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航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馮立欣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瓊9006民初2393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萬寧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海航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物業公司”)與被告馮立欣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立欣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海航物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物業管理費1851.15元(2.5元/月/平方米×43.74平方米×17個月);(2)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公攤費277.23元;(3)2019年2月1日暫計至2020年6月30日逾期付款(滯納金/違約金)555.35元(以欠繳物業費為基數,每逾期1日加收3‰的滯納金,最終應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以上費用合計2683.73元。2、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是原告所管理的康樂悅居小區2-606室業主。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至原告下屬物業管理中心辦理交房入住手續。原告與萬寧海航康樂悅居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萬寧康樂悅居開發商)于2017年10月23日簽訂《萬寧海航康樂悅居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期限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并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止;業主(開發商/業委會/業主)與原告簽訂《海航物業萬寧康樂悅居臨時管理規約》,委托原告為康樂悅居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萬寧康樂悅居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三章約定,原告按建筑面積向被告收取2.5元/月/㎡的物業管理費及日常養護費,實際按2.5元/月/㎡、建筑面積43.74㎡執行,被告應在15日繳納費用(例如:次月2-15日),如每月15日前被告未繳清費用,每逾期一日原告加收3‰滯納金;水電公攤費據實結算。原告依約為被告提供完善的物業管理服務,但被告拖欠原告物業管理費1851.15元(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水電公攤費277.23元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以及滯納金555.35元(自2019年2月1日暫計至2020年6月30日),以上費用合計2683.73元。原告多次對其書面及上門催繳,均無效果。被告拒不交納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嚴重侵犯了原告及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故原告將此事訴至法院,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馮立欣辯稱,被告2017年購買海航康樂悅居的房子,交清房款后,無數次收到海航的收房電話,被告僅回復確定后乘飛機兩戶4人請假去萬寧收房。去了之后銷售光讓我交清了所有物業水電等若干費用后,才拿上鑰匙帶被告收房。到了房間才看到滿屋的建筑垃圾。因此拒絕收房,銷售經理說可以抵消物業費,以彌補被告的路費,后來銷售人員全部換人、辭職,找不到人。后來的物業不管之前的情況,讓被告自己去找以前的銷售員,被告一個外地人,難以找人。請法院保護弱勢群眾。
原告海航物業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1、業主入住材料,證明:被告為康樂悅居小區2-606室業主,于2017年10月30日辦理入住手續。證據2、《[萬寧海航康樂悅居]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證據3、《康樂悅居臨時管理規約》,證據4、《萬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據2至證據4共同證明:原告為萬寧海航康樂悅居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證據5、欠費明細表,證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暫計欠費情況。證據6、違約金計算明細,證明: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555.35元。證據7、催款證據,證明:原告多次對被告欠款一事進行催收。證據8、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明:原告曾用名“海南海島歐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海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一卡通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對更名前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享有合法權利。
被告馮立欣未向本院提交證據亦未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能夠證明被告為康樂悅居小區2-606室業主并于2017年10月30日辦理入住手續。對證據2、3、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能夠證明原告為萬寧海航康樂悅居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對證據5、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能夠證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物業管理費1851.15元,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水電公攤費277.23元。對證據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能夠證明原告曾向被告催款。對證據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能夠證明原告對本案具有主體資格。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馮立欣2017年4月30日與萬寧海航康樂悅居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萬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向萬寧海航康樂悅居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購買康樂悅居小區2-606號房,2017年10月30日雙方簽訂驗收交接表,被告辦理入住。原告與萬寧海航康樂悅居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簽訂《海航·康樂悅居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6條約定: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多層住宅的具體標準為2.5元/月/平方米,水電費用按供水、供電公司公示的水電價格+公共分攤來算;第7條約定:業主應于萬寧海航康樂悅居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通知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第31條約定: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合同第6條、第7條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應按每日服務費的千分之三的標準向海航物業公司支付違約金;第36條約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30日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并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止。2017年10月30日,被告馮立欣簽署承諾書,確認本人為2-606房的買受人,確認已詳細閱讀“萬寧海航·康樂悅居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同意遵守該規約。物業管理服務開始后,產生了以下相關費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物業管理費1851.15元,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水電公攤費277.23元,共計2128.38元,被告至今沒有向原告交納上述費用。2020年6月19日原告以短信的形式通知被告交納物業費用,2020年6月22日,原告以在業主門上粘貼通知的形式再次向被告催款。催款未果后,原告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被告馮立欣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海南海航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2128.38元以及違約金(以2128.38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1日按每日3‰的標準計付至清償全部債務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由被告馮立欣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小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英明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