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原韶關市新景裝飾有限公司)、劉紅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民終7356號
判決日期:2021-06-08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景公司)因與上訴人劉紅云、劉真威、左馥以及被上訴人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建公司)、湖南園藝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園藝公司)、廣州市番禺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糧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5民初79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景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改判支持新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工程款差額1693638.48元,利息按照新景公司主張的時間和標準計算)。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劉紅云、劉真威、左馥、三建公司、糧儲公司和園藝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根據補充鑒定的結果認定本案鋼結構工程的工程價款為7290377.36元是錯誤的。1.一審中,依據新景公司的申請,法院經搖珠確定廣東華穗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穗公司)對涉案鋼結構工程進行造價鑒定。華穗公司依據劉紅云與新景公司簽訂的《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及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確認的竣工圖等資料認定本案鋼結構工程的工程價款為8102974.46元是正確的,劉紅云等人在原審過程中雖然提出了異議,但是華穗公司作出了專業全面的回復,說明該鑒定程序及依據是合法的,結果是可信的,原審判決也認可了該工程價款。2.根據《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第五條第一款,雙方沒有約定工程款以財政評審結果作為結算依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價不能等同于財政評審的結果,不能理解為按業主予甲方單項鋼結構的財政評審結果直接下浮30%。粵高法(2006)37號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亦說明結算價和財政評審價不是同一概念,一審判決以財政評審價下浮30%計算本案工程價款是錯誤的。3.根據2017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1條的規定,即使新景公司與劉紅云約定的結算價就是財政評審價,本案也不能以財政評審價折算工程款。本案的財政評審報告已經明確:本項目采用圖紙總價大包干的結算方式,其對業主方報送的經濟投標書所涉及的工程量及單價是沒有審核的,僅是審核了其簽證部分,財政評審報告也沒有列明74563328.76元的具體項目及價款,這充分說明財政評審報告并未對本案鋼結構工程的工程價款進行審核,沒有對此單獨作出結算,補充鑒定認定本案鋼結構工程即合同內部分的工程價款為7290377.36元完全沒有依據。在沒有依據實際上無法進行折算的情形下,法院應采用原始的鑒定結果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4.本案補充鑒定違反鑒定規則,鑒定結果錯誤且與華穗公司作出的原始鑒定結果存在明顯矛盾。首先,原始鑒定結果客觀準確,鑒定過程符合鑒定規則,法院無需根據劉紅云等人的申請再行委托第三方就此進行補充鑒定。在補充鑒定過程中,華穗公司僅依據劉紅云等人提供的經濟投標文件認定工程造價,這導致鑒定存在很多漏量和漏項,補充鑒定結果比原始鑒定結果少了812597.1元。其次,《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約定鋼結構工程的合同單價為建筑投影面積(暫定價)305.15元/平方米,總價(暫定價)為7759780.56元,該暫定價已精確至小數點以后兩位數,雙方還明確“此價款因本工程項目存在漏量及漏項原因為暫定價”,也就是說,如果加上漏量和漏項的工程款,最終價款肯定要高于7759780.56元。因此,原始鑒定結果符合鑒定規則,結果客觀合理。再次,簽證20(10-20號倉屋面增加工程)是業主變更設計增加的工程,當事人并未約定計價方式,法律對此情況下的結算有明確規定,不應該下浮30%;簽證21(鋼結構屋面超薄型防火涂料增加工程)是當事人確認的漏項,對結算方式做了單獨明確的約定,不應采納錯誤的財政評審價并下浮30%。二、簽證21的工程款應按照原始鑒定結果1194933.15元進行計算。《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的約定內容說明防火涂料工程屬于漏項,一審法院和劉紅云等人對此予以認可,工程款應按照上述約定執行。本案原始鑒定結果是按照上述約定進行計算的,合法準確,一審判決采用的財政評審價不是按照建筑投影面積而是按照材料的展開面積進行計價,不符合約定,審定價與實際造價之間相差的677433.53元嚴重損害了新景公司的利益。三、簽證20是設計變更引起的,其造價不應再下浮30%。施工合同沒有約定簽證20的造價計算方式,雙方也不能協商一致,應當參照合同簽訂時的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計價標準結算。此外,我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建設施工標準合同》也設置了專門的條款約定設計變更或簽證部分引起的工程量計價,這也說明設計變更已經導致施工內容改變,不能當然地適用沒有變更之前的結算原則。由于華穗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沒有對簽證20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財政評審對這一項目的審定價為678692.82元,新景公司和劉紅云等人對這一金額也予以認可,所以,法院應按照財政評審的實際金額678692.82元認定簽證20的工程造價,不應再下浮30%。四、一審判決計算利息的起始時間和金額明顯錯誤,顯失公平。根據華穗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案涉輕鋼網架屋面鋼結構工程的工程價款為8102974.46元,鋼結構屋面超薄型防火涂料增加工程(簽證21)的工程造價為1194933.15元;根據建成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出具的番建成評復(2018)006號《關于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結算評審的報告》與《廣州市番禺區財政投資評審處理意見通知書》,10-20號倉屋面增加工程(簽證20)的審定價為678692.82元,上述三項工程價款合計為9976600.43元,扣減新景公司已經收到的工程款6363402.73元,劉紅云等人尚拖欠工程款3613197.7元。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8月31日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保修期于2018年8月31日屆滿,保修金498830元的返還期限已于2018年9月14日屆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劉紅云等人應當依法向新景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3114367.7元為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計算至2018年9月14日止;以3613197.7元為本金,自2018年9月15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一審法院重審判決以1919559.22元為本金,以番禺區財政局向糧儲公司出具評審意見通知書的時間即2019年11月13日為計算利息的起始時間明顯錯誤。因為新景公司與劉紅云等人并未約定以財政評審結果作為結算依據,財政評審實際上也未對案涉輕鋼網架屋面鋼結構工程的工程價款單獨作出評審,對防火涂料增加工程(簽證21)雖有評審,但計價方式不符合合同約定,評審結果不可采信。此外,財政評審結果在工程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以后三年多才出爐,明顯超出了合理的時間,過錯不在新景公司,劉紅云等人長期拖欠新景公司的工程款已經嚴重違約且未承擔其他任何違約責任,法院不應當再損害新景公司獲得利息補償的合法利益。
劉紅云、劉真威辯稱:與其上訴狀的內容一致。其認為新景公司的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事實和理由以庭前提交的代理詞為準。
三建公司辯稱:一、新景公司請求三建公司對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園藝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沒有任何依據。首先,雙方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劉紅云也不是三建公司的員工,從未取得三建公司的授權,劉真威、左馥也不是三建公司的員工。其次,案涉合同當事人是新景公司與劉紅云、劉真威、左馥,所欠工程款應由該三人支付。最后,三建公司是施工總承包方,糧儲公司是發包方,涉案合同約定的屋面鋼結構工程已由三建公司發包給園藝公司施工,并按雙方合同約定付完相應工程款,劉紅云、劉真威、左馥所欠工程款與三建公司無關。二、重審一審認定涉案工程款事實清楚、合法有據,新景公司上訴主張按照9976600.43元結算沒有依據。三、其不同意新景公司上訴提出的利息計算方式,重審一審判決認定的利息公平合理,應予維持。
糧儲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其僅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左馥辯稱:一、重審一審法院基于合同約定確定該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尊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自由原則。涉案《建筑鋼結構工程構建定做、安裝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抬頭所寫的甲方為三建公司,而糧儲公司又將涉案鋼結構部分工程的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發包由三建公司承建,可見糧儲公司只可能與三建公司結算。承包合同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僅約定暫定價或是暫定單價上限。本案即便是認定劉紅云為涉案合同的當事人,關于鋼結構工程最終結算價也應以涉案合同第五條第五款作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按財政評審價下浮30%計算。二、財政評審工程量、結算單價計算依據合理,評審范圍全面,審核結論準確。從糧儲公司與三建公司簽訂的《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第五條“合同總價以及范圍: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全部內容(具體詳見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的內容可知,該合同下的工程量計算以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為準。此外,施工合同專用條款72明確約定了變更工程價格的增加或減少以財政評審為準,并對工程變更程序作出了規定,將現場簽證作為變更工程量認定依據,還對變更工程的取價方式予以明確。建成公司出具的審核報告第三條明確了財政評審工程量的計算依據、結算單價取價依據以及變更部分單價合同有的執行合同清單,沒有的則執行指導定價。報告第二條則披露了該次評審采取全面審核法。因此建成公司評審時工程量及取價計算依據的選取均符合《施工合同》約定,而全面審核法也已經根據施工合同、施工圖紙等送審材料,全面審核了工作量及結算單價的依據,不存在新景公司所稱的只審核了簽證部分的情形。三、原一審造價鑒定因客觀原因取費標準錯誤,重審一審造價鑒定以合同約定為依據確定工程量和取價標準,并出具了結論正確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原一審過程中涉案工程已啟動財政評審程序,未出現新景公司所述的“財政、審計等部門明確表示無法審計”的情形,但因涉案工程所述“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項目”存在工程變更,故需相關單位批復同意后才能進行財評工作,故并非“無正當理由未出具審核結論”。重審一審過程中,在涉案工程財審價格得以確認后,糧儲公司、三建公司提交了《結算評審報告》《經濟標投標》等新的鑒定材料并進行質證,后鑒定機構重新鑒定計算出評審總價,按合同下浮30%后最終為8127712.07元,上述程序合乎法律規定,取價標準符合合同約定,其結果8127712.07元應予采納。四、本案應以財評造價517499.62元下浮30%作為涉案工程防火涂料(簽證21)的結算價。《承包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確定了防火涂料的結算單價上限,再結合“本工程防火涂料”的表述,可知合同簽約時,雙方已經明知防火涂料這一漏項的存在,并將其納入了涉案鋼結構工程的施工范圍。此外合同第五條第五款也對該漏項工程的結算方式進行了約定。五、“10~20號倉屋面增加工程”以財評造價678692.83元下浮30%作為結算價符合《承包合同》第五條約定。六、重審一審法院以2019年11月13日作為未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點符合《承包合同》第十四條約定和公平原則。
園藝公司沒有到庭應訴,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
劉紅云、劉真威、左馥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并改判為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向新景公司支付工程款1764309.33元及利息;2.撤銷(2018)粵0115民初1226號民事判決中“一審鑒定費90914元由劉紅云、劉真威、左馥負擔”的判決、并改判一審鑒定費90914元由新景公司負擔;3.本案二審訴訟費由新景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應以財政造價517499.62元下浮30%作為案涉工程防火涂料的結算價,一審法院認為因防火涂料工程不屬于案涉單項鋼結構工程,故財評造價已下浮30%屬于事實認定錯誤。首先,案涉《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第五條第四款已經確定了防火涂料的結算單價上限,結合合同條款表述,可知合同簽約雙方在合同簽訂時已經明知防火涂料這一漏項的存在,并將防火涂料納入了案涉工程的施工范圍,此外合同也對該漏項工程的結算方式進行了約定。因此,防火涂料工程是雙方認可的合同量漏項,屬于《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約定的漏項項目。其次,從字面意思來看,《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的“合同總價”及第四款約定的“結算單價”實質上均為暫定價及暫定取價范圍,而第五款所稱“本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為合同所涉所有工程(包括防火涂料工程)的最終結算價款。同時,合同第五條第五款所約定的結算方式也應視為對第五條第四款作出的最終約定,即合同所涉所有工程的工程造價,均應按財評造價下浮30%確定,因此防火涂料工程最終結算價應為362249.73元(財評造價517499.62*70%),該金額與華穗公司2020年12月25日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報告》中關于防火涂料造價鑒定的結論是一致的。最后,財評造價結算的主體為案涉工程的發包方糧儲公司及三建公司,該兩方從未作出財評價需在實際計算價格基礎上下浮30%的約定,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防火涂料的財評價已下浮30%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二、案涉工程的財評造價為11611017.25元,按合同第五條第五款約定下浮30%后,案涉鋼結構工程(包括防火涂料工程)的最終結算價款應為8127712.07元。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已向新景公司支付工程款6363402.73元,尚欠付新景公司工程款1764309.33元。三、原一審鑒定費90914元應由新景公司承擔。原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案號:(2018)粵0115民初1226號],新景公司在明知案涉合同約定的財政評審程序已經啟動的情況下,還堅持要求對案涉工程進行造價鑒定。原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進行的司法鑒定實際上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的規定,現一審法院修正了原一審法院的法律適用錯誤問題,基本支持了劉紅云、劉真威、左馥關于案涉鋼結構應以財評價下浮30%的主張,否認了原一審《工程造價鑒定報告》的結論,因此原一審鑒定費用應由新景公司承擔。
新景公司辯稱:劉紅云等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全部駁回。對劉紅云等人在上訴狀中提到的三點理由,其在上訴狀中已經做出分析,其正是不服一審判決對工程款造價的認定才提出的上訴,其中包括劉紅云等人提出上訴的這幾個項目。答辯意見與其上訴狀意見一致。
糧儲公司述稱,其沒有意見。
三建公司述稱,其沒有意見。
園藝公司沒有到庭應訴,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
新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園藝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613197.7元及利息[其中以3148302.32元為本金,自2016年9月1日(工程竣工次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工程質保期滿之日)止計算;以3613197.7元為本金,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在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2.三建公司對上述第一項訴請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糧儲公司對上述第一項訴請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支付責任;4.依法判令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園藝公司承擔本案全部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3月,糧儲公司(發包人)與三建公司(承包人)簽訂《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施工總承包,承包范圍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等,綜合單價包干、項目措施費包干;合同總價位74563328.76元等。
2014年5月26日,三建公司(甲方)與園藝公司(乙方)簽訂《專業工程分包合同》。約定甲方將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分包給乙方,承包范圍按經過發包人、甲方、監理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及工程預算組織施工,承包本工程的土方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包括:港口糧庫10-20號倉工程及道路、排水、圍墻、裝卸雨篷等工程),工程造價為4057.09萬元,本專業工程乙方不得轉包第三方施工等。該合同乙方簽約人欄簽名為劉真威。園藝公司向三建公司出具了《授權委托證明書》,授權劉真威代表其辦理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的一切相關事宜。
同年,園藝公司(甲方)與左馥(乙方)簽訂《工程合作協議》,約定:一、工程概況。項目名稱為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承包范圍為按經過發包人、甲方、監理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及工程預算組織施工,承包本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包括:港口糧庫10-20號倉工程及道路、排水、圍墻、裝卸雨篷等工程)。二、工程造價:暫定4057.09萬元。五、工程款支付和結算。1、乙方在甲方從工程發包人取得分包工程款項前,無權要求甲方支付分包工程項目的任何工程款項。甲乙雙方同意:該工程專款專用,甲方只能在收到發包人相應分包工程款項后,才能按本工程的進度、質量、履約時間和雙方分配比例辦理付款手續。2、甲方將工程款采用轉帳支票方式結算或匯款到乙方簽約約定的銀行賬戶,并專人辦理相關手續,稅費按工程所在地最新稅收政策執行。3、甲方在支付乙方工程款時,有權優先抵扣如下款項:(3)由乙方另行列支的工程上繳上級管理費(市建筑集團公司管理費按工程總造價的0.35%計算、印花稅按工程總包合同及分包合同造價0.03%繳交、建安稅按發包人最終審定工程結算總價為基數繳交);(4)其他應當由乙方承擔但乙方拒絕承擔,甲方依法有權抵扣的款項。八、雙方責任。(二)乙方責任:2、按甲方與三建公司簽訂的專業工程分包合同以及本工程的全部招投標文件之中,甲方應履行的全部義務與責任條款(總承包管理方面的除外)全部由乙方無條件認可履行,乙方在甲方項目部的指揮和監督下,組織實施和承擔全部風險、責任。庭審中,劉紅云、劉真威、左馥確認三人就涉案工程存在合作關系,但未簽訂書面合同,三人對涉案工程的盈利分配、風險承擔未有約定;三人與園藝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系借用園藝公司名義與三建公司簽訂合同。
2014年12月5日,劉紅云以三建公司(甲方、發包方)名義與韶關市新景裝飾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簽訂《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合同編號:GKLK1205]約定:“第一條工程概況:一、工程名稱: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施工總承包;二、工程地點:廣州市南沙區欖核鎮上、下坭村;三、工程內容:鋼結構部分。1、結構:單層鋼結構;2、建筑面積:按業主提供的圖紙;3、層數:一層。第二條工程設計技術條件:一、工程設計由發包方提供,承包方按發包方提供的施工圖及變更進行制作、安裝。二、工程技術要求:1、施工技術條件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修改圖紙、答疑文件為準。第三條工程承包范圍:一、承包范圍: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0.000以上鋼結構部分,具體包括:主、次鋼構系統;屋面系統;預埋鐵件的提供及預埋。所有鋼構件均包括紅丹防銹底漆二道、醇酸中灰面漆二道。二、上述承包范圍10、11、12、13、14、15、16、17、18、19、20號糧倉輕鋼網架屋面鋼結構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范圍內的建設工程。三、本工程鋼結構建筑面積十一棟、共計25429㎡,實際建筑面積與此有差別的,以竣工圖紙為最終結算標淮。四、本工程運輸由承包方負責,運費包括在本合同造價內。五、本工程按照甲方確認的施工圖紙施工并要求工程達到國家合格評定標準。第四條工程承包方式:一、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質量、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程進度、包施工資料及驗收與竣工資料、包場內材料轉運及成品保護與保修的形式發包給乙方。第五條工程造價:一、本工程合同單價為建筑投影面積(暫定價)305.15元/㎡,本工程合同總價為大寫:(暫定價)柒佰柒拾伍萬玖仟柒佰捌拾元伍角陸分(小寫:7759780.56元),此價款因本工程項目存在漏量及漏項原因為暫定價,甲乙雙方約定結算時按業主廣州市番禺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予甲方單項鋼結構的結算價下浮30%后,作為乙方本合同的工程總價款。本合同特明確,此價款含大寫:肆佰伍拾萬元(小寫:4500000.00元)材料發票價。二、合同價款內容包括: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原、輔材料,構件制作、運輸、工程安裝費、施工管理費、措施費、材料發票費、利潤等全部費用。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圖為準,鋼構件厚度或重量負差超過附表允許范圍但最終通過驗收的,承包方須承擔交付業主使用后兩年內由質量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四、本工程防火涂料屬于工程量漏項,在工程清單內無量無價。甲方支付乙方按建筑投影面積最終結算單價上限為45元/㎡(含下浮)。五、本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為:鋼結構工程項目單項結算總價甲方扣除30%(含:稅金、管理費、措施費等等)后,剩余的70%為甲方支付乙方本工程最終結算的總價款。第六條設計及其變更:一、本工程設計由發包方提供,發包方應在圖紙會審前向承包方提供合格完整的鋼結構施工圖2套及變更圖,承包方依據施工圖及變更圖進行加工圖設計并進行構件加工……。第十二條工程質量:……9、自鋼結構分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起,承包方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質保期按二年要求執行。……第十四條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一、工程款由發包方直接支付給承包方:(1)合同簽訂后1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鋼結構造價15%的預付款(即人民幣1163400元整);(2)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支付80%的進度款,每月25號申報當月工程進度款,發包人在下月5號前完成進度款審核并支付進度款;(3)當工程進度完成50%時,從當月開始分3次扣回預付款,每次扣除預付款總額的1/3;(4)當工程完成驗收合格,支付至工程合同造價的90%;(6)送審結算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工程結算造價的95%,工程結算造價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二年)滿后(工程質量符合要求)14天內結算清楚,余額無息退還中標單位;(7)結算方式:銀行匯票或電匯。第十五條違約責任:一、承包方的違約責任。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和設計要求的,應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擔其費用。2、承包方因工程質量或其它違約行為導致發包方損失的,應按《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二、發包人的違約責任:1、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發包人要求變更設計而造成停工、窩工、返工的,工期相應順延,發包方應按業主執行且實施的賠償金額標準賠償給承包方。2、發包方未及時向承包方發出指令、批準、或發出指令錯誤,承包方因此所受到延誤工期的,工期順延,發包方應按業主執行且實施的賠償金額標準賠償給承包方。”該合同發包人委托代理人欄簽名為劉紅云,承包方處蓋有新景公司原名稱“韶關市新景裝飾有限公司”印章。
就上述《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簽訂過程,新景公司陳述2014年劉真威與我方洽談工程,洽談好之后劉真威就叫劉紅云通過微信、郵箱等發送合同版本給我方,期間雙方都有互相溝通;在合同版本確定、與劉真威洽談好之后,我方就到涉案工程的工地簽合同,簽約時劉真威及劉紅云都在場,簽字時劉真威說劉紅云是工地代表,叫劉紅云跟我方簽合同,簽約后即開始履行合同;簽訂合同時劉紅云、劉真威均未出示任何的身份資料,劉真威當時陳述涉案工程是其掛靠三建公司承接的,故合同抬頭寫的發包方是三建公司。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對新景公司陳述的簽約過程予以確認。新景公司、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園藝公司確認《專業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合作協議》《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所約定的工程系同一工程。新景公司、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另確認上述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鋼結構項目是指該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工程。
佛山市湘馳鋼構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另案[案號:(2018)粵0115民初3626號]向本院起訴新景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374407.27元及利息。該案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簽訂《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由被告將位于廣州市南沙區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的鋼結構部分發包給原告,合同總價為7374410元。現原告承攬的鋼結構工程于2015年10月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2016年8月31日項目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完畢。原、被告雙方于2018年1月1日以《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對賬單》確認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374407.27元沒有清償。庭審中,雙方經計算后確認工程保修金為368720.5元。”該案判決:“一、被告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佛山市湘馳鋼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74407.27元(含保修金368720.5元);二、被告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佛山市湘馳鋼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剩余工程款1005686.77元的利息(以1005686.77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6年9月3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被告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佛山市湘馳鋼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保修金368720.5元的利息(以368720.5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7年11月29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該案于2018年9月17日發生法律效力。
涉案工程于2016年8月31日通過整體驗收。2019年7月4日,番禺區發展和改革局向糧儲公司出具《番禺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協調完善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項目工程變更手續的批復》[番發改函(2019)715號],內容為“一、區政府同意該工程變更事項。二、請你司與區財政局聯系,以加快完成財政結算等后續工作。”2019年7月7日,糧儲公司向三建公司發出《通知》,要求三建公司抓緊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的結算工作。2019年11月13日,番禺區財政局向糧儲公司出具《廣州市番禺區財政投資評審處理意見通知書》[番財評結復(2019)2250號],內容為“你單位送來的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結算項目經委托建成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評審,評審結果如下:送審額:85197517.33元,審定額:81027590.13元,其中:合同價:74563328.76元,變更增加工程:6464261.37元。”
新景公司認為涉案工程存在漏項、漏量工程,為此提交了其制作的證據《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簽證表》《關于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漏項、漏量工程簽證單》,上述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存在屋架梁41.96噸、預備埋件61.28噸的漏量及防火涂料25429㎡的漏項。劉紅云、劉真威、左馥、三建公司、糧儲公司對此均不予確認。
在原審案中,新景公司申請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華穗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出具《工程造價鑒定報告》,造價鑒定結果為9297907.61元。該項鑒定鑒定費為90914元。
訴訟中,根據劉紅云申請,一審法院委托華穗公司對訴爭的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財政評審造價進行了補充鑒定。根據華穗公司補充鑒定資料的要求,一審法院向建成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取證,該公司出具了《關于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鋼結構部分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調查函的復函》,內容為:“1.向貴院提供完整的我司評審報告復印件,并加蓋公章(詳見附件)。2.因本項目采用圖紙總價大包干的結算方式,我司出具的結算評審報告中只對工程變更簽證部分進行審核,未有合同內清單明細表。合同清單明細參考投標資料。”。建成工程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出具的番建成評復(2018)006號《關于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結算評審的報告》的金額與《廣州市番禺區財政投資評審處理意見通知書》[番財評結復(2019)2250號]審定的金額相符,該報告載明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合同價審定為74563328.76元、合同變更審定價為6464261.37元,簽證20(10-20號倉屋面增加工程)審定價為678692.82元、簽證21(鋼結構屋面超薄型防火涂料增加工程)審定價為517499.62元。后三建公司、糧儲公司均提交了其所持有的《港口糧庫改擴建工程總承包經濟標投標文件》作為鑒定資料。
華穗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工程造價鑒定報告》,鑒定結果為“l、鑒定總造價為8127712.07元,其中合同內部分鑒定造價為7290377.36元,簽證20(10-20號倉屋面增加工程)鑒定造價為475084.97元,簽證21(鋼結構屋面超薄型防火涂料增加工程)鑒定造價為362249.73元。2、簽證20(10~20號倉屋面增加工程)鑒定結果說明:此簽證是原合同內“80厚發泡聚氨酯保溫層”清單變更保溫層材料增加的費用,即是屋面保溫層原80厚發泡聚氨酯材料變更為75厚玻璃纖維增加的費用,屬承包合同單項鋼結構原有項目變更內容,鑒定時應按財政結算評審造價下浮30%計算造價。此簽證財政結算評審造價為678692.82元,下浮30%后鑒定造價為475084.97元。因2020年6月23日開庭筆錄內記錄,此簽證費用屬原告另案主張,但記錄內原告又明確在本案中一并審理,故鑒定時有計算此費用,鑒定總造價7835201.25元已含此費用,此費用475084.97元是否在本案中一并審理及是否需扣減由法院判決。”該項鑒定的鑒定費為74682元。
就上述《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新景公司對其關聯性有異議,理由為:1、該報告不能作為新景公司涉案工程結算的依據。在鑒定報告的第7頁回應我方與劉紅云簽訂的承包合同內的甲方指劉紅云,而業主確認的財政評審報告是與三建公司的結算價,但合同約定的甲方是不明的。2、屋面瓦的設計變更部分,本質上是屬于合同外的工程項目,從全局上是屬于鋼結構部分,但從涉案合同而言是合同外的項目,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中將設計變更屋面瓦的部分作為涉案鋼結構的整體,沒有將其作為合同外的項目的單價適用,在鑒定報告中工程造價書中總額8127712.07元分為合同內和合同變更部分(涉及簽證20、21的),該表述也明確設計變更部分就是合同外的部分,所以即使法院認定應當下浮30%,屋面瓦的設計變更部分也不能適用下浮30%。3、關于防火涂料,防火涂料在涉案合同第5條第4款中作為單獨條款特別約定的,且約定在工程清單內無量無價,甲方指劉紅云,支付我方按照建筑投影面積最終結算單價上限為45元/平方米(含下浮),該條約定對防火涂料的計算的方式,包括工程量的計算方式是按照建筑投影面積同時也約定了單價的標準。防火涂料按照其原經濟投標書中屬于未有的部分,同樣是屬于設計增加或現場簽證增加的部分。在合同中有單獨的約定當然適用其約定,同時在財政評審的簽證21對防火涂料的計價的面積也并不是按照建筑投影面積,而是按照材料的展開面積,但鑒定報告中計算防火涂料的下浮按照財政評審的防火涂料的總額除以建筑投影面積26554.07平方米得出平均單價。所以在防火涂料也不能適用下浮30%。劉紅云、劉真威、左馥、三建公司、糧儲公司對該報告的三性確認,涉案工程應按報告的鑒定總價8127712.07元確定結算款。
新景公司在原審案訴訟過程中向一審法院申請對劉紅云和三建公司的財產進行訴訟保全。一審法院依法作出(2018)粵0115民初122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被告劉紅云、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610390元或等額價值財產。”后新景公司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向一審法院申請對糧儲公司公司的財產進行訴訟保全。一審法院依法作出(2019)粵0115民初790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廣州市番禺糧食儲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600000元或等額價值財產。”新景公司為此繳納5000元保全費。
庭審中,新景公司與劉紅云、劉真威、左馥、三建公司、園藝公司、糧儲公司共同確認:1、本案訴爭的工程包括合同內工程、簽證20所涉的變更工程、簽證21所涉的防火涂料工程,其中簽證20部分所涉的變更工程款678692.82元。2、糧儲公司尚欠三建公司工程款3600000元。新景公司、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另確認通過劉真威及其指示付款人共向新景公司支付了涉案工程款6363402.73元。
另查明:韶關市新景裝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9日,于2018年3月19日經韶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名稱為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室內裝飾裝修及設計、室內水電安裝等。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當事人提交的合同及劉紅云、劉真威、左馥與園藝公司自認其之間為掛靠關系,可知就涉案工程項目當事人之間存在多重法律關系,糧儲公司將涉案的港口糧庫改擴建項目發包給三建公司后,劉紅云、劉真威、左馥通過掛靠園藝公司,以園藝公司的名義從總包單位三建公司處分包了部分工程,后又將分包的工程轉包給了新景公司。由于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均為不具備涉案工程資質的個人,新景公司亦不具有承接案涉工程的資質,故新景公司與劉紅云簽訂的《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結合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訴爭的工程結算款應如何確定、涉案工程款應由誰承擔付款責任,一審法院對此闡述如下: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雖然合同無效,涉案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新景公司有權主張相應的工程款,但應參照合同所約定的結算條款確定涉案的工程結算價款。其次,根據《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第五條的約定“一、……,甲乙雙方約定結算時按業主廣州市番禺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予甲方單項鋼結構的結算價下浮30%后,作為乙方本合同的工程總價款。”新景公司與劉紅云、劉真威、左馥對此條款存在不同理解,但根據上述條款字面意思,雙方約定是按照糧儲公司給予的結算價下浮進行結算,結合雙方合同抬頭所寫的甲方為三建公司,而在簽訂合同時新景公司明知合同相對方為劉真威、劉紅云,故雙方對此約定內容知曉且明確,該內容也能與該條款中的第五點“本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為:鋼結構工程項目單項結算總價甲方扣除30%(含:稅金、管理費、措施費等等)后,剩余的70%為甲方支付乙方本工程最終結算的總價款。”印證,故上述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第三,當事人確認訴爭工程包括合同內部分、簽證20、簽證21部分,而簽證20屬于原合同內的變更工程,故該部分工程價款應參照雙方合同約定進行結算,根據《工程造價鑒定報告》的鑒定結論,相應工程款分別為7290377.36元、475084.97元;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簽證21所涉工程不屬于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工程范圍,結合合同第五條約定“本工程防火涂料屬于工程量漏項,在工程清單內無量無價。甲方支付乙方按建筑投影面積最終結算單價上限為45元/㎡(含下浮)。”就該部分簽證21所涉的工程款已經包含了下浮部分,故應以財評的造價517499.62元予以結算。綜上,訴爭工程結算款應為8282961.95元(7290377.36元+475084.97元+517499.62元)。扣減當事人自認的已付工程款6363402.73元,訴爭工程尚欠工程款金額應為1919559.22元。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其一,劉紅云是涉案合同的相對方,根據新景公司與劉紅云、劉真威、左馥所陳述的簽約過程,涉案合同實際是由劉真威與新景公司進行協商確定,結合劉紅云、劉真威、左馥自認就涉案工程存在合作關系,但三人未簽訂書面合作協議,亦未就盈利分配風險承擔進行約定,故三人應就上述欠款1919559.22元承擔清償責任。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8月31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劉紅云、劉真威、左馥至今未支付上述工程款給新景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但參照雙方合同約定涉案工程款的結算應以財政評審造價為依據,該評審進程并非雙方所能控制,故綜合本案案情,根據公平原則,一審法院酌定劉紅云、劉真威、左馥應以上述欠款為本金,自番禺區財政局向糧儲公司出具《廣州市番禺區財政投資評審處理意見通知書》即2019年11月13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給付利息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對新景公司主張的超出上述部分工程款及利息,一審法院均不予支持。劉紅云、劉真威、左馥拖欠工程款已超過合理期限,涉案的鑒定事項也是因三人對訴爭工程未能及時結算所致,故本案的鑒定費用應由劉紅云、劉真威、左馥承擔。其二,雖然劉真威掛靠園藝公司承攬了訴爭工程,但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劉紅云、劉真威、左馥是以自己名義對外轉包工程、支付工程款,且園藝公司、三建公司均非《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相對方,新景公司要求園藝公司、三建公司承擔付款責任據理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其三,糧儲公司為涉案工程項目的發包方,現尚有工程款3600000元未付,新景公司雖然與佛山市湘馳鋼構工程有限公司有簽訂《建筑鋼結構工程構件定做、安裝承包合同》,但根據現有證據顯示新景公司有參與涉案工程施工過程,且考慮到新景公司與佛山市湘馳鋼構工程有限公司債權債務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故其要求糧儲公司在上述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就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擔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劉紅云、劉真威、左馥應于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19559.22元及利息(以1919559.22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11月13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廣州市番禺糧食儲備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3600000元范圍內,對上述判項第一項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擔補充清償責任;三、駁回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6706元,由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7206元,劉紅云、劉真威、左馥負擔19500元;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165596元(原審鑒定費90914元、本案74682元),均由劉紅云、劉真威、左馥負擔。
經本院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判決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5民初790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5民初790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變更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2019)粵0115民初790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上訴人劉紅云、劉真威、左馥支付工程款1764309.33元及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11月13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給上訴人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四、駁回上訴人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36706元,由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8783元,劉紅云、劉真威、左馥負擔17923元。保全費5000元,由劉紅云、劉真威、左馥負擔。鑒定費165596元(原審鑒定費90914元、本案74682元),由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5457元,劉紅云、劉真威、左馥負擔120139元。二審受理費25521元,由韶關市新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3521元,劉紅云、劉真威、左馥負擔2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官潤之
審判員李琦
審判員劉歡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戴巧利
判決日期
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