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寧波市鄞州鐘公廟興利鋼管租賃服務部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浙02民終2661號
判決日期:2021-09-15
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涿州建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寧波市鄞州鐘公廟興利鋼管租賃服務部(以下簡稱興利鋼管服務部)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11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經閱卷并詢問當事人,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涿州建筑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按一審中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書》的內容予以改判。事實和理由:一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按照上述協議書的內容作出判決;根據上述協議書的約定,興利鋼管服務部已經放棄了違約金,興利鋼管服務部有關違約金的訴請不應支持。
興利鋼管服務部辯稱:一審調解過程中曾草擬《調解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但最后雙方沒有達成調解的一致意見。涿州建筑公司未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建立在《調解協議書》基礎上的《補充協議書》即使雙方都簽字了,也不發生實際效力,且二審中涿州建筑公司自己也認為最終沒有達成調解的一致意見。一審判決依照法律規定,已經對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出了調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興利鋼管服務部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涿州建筑公司支付租費1375116.37元,雜費181473.02元,違約金203245.15元(以欠款金額為基數按照月息2%計算),2020年12月16日起的租雜費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至材料還清之日,違約金以欠款金額為基數按照月息2%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2.判令涿州建筑公司支付律師費40000元;以上訴請總額計1799834.54元,扣除涿州建筑公司已經支付的182294元,尚應支付金額為1617540.54元(暫算至2020年12月15日)。一審審理期間,興利鋼管服務部將第1項訴訟請求明確為:判令涿州建筑公司支付至2020年12月15日租費1375116.37元,雜費181473.02元,違約金203245.15元(以欠款金額為基數按照月息2%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0月1日,興利鋼管服務部、涿州建筑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鋼管0.015元/米/天、扣件0.01元/只/天、頂托0.05元/只/天、套管0.01元/只/天;租賃期間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止,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簽訂合同時,涿州建筑公司應將使用的時間,使用的規格、數量、提供書面清單給興利鋼管服務部,必須提前五天通知興利鋼管服務部,以便興利鋼管服務部作好供貨計劃;興利鋼管服務部代辦裝車及運輸,裝車費20元/噸(涿州建筑公司承擔),運費120元/噸(涿州建筑公司承擔),貨到現場,涿州建筑公司卸車;涿州建筑公司歸還時,須先跟興利鋼管服務部對清所租物資數量、規格;涿州建筑公司負責裝車,費用由涿州建筑公司承擔,興利鋼管服務部負責運輸和卸車,運輸費20元/噸,卸車費30元/噸由涿州建筑公司承擔;如租賃材料退還時還沒有進行清理、修理、上油,材料按以下價格收取,費用由涿州建筑公司承擔:鋼管修理費0.05元/米按歸還總米數計算,切割(電焊疤、頭子不平、大頭、扁管及扁頭)2元/刀,扣件加工上油0.2元/只、袋0.5元/只,扣件扭曲變形,斷開裂縫作報廢處理,貳只折壹只歸還數,扣件螺絲0.55元/套;租金及裝、卸、運、修理、材料等費,涿州建筑公司繳納時間為每月到月后三天內匯到興利鋼管服務部賬戶;涿州建筑公司不按時交納租金及裝、卸、運、修理、材料等費每日按欠費的0.1%計算違約金,并承擔興利鋼管服務部為催索租賃費用而產生的律師費、車旅費和其他相關因素造成的損失。興利鋼管服務部、涿州建筑公司均在簽章處蓋章,興利鋼管服務部在簽章處明確委托代理人為奚興利及調度為侯加“才”,涿州建筑公司在簽章處明確委托代理人為何野及材料收發人為王升潤。
2019年10月11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10754.4米、扣件3104只;2019年10月17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10303.2米、扣件1912只;2019年10月18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鋼管2897.6米、扣件5416只、頂托4800只;2019年10月19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10478米、扣件72只、套管1900只;2019年10月20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5584.5米、扣件11910只;2019年10月22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11148米、扣件80只;2019年10月23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21997.9米(10839.2米+11158.7米)、扣件1424只(72只+1352只);2019年10月30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25351.7米(6724米+9301.7米+9323.6米+2.4米)、扣件8732只(8700只+32只),頂托1200只;2019年10月31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6621.6米、扣件9096只;2019年11月1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6238.5米;2019年11月2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11322.3米、扣件68只;2019年11月3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6762.6米、扣件15056只;2019年11月10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10545米;2019年11月14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9194.2米、扣件5448只、套管2620只;2019年11月21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9423.1米、扣件9048只;2019年11月24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9721.6米、扣件4436只,套管2400只;2019年12月1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7276米、扣件13458只,套管2230只;2019年12月15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8941.6米、扣件6356只;2019年12月16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9150.4米、扣件5764只;2019年12月23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10825.6米、扣件1896只。涿州建筑公司合計向興利鋼管服務部租賃鋼管204537.8米,扣件103276只、頂托6000只、套管9150只。
2020年4月24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鋼管11725.2米,扣件3只、套管86只;2020年4月30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鋼管21516.2米,扣件5只、套管54只;2020年5月3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鋼管9975.9米,套管5只;2020年5月4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頂托2310只、鋼管8447.3米,扣件4只、套管9只;2020年5月14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頂托2012只、鋼管6501.1米,扣件3493只、套管2352只;2020年5月23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頂托679只、鋼管6739.9米,扣件11990只、套管1240只;2020年8月5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鋼管7326.2米,扣件12450只、套管831只;2020年8月11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鋼管9282.3米,扣件3485只、套管17只;2020年8月20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頂托4只、鋼管9709.9米,扣件3069只、套管377只;2020年8月28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鋼管10406米,扣件4282只、套管574只;2020年10月4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頂托394只、鋼管8719.2米,扣件5046只、套管1436只;2020年11月13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頂托293只、鋼管9757.9米,扣件76只、套管6只;2020年11月18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頂托54只、鋼管7732.5米,扣件7185只、套管438只;2020年11月21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鋼管8958.1米,扣件1418只、套管8只;2020年11月30日,涿州建筑公司向興利鋼管服務部歸還鋼管7771.2米,扣件7573只、套管72只。
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產生鋼管租費14864.57元、扣件租費3537.2元、頂托租費3480元、套管租費247元,租費合計22128.77元,產生袋費797.5元、上車費8481.23元、運費50887.48元,雜費合計60166.21元,租雜費合計82294.98元。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頂托租費9000元、鋼管租費65984.83元、扣件租費18900.68元、套管租費1183.4元,租費合計95068.91元,產生袋費620元、上車費4995.35元、運費30476.64元,雜費合計36091.99元,租雜費合計131160.9。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產生頂托租費9300元、鋼管租費87601.06元、扣件租費29844元、套管租費2836.5元,租費合計129581.56元,產生袋費484元、上車費3007元、運費18041.92元,雜費合計21532.92元,租雜費合計151114.48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產生頂托租費9300元、鋼管租費95110.08元、扣件租費32015.56元、套管租費2836.5元,租費合計139262.14元,未產生雜費。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產生頂托租費8700元、鋼管租費88973.94元、扣件租費29950.04元、套管租費2653.5元,租費合計130277.48元,未產生雜費。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產生頂托租費9300元、鋼管租費95110.08元、扣件租費32015.56元、套管租費2836.5元,租費合計139262.14元,未產生雜費。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產生頂托租費9000元、鋼管租費90986.74元、扣件租費30982.62元、套管租費2738.84元,租費合計133709.2元;產生卸車費3328.58元、材料費0.6元、修理費686.26元,雜費合計4015.44元,租雜費合計137724.64元。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產生頂托租費4199.7元、鋼管租費69575.22元、扣件租費30458.99元、套管租費2290.23元,租費合計106524.14元;產生材料費8683.5元、修理費1643.21元、卸車費4489.36元,雜費合計14815.97元,租雜費合計121340.11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產生頂托租費1498.5元、鋼管租費62834.49元、扣件租費26334.3元、套管租費1621.2元,租費合計92288.49元,未產生雜費;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產生頂托租費1548.45元、鋼管租費64928.97元、扣件租費27212.11元、套管租費1675.24元,租費合計95364.77元,未產生雜費。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產生頂托租費1546.25元、鋼管租費57216.66元、扣件租費22812.06元、套管租費1397.09元,租費合計82972.06元;產生材料費4737.1元、修理費1936.22元、運費17702.36元、卸車費4425.59元,雜費合計28801.27元,租雜費合計111773.33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產生頂托租費1492.5元、鋼管租費46308.51元、扣件租費19348.5元、套管租費1081.5元,租費合計68231.01元,未產生雜費。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產生頂托租費1010.35元、鋼管租費44320.85元、扣件租費18631.03元、套管租費729.83元,租費合計64692.06元;產生材料費1516.8元、修理費435.96元、運費4501.92元、卸車費1125.48元,雜費7580.16元,租雜費合計72272.22元。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產生頂托租費620.05元、鋼管租費37295.42元、扣件租費16831.96元、套管租費596.4元,租費合計55343.83元;產生材料費3047.4元、修理費1444.36元、卸車費3977.3元,雜費合計8469.06元,租雜費合計63812.89元。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產生頂托租費190.5元、鋼管租費13493元、扣件租費6479.55元、套管租費246.75元,租費合計20409.9元,未產生租費。截止2020年12月15日,產生租費1375116.37元、雜費181473.02元,租雜費合計1556589.39元。
2020年3月11日,涿州建筑公司轉賬給興利鋼管服務部182294元。
另查明,興利鋼管服務部為實現債權律師費支出40000元。
一審案件于2021年1月18日立訴前調案件,案號為(2021)浙0205民訴前調252號,興利鋼管服務部、涿州建筑公司調解不成,轉為正式案件。2021年3月11日,興利鋼管服務部、涿州建筑公司在法院庭前調解,調解不成,以致成訟。
一審法院認為,興利鋼管服務部、涿州建筑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后,興利鋼管服務部已按約交付了租賃物,涿州建筑公司應按約支付租雜費。根據發料單、發料對賬單、收料單及租費單核算,截止2020年12月15日,合計產生租費1375116.37元,雜費181473.02元,租雜費合計1556589.39元。涿州建筑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轉賬給興利鋼管服務部182294元,興利鋼管服務部自愿將先行抵扣租雜費,該院予以準許,因此,涿州建筑公司應支付興利鋼管服務部租雜費1374295.39元(1556589.39元-182294元)。根據《租賃合同》約定,租金及裝、卸、運、修理、材料等費,涿州建筑公司繳納時間為每月到月后三天內匯到興利鋼管服務部賬戶,涿州建筑公司不按時交納,則按欠費的0.1%每日計算違約金,并承擔興利鋼管服務部為催索租賃費用而產生的律師費、車旅費和其他相關因素造成的損失。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確實超過法律規定范圍,該院調整違約金計算標準為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經該院核算,截止2020年12月15日,涿州建筑公司應支付興利鋼管服務部違約金128629.11元。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實現債權所有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涿州建筑公司未按約支付租雜費應按約承擔相應費用,考慮到興利鋼管服務部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該院酌情涿州建筑公司應支付興利鋼管服務部律師費38000元。涿州建筑公司經該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該院依法可缺席判決。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涿州建筑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興利鋼管服務部截止2020年12月15日的租雜費1374295.39元及違約金128629.11元;二、涿州建筑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興利鋼管服務部律師費38000元;三、駁回興利鋼管服務部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案件受理19358元,減半收取計9679元,由興利鋼管服務部負擔455元,涿州建筑公司負擔9224元。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72.6元,由上訴人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袁瑋瑋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魯超
判決日期
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