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興虎、平煤神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等運輸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403民初715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姚興虎與被告平煤神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集團”)、李軍民、河南林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正建設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興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林軍、被告建工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甲辰、被告李軍民、被告林正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素娜、賀霂范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姚興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李軍民、林正建設公司支付原告垃圾運輸等費用288600元;2.判令被告李軍民、林正建設公司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上述288600元付清時為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遲延付款期間的利息;3.判令被告建工集團對原告第一項訴請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1日被告林正建設公司委托被告李軍民與被告建工集團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建工集團承包的平煤一礦煙囪及鍋爐拆除工程分包給林正建設公司,分包內容為拆除鍋爐、煙囪工作中所需的勞務用工。被告李軍民為該項目管理人,當日,李軍民個人與姚金豹簽訂勞務合同,將施工工作交給姚金豹。姚金豹組織工人進行拆除施工后通過訴訟,貴院(2020)豫0403民初247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后才拿到了相關的勞務費。上述鍋爐、煙囪被拆除,產生大量的建筑垃圾,被告李軍民就找到原告,讓原告先組織車輛和人員將上述垃圾及廢品運離拆遷現場分別運送到指定地點,有關運費及人工費用讓原告先墊付,最后清理完畢后統一結算付款給原告,現原告按照被告李軍民的要求,早已完成了上述鍋爐、煙囪被拆除后產生的所有垃圾及廢品,共計運輸數百車,并支付運輸費用合計288600元,待原告完成上述工作并付清了應付他人的運輸費后找被告李軍民要墊付的款項時,李軍民總是借故推脫,無奈原告多次去找建工集團也未果。李軍民系林正建設公司關于此工程的委托代理人,且其借用林正建設公司資質組織施工,林正建設公司應該支付本案勞務費用。建工集團系該工程總承包人,應當對本案勞務費承擔連帶責任。故只好訴至貴院,望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建工集團辯稱,建工集團承包平煤一礦煙囪拆除工程,工程款20萬元經三方協調已經把工程款支付給林正建設公司的對公賬戶18萬多,下余1萬多正在積極協調,工程款項包含所有支出。
被告李軍民辯稱,衛東區人民法院已經做出生效判決即(2020)豫0403民初2476號民事判決,該判決我已經履行完畢,并且判決后我們已經達成和解協議,雙方都已經在和解協議中簽字,該和解協議中已經包含了機械、人工、勞務、運輸等費用。另,我和原告沒有任何協議,我也從來沒有安排原告干任何事情,至于原告提供的一切證據從沒有通知過我,也沒有我的任何簽字,我都不認可。我和高鳳明、姚金豹已經商定過所有的工程款為17萬元,沒有說過再找其他人。
被告林正建設公司辯稱,一、姚興虎訴請內容已經在姚金豹和建工集團、李軍民、林正建設公司勞務費糾紛一案中處理,姚興虎屬于重復訴訟。(2020)豫0403民初2476號民事判決生效后姚金豹與李軍民、建工集團達成和解協議,李軍民向姚金豹支付175000元,雙方已履行完畢,再無其他爭議。二、林正建設公司未承包姚興虎所訴垃圾運輸,原告所訴運輸合同不屬于林正建設公司承包業務范圍,林正建設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三、即使拆除后所產生的廢料系李軍民安排姚興虎運輸,也與林正公司無關。四、原告訴請中所述運輸量遠遠大于實際運輸量,其要求三被告承擔的運輸金額遠遠大于應得運輸金額。五、根據原告提供證人證言,原告姚興虎重復要求其指派到施工現場工作的姚步濤的相關費用。即使按姚興虎自認,姚金豹支付的司機姚步濤的勞務費與本案姚興虎訴請也出現重復。六、根據李付德的證言,說明姚金豹、姚興虎與李軍民等人協商現場拆除的垃圾清運干凈,達到驗收標準,李軍民共計出人工費等170000元,本案原告訴請運輸費已經包含在該170000元中。綜上,應依法駁回姚興虎對林正建設公司的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姚興虎提交的證據有工程竣工驗收單、清運現場照片、物資運輸出門證、清單、收據、收條、證明、證人證言、(2020)豫0403民初2476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李軍民提交的證據有和解協議、收據及李軍民、高鳳明、姚金豹的三方證明,被告林正建設公司提交的證據有《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本院依法從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一礦調取的證據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進行了審查認定。
根據當事人依法提交并經審查的證據及庭審調查情況,本院確認以下事實:2018年6月1日,平頂山天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一礦與被告建工集團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建工集團作為平煤一礦煙囪及鍋爐拆除工程的總承包方,工程范圍是拆除鍋爐、煙囪,筒身全部拆除,不包括基礎拆除,負責廢渣、廢料運輸;合同總價款暫定640000元,最終以預算審核后集團公司審批的工程價款為準;支付方式為鍋爐、煙囪拆除完畢驗收合格一次付清。同日,建工集團與林正建設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建工集團將拆除鍋爐、煙囪工作中所需的勞務用工分包給林正建設公司,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為200000元,林正建設公司委派李軍民擔任項目管理人。李軍民個人與姚金豹簽訂施工安全協議,將施工工作交于姚金豹,施工負責人為姚金豹,由姚金豹組織工人進行施工。
姚金豹因與李軍民就勞務費發生爭議,2019年12月9日雙方達成《勞務費確認協議書》,約定李軍民支付22名農民工勞務費一次包干190000元,李軍民及農民工代表姚金豹在協議書上簽字。后雙方因支付勞務費存在爭議,協議未履行,姚金豹遂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豫0403民初247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李軍民、林正建設公司向姚金豹支付勞務費190000元,建工集團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列明了22名農民工的名單,其中包含本案原告姚興虎。該判決生效后,姚金豹與建工集團、李軍民、林正建設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建工集團支付林正建設公司勞務費200000元,李軍民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姚金豹175000元。2020年11月17日姚金豹向李軍民出具了175000元的收據一份。
本案原告姚興虎認為其負責煙囪及鍋爐拆除工程的垃圾清運工作,垃圾清運費未包含在姚金豹的勞務費中,故而提起本次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姚興虎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629元,由原告姚興虎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烈貞
審判員張小磊
人民陪審員周森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東峰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