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誠博遠工程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惠安縣山霞鎮人民政府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閩05民終1017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惠安縣山霞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山霞鎮政府)因與被上訴人華誠博遠工程技術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誠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縣人民法院(2020)閩0521民初34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霞鎮政府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華誠公司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均由華誠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不公正。一、一審法院認定華誠公司已依合同約定履行其相應的義務屬于事實認定不清。(一)雙方簽訂的案涉合同涉及的招投標文件中,華誠公司承諾由聯絡人員游雋鍇和技術負責人李華瓊(國家注冊城市規劃師編號:GH2009XX)負責項目工程。但上述兩名指定負責人自始至終沒有參加項目工程,且未在任何提供的文件上按合同約定簽字或蓋章。招投標文件中約定的技術負責人等均是有特定性的,山霞鎮政府亦是基于招投標文件中的各項具體約定與華誠公司簽訂案涉合同的。(二)在招投標手續準備階段,山霞鎮政府已與華誠公司洽談并通過QQ郵箱發送過案涉合同的上位規劃文件,確認能勝任該項目工作,經過多次對比確認,可以看出華誠公司提供的圖冊多處是山霞鎮政府確認提供的文件內容的簡單復制粘貼。但華誠公司在一審庭審中明確表示所謂成果并不是按山霞鎮政府提供的上位規劃制作的,可見華誠公司只是將山霞鎮政府當時基于信任對規劃基礎性資料的轉交缺少憑證作為其并未實質履行合同的借口,且華誠公司對其提交的一份隨意拼湊的圖冊毫無責任心亦不知其內容的來源。(三)案涉合同約定華誠公司需要在合同簽訂的40個工作日內提交初步規劃成果,案涉合同的簽訂時間在2017年8月14日,而華誠公司在2018年1月才向山霞鎮政府寄出一份臨時趕工的、內容毫無邏輯性、為資料的復制粘貼、形式不符合規范的圖冊來要求山霞鎮政府支付設計費。可見,無論從技術人員的到位情況、內容的完成情況、合同約定的時間等,華誠公司均不屬于按合同約定履行其相應的義務,其要求山霞鎮政府支付定金完全沒有依據,更談不上到達第二階段,即在提交初步規劃成果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規劃設計費的50%。二、一審法院認定山霞鎮政府無法證實初步設計成果不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即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認定該份圖冊為初步設計成果且符合規劃文件要求,屬于不尊重客觀事實且適用法律錯誤。(一)山霞鎮政府并不承認延期郵寄的圖冊為初步設計成果,圖冊是否屬于規劃設計要求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進行確認,而不能根據山霞鎮政府是否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實,山霞鎮政府因該圖冊完全無實操性而延誤項目進展已是最有力的證據。(二)山霞鎮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屬于城鄉規劃中的總體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總體規劃應包括文件和主要圖紙如城市現狀圖、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各項專業規劃圖及近期建設規劃圖等。而華誠公司提供的圖冊完全不符合上述規定,規劃范圍的用地紅線圖及周邊土地使用情況等在圖冊中均無體現,而是網上資料的拼湊。可見華誠公司提供的圖冊既不符合規范又不考慮實際情況,完全沒有規劃的可行性和實操性。
華誠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華誠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山霞鎮政府支付華誠公司設計費167700元及違約金50310元,合計21801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7月28日,華誠公司在山霞鎮旅游發展總體規劃設計采購項目中中標,承擔該項目的規劃設計。2017年8月14日,華誠公司、山霞鎮政府簽訂《規劃設計合同》1份,約定:由華誠公司受山霞鎮政府委托承擔“山霞鎮旅游發展總體規劃設計采購項目”,依據國家旅游規劃通則,策劃并編制山霞鎮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山霞鎮政府應在合同簽訂七個工作日內,提交基礎資料,因山霞鎮政府提交的基礎資料不完整導致影響設計進程,則華誠公司提交資料文件的時間將相應順延。圖紙的內容包括:區位分析圖、資源現狀圖、市場分析圖、縣城旅游規劃分析圖、環大港灣旅游分析圖、功能分析圖、總體布局圖、交通規劃圖、配套設施規劃圖、旅游路線規劃圖、旅游節慶規劃圖、區際旅游路線圖、重點項目圖、各重點項目意向概念規劃說明書及基礎資料匯編。山霞鎮政府應按照必要、合理的要求提供和協助進行現狀調查和基礎資料收集工作;參與規劃研究框架和方案討論;按時支付設計費用。華誠公司應全面負責項目規劃設計,按照完成設計成果并保證設計質量;依據會審的合理意見修改設計,按要求提供設計成果。合同第六條約定:本項目總設計費為279500元,于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規劃設計費的30%作為定金(定金可抵設計費),即支付83850元。華誠公司提交初步規劃成果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規劃設計費的30%,即支付83850元。華誠公司提交規劃成果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規劃設計費的30%,即支付83850元;于規劃成果通過專家評審會評審并修改完善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規劃設計費10%,即支付279850元。合同簽訂后,在合同履行期間,山霞鎮政府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華誠公司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山霞鎮政府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扣除山霞鎮政府已支付的定金外,山霞鎮政府應根據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山霞鎮政府應按合同第六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華誠公司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20天以上時,華誠公司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山霞鎮政府。合同簽訂后,華誠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出具北京增值稅普通發票要求山霞鎮政府付款83850元,但山霞鎮政府至今未支付。2018年1月16日,山霞鎮政府工作人員周書聰簽收了華誠公司提供的惠安縣山霞鎮旅游發展總體規劃項目初步成果文本3本;2019年5月14日,周書聰又簽收了華誠公司提供的華誠公司營業執照、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建筑行業(建筑工程)風景園林工程設計專項甲級、電力行業(新能源發電)專業乙級、市政行業專業乙級證書。
一審法院認為,2017年7月,福建省天海招標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受山霞鎮政府委托,就山霞鎮旅游發展總體規劃設計采購項目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華誠公司中標后,按中標通知書的規定,于2017年8月14日簽訂《規劃設計合同》,雙方均在合同書上蓋章,雙方針對山霞鎮旅游發展總體規劃設計簽訂的合同依法成立,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山霞鎮政府主張合同無效,缺乏依據,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山霞鎮政府主張該初步設計成果不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但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應對其主張的法律關系變更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認定華誠公司依合同約定履行其相應的義務。華誠公司提供手機短信截圖為復印件,收件人主體無法確認,也無其他證據佐證,真實性無法確認,不予采信。山霞鎮政府提供的QQ郵箱截圖,發件時間為2017年6月20日,早于合同簽訂時間,截圖的收件人、發件人及發件內容均無法查實,真實性無法確認,不予采信。山霞鎮政府主張已提供規劃設計基礎性資料的事實不予認定。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合同約定,山霞鎮政府應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規劃設計費的30%作為定金(定金可抵設計費),即83850元;應在合同簽訂后七個工作日內提供規劃設計的基礎資料。華誠公司出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山霞鎮政府并沒有支付,也沒有提供規劃設計的基礎性資料,華誠公司提交規劃設計初步成果文本后,也未作出意思表示。根據合同第六條關于規劃設計費支付的約定,山霞鎮政府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設計費的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綜上,華誠公司、山霞鎮政府簽訂的《規劃設計合同》,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均負有誠實信用的履行義務。華誠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提交規劃設計初步成果文本,山霞鎮政府簽收后未作出意思表示。根據合同約定,山霞鎮政府應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規劃設計費的30%,即83850元;并按華誠公司完成的工作進度按階段支付設計費,即83850元。華誠公司請求山霞鎮政府支付設計費合計167700元,依據和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山霞鎮政府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設計費的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華誠公司主動將違約金調整為50310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山霞鎮政府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華誠公司設計費167700元及違約金5031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70.1元,由山霞鎮政府負擔,應于判決生效五日內繳交。華誠公司預交的4570.1元予以退回。
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除了山霞鎮政府提出對“2018年1月16日,山霞鎮政府工作人員周書聰簽收了華誠公司提供的惠安縣山霞鎮旅游發展總體規劃項目初步成果文本3本”之事實有異議外,雙方當事人對于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對于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將結合爭議焦點分析認定。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爭議焦點為:山霞鎮政府是否違約?
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焦點的意見與其訴、辯主張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570.1元,由惠安縣山霞鎮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余卓立
審判員蔡凌軒
審判員吳鐘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潘曉菲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