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與江西耀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282民初3953號
判決日期:2021-09-16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浦公司)與被告江西耀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洪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耀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按缺席程序?qū)徖恚景脯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黃浦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耀洪公司支付貨款1287505.91元及違約金386251.77元;2.判令耀洪公司支付其公司支出的律師費76000元及保全擔保費5000元;3.由耀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其公司與耀洪公司存在業(yè)務往來,由耀洪公司向其公司采購電線電纜。經(jīng)其公司多次催要,2020年11月16日,耀洪公司向其公司出具回復函,認可結(jié)欠其公司貨款1287505.91元,并制定還款計劃,同時承諾承擔其公司為此支出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等追償費用。后耀洪公司未能按約支付貨款,其公司訴至法院。
被告耀洪公司未作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黃浦公司與耀洪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guān)系,由黃浦公司供應耀洪公司電線電纜。2019年11月雙方進行對賬,耀洪公司確認截止2019年11月25日結(jié)欠黃浦公司貨款1416500元,并于2019年11月27日在對賬函回執(zhí)上加蓋財務專用章予以確認。2019年12月3日、12月14日,黃浦公司與耀洪公司簽訂了兩份買賣合同,約定由黃浦公司供應耀洪公司電線電纜,合同金額分別為562598.63元、539943.84元,付款方式均為合同簽訂后支付總貨款20%,貨到工地驗收合格后支付總貨款80%。合同簽訂后,黃浦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12月28日進行了送貨,除了以上兩份合同項下的貨物,另外增補了價值為17860元的電纜(數(shù)量為152米;單價為117.5元/米;電纜型號為YJV22-10kv-3X50),合計總金額為1120402.47元。黃浦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12月14日、12月20日、2020年4月27日共開具了5份合計金額為1120402.47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耀洪公司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合計向黃浦公司支付貨款1249396.56元。
另查明,2020年11月11日,江蘇路修律師事務所受黃浦公司委托通過EMS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向耀洪公司發(fā)出律師函,載明“截止發(fā)函之日,貴司仍結(jié)欠結(jié)欠貨款1287505.91元未予支付”,該律師函于2020年11月13日由耀洪公司簽收。2020年11月16日,耀洪公司出具一份回復函,載明“…2020年11月30日前歸還50萬到貴司,2020年12月底付貴司30萬元,剩下在2021年元月底還清…本公司同時承諾:如未按上述任何一期還款計劃歸還欠款…貴公司可一并追償,本公司愿承擔欠款總額(1287505.91元)的30%違約責任,并承擔貴公司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等追償費用”,并由耀洪公司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又查明,2021年4月6日黃浦公司與江蘇路修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約定江蘇路修律師事務所受黃浦公司委托參加本案的一審活動,代理費為76000元。2021年4月7日,江蘇路修律師事務所向黃浦公司開具了金額為76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根據(jù)《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司法廳關(guān)于明確我省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標準的通知》【蘇價費〔2017〕113號】,涉及財產(chǎn)案件的訴訟爭議標的額>100萬元,≤500萬元的律師費收費標準為標的額的3-4%。江蘇路修律師事務所受黃浦公司委托指派律師蔣隆于2021年4月8日訴至本院,并向本院申請對耀洪公司進行財產(chǎn)保全,江蘇迅捷訴訟保全擔保有限公司出具擔保函為黃浦公司提供保全擔保,黃浦公司為此向江蘇迅捷訴訟保全擔保有限公司支付了保全擔保保函費用5000元,江蘇迅捷訴訟保全擔保有限公司向黃浦公司開具了金額為50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以上事實,有對賬函、買賣合同、送貨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匯款憑證、律師函、郵寄憑證、回復函、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費發(fā)票、擔保函、保函發(fā)票以及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判決結(jié)果
一、江西耀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貨款1287505.91元及違約金【以1287505.91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以386251.77元為限)】;
二、江西耀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為追索債權(quán)支出的律師費76000元及財產(chǎn)保全擔保保函費5000元;
三、駁回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5296元,其中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296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負擔2391元,江西耀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2905元(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同意其預交的訴訟費12905元由江西耀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江西耀洪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nèi)向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季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陳翰迪
書記員陳思思
判決日期
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