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載升與米緒光、劉岳平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6執84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李載升與被執行人米緒光、劉岳平、岳陽千雅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園林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岳陽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2月1日作出岳仲決字[2021]10號裁決書,一、深圳文科園林股份有限公司、米緒光在本裁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申請執行人李載升借款本金5029000元及從2015年2月14日開始按月利率1.5%的標準至債務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二、米緒光在本裁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李載升借款本金236700元及從2015年2月14日開始按月利率1.5%的標準至債務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三、劉岳平、岳陽千雅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對深圳文科園林股份有限公司、米緒光的上述一、二項債務向李載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仲裁費79138元由四被執行人共同承擔。該裁決生效后,四被執行人未按生效裁決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執行。2021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21)湘06執8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一、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深圳文科園林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0710526.5元,或查封、扣押、凍結其等值財產;二、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米緒光、劉岳平、岳陽千雅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1215399.45元,或查封、扣押、凍結其等值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4月25日,本院通過司法網絡查控系統扣劃被執行人深圳文科園林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0710526.5元,支付申請執行人10632494.5元,收取執行費78032元。
2021年8月3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米緒光、劉岳平、岳陽千雅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就本案剩余執行標的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同日,申請執行人向本院出具書面結案申請書
判決結果
終結岳陽仲裁委員會岳仲決字[2021]10號裁決書的執行。
本裁定作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胡中岳
審判員付勝芳
審判員曹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姜康
書記員李娜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