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水縣中明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中鐵十六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16民初4048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漣水縣中明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稱中明公司)與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中鐵十六局第四公司)、第三人朱曉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4858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5891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自2019年2月16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2.本案訴訟費有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經(2020)京03民終733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2017年10月20日簽訂的《工序勞務承包協議》為被告與原告所簽,第三人非協議當事人,原告是該協議的權利義務主體。同時被告也認可因履行上述協議而欠到原告485891元。現被告未將該款項給付原告,故原告訴至法院。
中鐵十六局第四公司辯稱,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我公司并非無故拖欠工程款項,是因為原告不支付其下屬有關單位款項,而且其下屬單位直接向我公司主張付款。
第三人朱曉東述稱,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新鄉市原陽縣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王燕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呂娟娟
書記員王也
書記員趙穎慧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