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福壽筆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天岳恒房屋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前門分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民申4571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北京李福壽筆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李福壽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北京天岳恒房屋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岳恒公司)、北京天岳恒房屋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前門分公司、張學瑛、北京琪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琪琛文化公司)、北京市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熱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西城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終42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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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李福壽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1.申請人只是承租人,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據《琉璃廠文化街商業用房租賃合同》第五條5.2條的約定,無論申請人是否存在房屋轉租問題,產權人天岳恒公司的責任不能免除。涉案房屋是否合格的責任應由天岳恒公司承擔,與申請人無關。2.一審判決認定房屋質量不合格,二審判決認定房屋有缺陷。一審法院沒有審理房屋是否合格問題,主觀臆斷認定房屋不合格。二審法院僅在談話中詢問了一句,就認定“房屋存在缺陷,洞口應當進行封堵”,是錯誤的。一、二審法院均未查清洞口的用途、誰有義務封堵等。張學瑛、琪琛文化公司自2016年5月開始承租至2019年11月15日期間,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不能因為突發漏水反推房屋質量不合格。房屋質量沒有問題,完全是由于暖氣管爆裂發生漏水所造成。3.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全面審查申請人與張學瑛、琪琛文化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內容,來認定申請人有無違反合同進而認定責任。申請人與天岳恒公司的租賃合同關系應當另案解決,一、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是否擅自轉租沒有審理,錯誤認定事實。(二)二審判決武斷地認定申請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張學瑛或者琪琛文化公司知曉涉案房屋內存放任何物品應有防潮、防水等措施。1.申請人出租房屋時向張學瑛、琪琛文化公司提供了與天岳恒公司的《房屋租賃協議》《琉璃廠文化街地下室使用情況說明》、1988年申請人與大柵欄房管所簽訂的《工商業用房租賃合同》,申請人已經完成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義務。2.琪琛文化公司作為經營書畫、紙張的專業公司,其對“極其稀缺、珍貴、成年老宣紙”,尤其是名貴書畫作品的特殊保管方式,缺乏基本的謹慎的注意義務,未派人到房屋內進行巡視、檢查,未能及時發現房屋漏水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張學瑛、琪琛文化公司對涉案紙張及書畫作品的保管方式不當,未預先告知申請人存放有大量名貴書畫作品。張學瑛、琪琛文化公司存在重大過錯,一、二審法院對此視而不見。(三)關于損失數額。張學瑛、琪琛文化公司起訴前單方委托作出的評估報告,缺乏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張學瑛、琪琛文化公司提供的證據多處出現矛盾,在其他當事人提出嚴重異議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有必要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查明事實。(四)關于違約金。1.根據張學瑛、琪琛文化公司提供的進貨單據,其只有100多萬紙張,卻要賣出300多萬紙張,明顯不符合邏輯。三份宣紙購買合同未對送貨地點進行約定,且均是個人之間簽訂合同,不可思議。15天的日期已經屆滿,張學瑛、琪琛文化公司沒有及時發貨,讓人詫異。二審時申請人要求張學瑛、琪琛文化公司提供進貨發票,并要求合同相對人出庭,二審法院對此不置可否。2.張學瑛、琪琛文化公司只提供了兩頁銀行明細清單,無法真實全面反映本案事實,二審法院對該證據的多處疑點視而不見。3.二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判決書中署名的三位法官,申請人只看到一位,也只是匆匆走過場,對實質性問題避而不談。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程序均存在錯誤,現依法申請再審。
張學瑛、琪琛文化公司提交意見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李福壽筆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楊建玲
審判員彭紅運
審判員程占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娜
書記員楊曉明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