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惠敏、張五立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202執恢11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2021)豫0202執恢112號之一申請執行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開封市大梁路西段246號。被執行人:開封立拓眾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開封市金明區天馬廣場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張建立。被執行人:開封容基華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開封市夷山大街南段路東鋼材市場。法定代表人:李冬軍。被執行人:楊惠敏,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被執行人:張五立,男,1969年08月19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被執行人:張建立,男,1956年08月10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被執行人:周蘭琴,女,1956年03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被執行人:李冬軍,男,1972年11月0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被執行人:張二立,男,1963年09月2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被執行人:李惠云,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本院在執行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分行與開封立拓眾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開封容基華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楊惠敏、張五立、張建立、周蘭琴、李冬軍、張二立、李惠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執8號文書已經生效。執行過程中,雙方于2021年8月10日達成如下執行和解協議:一、乙方開封立拓眾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開封容基華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楊惠敏、張五立、張建立、周蘭琴、李冬軍、張二立、李惠云應償還295萬元的利息、罰息、復利(以295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按年利率12.61125%計付利息,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按年利率8.4075%計付罰息,以實欠息數為基數按年利率12.61125%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欠息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計付復利;截止2021年8月9日本金286.7萬元及2017年8月31日起至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復利(以294.7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4月27日止,按年利率6.7425%計付利息,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10.11375%計付罰息,以實欠息數為基數按年利率10.11375%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欠息全部清償完畢之日止計付復利)。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乙方應于2021年9月30日前償還甲方本金7萬元,并結清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共計37854元。2021年10月30日前償還本金40萬元,2021年12月30日前償還本金200萬元,2022年3月20日前償還全部剩余本息。三、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乙方愿意在達成協議后,乙方提供在其他機構的債權,并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給予扣劃,包括且不限于開封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政府等相關機構對上述被執行人的拆遷補償款及其他債權。若乙方通過其他方式擅自使用該筆賠償金,或未通知甲方,可視為該協議違約,甲方有權向法院恢復對案件的強制執行程序。四、案件執行費由乙方承擔。五、上述第一項款項乙方直接歸還至甲方中原銀行開封分行的銀行賬戶。六、上述各項清償義務乙方如有任何一期未按約定日期償還,甲方有權就剩余款項申請恢復執行。以上協議內容系雙方自愿達成?,F申請執行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分行同意本案終結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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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2021)豫0202執324號案件的執行。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渠秀敏審判員李一文審判員田小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書記員吳晶晶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