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海南寅鼎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瓊0106民初8194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宇公司)與被告海南寅鼎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寅鼎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鹽鹽、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74963.53元及利息1386742.9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質保金1287189.52元及利息21936.88元(利息的計算:以1287189.52為基數,從應付之日2018年1月5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現暫計至起訴之日2018年5月28日,以1287189.52×4.35%×143天/365=21936.88元);3.判決被告承擔原告為索要工程款支付的律師費80000元;4.判決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立案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鑒定費等。
事實和理由:(一)工程款。2015年6月1日,原告中標被告的《金盛達美好生活家居館中央空調、通風工程》項目,6月8日,雙方正式簽訂《金盛達美好生活家居館開利中央空調系統安裝工程合同》,約定被告(甲方)將金盛達美好生活家居館中央空調系統安裝工程交由原告(乙方)承建,合同第一條約定工程合同總價包干為25800000元,合同完工日期暫定為2015年11月8日,合同工期為150天,工程要求質量為合格,工程質量保修期為1年,雙方約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為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同時,合同第一條第七項約定“(5)開業后,整個系統試運行六十個工作日,付至合同價的95%,剩余5%作為工程質保金,質保期滿后七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合同第9.2.5條約定“如發包人未能按規定期限付款,則隨后的7個日歷天視為寬限期”,第9.2.6條約定“如發包人未能在寬限期結束前付款,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利息,承包人可以暫停執行本工程直至收到欠款”。2016年12月20日,雙方簽訂《金盛達美好生活家居館開利中央空調系統安裝簽證變更部分》合同書,約定簽證內容包括:1、美好生活家居館二至五層空調風管支管標高提高,審核價格為119912.68元;2、美好生活家居館一層空調風管直管標高提高,審核價格為50075.19元;3、增加負一層公共衛生間排風系統,審核價格為12934.87元,三項簽證部分工程價款合計182922.74元。原告按照該合同履行了全部簽證工程。2016年12月27日,經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原告承建的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2017年3月10日,被告在《工程竣工結算確認單》上簽字蓋章確認:1、美好生活家居館中央空調系統安裝工程最終審定結算造價為含稅25560867.57元,質保金1278043.38元;2、美好生活家居館中央空調系統安裝工程簽證工程最終審定結算造價為含稅182922.74元,質保金9146.14元。按照合同第7.5條約定,開業后,整個系統試運行六十個工作日付至合同價的95%,根據《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記載,2016年12月27日,涉案工程已經試運行一個月,被告應當于試運行兩個月即2017年1月27日支付24456600.79元,由于被告遲遲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前述款項,經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9月4日向被告發《催款函》催收,被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原告出具《付款計劃》,內容為“2015年6月8日貴司與我司簽訂了《金盛達美好生活家居館開利中央空調系統安裝工程合同》,雖已經竣工及辦理結算手續,至今尚欠6276600.79元,貴司應付我司水電費176200.5元,實欠6112400.29元(不含質保金)工程款未付于貴司。現我公司計劃把還欠貴司的工程款6112400.29元(不含質保金)從2017年10月1日起分為12個月均分付于貴司,即每個月支付509366.69元,直至付清此項工程款為止。”此后,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2月29日分別支付了509366.69元工程款,2018年1月23日支付了兩筆509366.69元工程款,之后,再無按照該《付款計劃》支付其他款項應付款項。(二)質保金。按照合同約定,合同價款的5%作為工程質保金,工程質量保修期為1年,自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算,質保金于質保期滿后七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涉案工程已經于2016年12月27日經雙方竣工驗收合格,2017年12月27日質保期滿,被告應當在質保期滿后七個工作日內也即2018年1月4日之前無息返還所有質保金1287189.52元,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原告已經嚴格按照約定履行了義務,完成了涉案項目的安裝工程及簽證工程,并經竣工驗收合格,而被告遲遲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和質保金,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之規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付工程款及質保金已構成違約,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1、對于工程款,原、被告已進行結算,對原告兩項請求的本金數額均予以確認。2、關于利息,原告分成了工程款和質保金的利息。被告提出以下意見:(1)對原告提出的工程款的利息計算時間2017年1月17日有不同意見,合同約定開業后整個系統運行兩個月后開始付至工程款的95%,開業的時間點是不確定的,到目前為止,原告按照該時間來計算是不符合要求的,被告認為應按2017年3月10日(該時間點為雙方確認工程結算時間)來起算比較合理。標準問題:雖然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按照同期銀行利率的4倍,但被告認為約定過高,請求法院適當的調低,比例由法院按照日萬分之五進行調整。(2)對質保金利息計算起算時間、利率及主張的數額均沒有異議。3、律師費問題:雙方合同中并無約定,原告也沒有相關律師費的支付比例,這部分法院不應支持。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2.被告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復印件一份;3.《中標通知書》;4.《金盛達美好生活家居館開利中央空調系統安裝工程合同》;5.《金盛達美好生活家居館開利中央空調系統安裝簽證變更部分》合同復印件一份;6.《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一份;7.美好生活家居館空調系統安裝工程《工程竣工結算確認單》復印件一份;8.美好生活家居館空調系統安裝工程簽證工程《工程竣工結算確認單》復印件一份;9.《催款函》(蘇廣宇(催字)第20170331-1號)及運單回執復印件一份;10.《催款函》(蘇廣宇(催字)第20170904-1號)及運單回執復印件一份;11.《付款計劃》復印件一份。12、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13.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14.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15.《催款函》(蘇廣宇(機催字)第20180105號)及運單回執復印件一份;16.《付款申請書》及運單回執復印件;17.《海南寅鼎實業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統計表》復印件一份;18.海南寅鼎實業有限公司應付未付款款項統計清單;19.《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單》復印件一份。
被告沒有出示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如上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對原告出示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中標被告招標的金盛達美好家居生活館中央空調、通風工程。雙方于2015年6月8日簽訂《金盛達美好生活家居館開利中央空調系統安裝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合同總價包干為25800000元,開業后,整個系統試運行六十個工作日,付至合同價的95%,剩余5%作為工程質保金,質保期滿后七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2016年12月20日,雙方簽訂《金盛達美好生活家居館開利中央空調系統安裝簽證變更部分》合同書,合體約定簽證部分工程價款合計182622.74元。原告已按照該合同履行了全部簽證工程。2016年12月27日,經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原告承建的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2017年3月10日,被告在《工程竣工結算確認單》上簽字蓋章確認:1、美好生活家居館中央空調系統安裝工程最終審定結算造價為含稅25560867.57元,質保金1278043.38元;2、美好生活家居館中央空調系統安裝工程簽證工程最終審定結算造價為含稅182922.74元,質保金9146.14元。之后因被告未按照合同交付原告約定全部款項,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9月4日向被告發《催款函》,被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原告出具《付款計劃》,其中約定:被告尚欠原告6112400.29元(不含質保金),并從2017年10月1日起分為12個月向原告還款,即每個月支付509366.69元,直至付清。之后,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12月29日分別支付509366.69元,2018年1月23日支付了兩筆509366.69元工程款,之后再未向原告還款。截止2018年4月28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074963.53元,質保金1287189.52元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海南寅鼎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蘇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74963.53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利息1386742.96元。
二、限被告海南寅鼎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蘇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質保金1287189.52元及利息(利息的計算:以1287189.52為基數,從應付質保金之日即2018年1月5日起,計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江蘇廣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普通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費59813元,由被告海南寅鼎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春香
人民陪審員王映
人民陪審員姚麗云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黃靜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