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汽車零部件工業有限公司等與蘇彥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03民轄終512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汽車零部件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汽車公司)、長興百世格汽車產業基地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蘇彥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4236號管轄權異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汽車公司上訴稱,一、上訴人不是浙江國實歐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實公司)的債權人,也不是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的侵權主體;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訴人的住所地為北京市海淀區,所以本案依法應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管轄。故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
長興公司上訴稱,一、上訴人不是國實公司的債權人,也不是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的侵權主體;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上述規定,本案應由上訴人住所地湖州市長興縣人民法院管轄;三、本案屬于重復起訴,應當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湖州市長興縣人民法院審理。
蘇彥對于中國汽車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中國汽車公司是長興公司的股東,持股20%;長興公司是國實公司的股東,持股100%。長興公司的注冊資本從5000萬減到1萬,惡意減資逃避債務,損害了長興公司的對外償債能力,影響了蘇彥債權的實現。中國汽車公司的實際經營地及對外聯系地址均為北京市朝陽區,且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時間早于湖州市長興縣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轄權。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費70元,由中國汽車零部件工業有限公司、長興百世格汽車產業基地管理有限公司負擔(于本裁定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一審法院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瑞
審判員黃粲
審判員蔡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呂哲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