天。住院期間原告支付了醫療費23555.1元,被告未墊付醫療費。被告出院后至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墊付醫療費550元。被告住院期間原告未派人護理亦未支付護理費。2015年1月6日安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安人社工傷認字[2015]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被告受傷為工傷。2015年4月29日安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安勞工鑒字[2015]85號《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被告勞動功能障礙八級。被告受傷至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原告支付被告2000元生活費。原、被告雙方就工傷待遇賠償問題發生爭議,被告向安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其各項費用合計171220元。2015年8月3日安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安勞人仲案字[2015]34號裁決書,裁決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919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4004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44004元、停工留薪期工資320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5元、住院護理費4632元、醫療費550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2000元生活費,還應支付163035元。原告不服該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安康堅信建設公司申請對被告的停工留薪期進行鑒定,本院委托安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停工留薪期進行鑒定,經鑒定確認被告的停工留薪期為5個月
判決結果
由原告陜西安康堅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被告楊恒建各項工傷待遇共計150051.00元(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919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400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4004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7815元、醫療費5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5元、住院護理費3900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2000元生活費,還應支付被告楊恒建14805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錦存
人民陪審員唐章乾
人民陪審員馬福琴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婷婷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