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張亞軍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103民初1070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以下簡稱中原銀行漯河分行)與被告張亞軍、河南省穎林實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原銀行漯河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偉鵬、袁彩霞,被告張亞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軍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河南省穎林實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原銀行漯河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張亞軍歸還貸款本金198112.67元及2020年4月21日開始計算的利息、罰息及復利(利息、罰息及復利應計算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2、原告對被告張亞軍抵押的房地產拍賣、處置價款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3、被告河南省潁林實業有限公司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4、訴訟費、律師費及合同中約定的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張亞軍因購房向原告申請個人購房貸款220000元,經雙方協商,原告與被告張亞軍、河南省潁林實業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簽訂《中原銀行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向原告借款22萬元,被告張亞軍以按揭購買的房產為該筆貸款提
供抵押擔保,被告河南省潁林實業有限公司對該筆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雙方同時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利息、逾期利息以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原告依合同約定向被告張亞軍發放貸款22萬元。被告違約后,雖經原告多次催要,其仍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歸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復利,其他被告也未履行擔保還款義務。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收回貸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及復利,請貴院依法裁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亞軍辯稱:對起訴書事實無異議,因為中間不想要房子,所以說貸款沒有還,現在房子沒有驗收,也過不了戶。
被告河南省穎林實業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19日,原告中原銀行漯河分行和被告張亞軍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合同編號為中原銀(漯河)房貸字2017第130240號,合同貸款金額為22萬元,貸款期限自2017年1月19日至2037年1月19日。貸款用途:用于購置位于漯河市臨潁縣。貸款利率以貸款實際發放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貸款人將款項通過借款人賬戶一次劃入借款人指定收款賬戶。借款人賬戶:戶名張亞軍,賬號62×××50;借款人指定收款賬戶:戶名河南省穎林實業有限公司。借款人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自愿選擇每月21日為還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還款日,則每月21日為統一還款日。最后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合同第十條規定:“本合同采用第三十三條約定的擔保方式”。第十一條規定:被告河南省穎林實業有限公司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范圍包括本合同第二條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項、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郵寄費、公告費等)。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本合同項下擔保方式為抵押加階段性保證;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本合同第十一條的約定:保證期間為本合同保證條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記已辦妥且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權利證書交由貸款人核對無誤、收執之日止。保證人被告河南省穎林實業有限公司在合同尾部加蓋單位公章。
本合同項下擔保方式為抵押。抵押財產為位于漯河市臨潁縣,權屬證書為:豫(2018)漯河市不動產權第0015936號。貸款人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變賣或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后,優先用于清償抵押財產擔保的債務,剩余價款退還抵押人。并于2017年1月19日在臨潁縣管理所辦理了房地產他項權證,證書號為:臨房押字第××號。
該合同第十四條規定:違約情形:借款人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均構成違約:借款人不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該合同第十五條規定:違約救濟措施:出現上述任一違約情形,貸款人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1、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借款:2、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將22萬元貸款發放至被告張亞軍的賬戶。
被告張亞軍將利息支付至2020年4月20日,下余本金198112.67元及利息至今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亞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清償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貸款本金198112.67元及利息(利息、罰息、復利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至貸款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對被告張亞軍所有的位于漯河市臨潁縣(他項權證書號:臨房押字第××號)的房產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被告河南省潁林實業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借款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收取4380元,保全費1620元,共計6000元,由被告張亞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訴訟代表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唐瑞麗
人民陪審員田俊超
人民陪審員蘇紅軍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胡爽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