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艷、喬張軍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381民初8169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鄧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艷、喬張軍、高艷花與被告程力專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程力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湖北俊力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俊力公司)、楊文、李冬冬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小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萍,原告喬張軍、高艷花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苗紅、劉甲成,被告程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令,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尚存暉,被告俊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想,被告楊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軒,被告李冬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小艷、喬張軍、高艷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因該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931778.40元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程力公司辯稱:原告訴其主體錯誤,應駁回對其的訴訟請求,本案漏列被告,應追加司機李冬冬、經銷商楊文共同參加訴訟。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車輛購買交強險和商業險10萬元屬實,但未購買不計免賠,在商業險內其公司免賠15%。
被告俊力公司辯稱:其不是適格的主體,其已和楊文簽訂車輛買賣合同,該車輛已出賣給楊文,楊文是該車輛的實際車主,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駁回對其的訴訟請求。
被告楊文辯稱:其只是程力公司的銷售中介,幫助聯系客戶并協調提取車輛聯系司機送至客戶,其與李冬冬不存在雇傭或勞務關系,在事故發生時其不是車輛所有人,且其與李冬冬之間是運輸合同,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李冬冬辯稱:楊文是做銷售的,楊文帶其去提車雇傭其將所提車輛送至指定的客戶,并將車款以轉賬形式收回,轉賬到程力公司所開的增值稅發票的賬戶內,其本次送車運費4200元包含購車保險費,車送到后楊文付清運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將結合案情綜合予以評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5月21日21時25分許,李冬冬駕駛臨時牌號為鄂S×××××重型載貨專項作業車,自南向北行駛至錫海207國道1730公里路段鄧州市吳星演藝店門口處時,碰撞后碾壓行人喬占樓,致使喬占樓死亡,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4113811202000003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冬冬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喬占樓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鄂S×××××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10萬元)。另查明,喬張軍、高艷花(系喬占樓父母)共生育三個子女,李小艷系喬占樓之妻??×竞统塘臼嵌€獨立單位,俊力公司負責汽車的生產銷售,以程力公司名義辦理手續。2020年5月6日,俊力公司(甲方)與何志國(楊文)(乙方)簽訂機動車買賣合同,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制作灑水車一臺,交貨方法及地點乙方自提,交付定金零萬元,車輛出廠發車前一次性付清車輛全款,甲方提供底盤、整車合格證及上戶發票,上戶事宜乙方辦理。2020年5月21日,俊力公司出具出門證,提車單位何志國(楊文),經辦人楊文。2020年5月21日,楊文出具欠條,其上載明:“今欠到湖北俊力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底盤款131000元,上裝費24500元,合計155500元,人民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圓整,付款日期2020年5月25日,若逾期不付款則按以上價格的2%計息。欠款人楊文”。另查明,程力公司以機動車所有人名義于2020年5月21日和6月17日為CLW5181GSSD5型號車辦理二次臨時號牌S71908和S00855。經詢問楊文,自述其代書何志國名字和俊力公司簽訂機動車買賣合同、出具提車證。楊文讓李冬冬駕駛臨時牌號為鄂S×××××重型載貨專項作業車送往陜西,李冬冬送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小艷、喬張軍、高艷花賠償金195000元;
二、被告湖北俊力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小艷、喬張軍、高艷花賠償金612836.80元;
三、駁回原告賠償原告李小艷、喬張軍、高艷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0元,由被告湖北俊力專用汽車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交費指定賬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62×××19),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果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胡岳
審判員高蕾
審判員陳惠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張燕春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