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彪、浙江交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1民終11479號
判決日期:2021-06-21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吳彪因與上訴人浙江交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交工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1民初8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吳彪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交工公司立即停止侵占吳彪租賃土地的行為,將堆放在吳彪土地上的土塊全部清除,恢復原狀;3.改判交工公司向吳彪賠償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占用吳彪租賃土地的損失暫計174476元(計算方式:從2018年8月1日開始暫計至2019年11月30日,侵占的土地面積9畝,即6000元*87元/平方米*122=74476元,實際算至交工公司恢復原狀之日止);4.本案訴訟費用由交工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12日,吳彪通過政府平臺拍得位于廣州市白云區人和鎮的項目編號為BY2019JO518號地塊,面積為22.5畝,與廣州市白云區人和鎮漢塘經濟合作社簽訂了《窿田、蕉基、塘邊坦耕地租賃合同》,合同期限為20年,從2019年6月25日至2039年6月24日。后雙方開始履行該合同。約在2019年8月1日,交工公司無合理、合法的理由,強行霸占使用吳彪租賃的9畝(約6000平方米)土地,并將該地塊上所有的果樹全部鏟平。后吳彪起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通過現場勘查,確定了交工公司的侵權行為,但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標準遠低于吳彪的實際損失,因交工公司還在使用吳彪的土地,在該土地上堆土、修路,面積時而擴大、縮小,造成吳彪無法正常使用整塊土地,交工公司通過霸占吳彪租賃的土地,從中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標準遠低于市場價格。
交工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二審未到庭,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交工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2.本案訴訟費用由吳彪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存在重大錯誤,認定交工公司侵占9畝地的證據不足。吳彪提交的證據《成交確認書》《窿田、蕉基、塘邊坦耕地租賃合同》顯示:2019年6月25日,吳彪作為承租人,從出租人廣州市白云區人和鎮漢塘村紅光經濟合作社處租得土地一塊。吳彪在《庭審筆錄》第3頁稱:“吳彪租的土地是22.5畝,對方侵占的土地是9畝”,在《庭審筆錄》第4頁稱:“我一共承租了22.5畝,全部被侵占了”,吳彪在庭審中主張侵占土地面積自相矛盾。一審法院認定交工公司侵占吳彪土地面積為6000平方米(9畝)屬主觀臆斷,視頻、照片及吳彪提交的證據和庭審筆錄均無侵占面積的事實依據。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存在重大錯誤。一審法院認定吳彪承租土地東北側鋪設的1000方混凝土便道,因現場懸掛了“浙江交工注意安全減速慢行”的交通標志牌,便認定交工公司無證據證明鋪設主體而直接認定交工公司為侵權主體,本案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原審法院的認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關于證明責任的規定。
吳彪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交工公司停止侵占吳彪租賃土地的行為,將堆放在吳彪承租土地上的土塊全部清除,恢復原狀;2.交工公司向吳彪賠償損失(按60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年87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計至恢復原狀之日止);3.本案受理費由交工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吳彪于2019年6月12日通過公開競拍,競得廣州市白云區人和鎮漢塘村紅光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紅光經濟社)窿田、蕉基、塘邊坦的承租權。同年6月25日,吳彪與紅光經濟社簽訂《窿田、蕉基、塘邊坦耕地租賃合同》,承租紅光經濟社位于黃牛槎大街土名為“窿田、蕉基、塘邊坦”的地塊,總面積為22.5畝,承租期間自2019年6月25日至2039年6月24日,租金為2100元/畝/年;合同還就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交工公司是廣州機場第二高速公路的承建單位,機場第二高速公路工程自北向南橫穿吳彪承租的上述土地,吳彪主張交工公司進行施工時,自2019年8月1日起侵占了吳彪承租的部分土地,強行清除了地上果樹和青苗,用于堆土,開挖沉淀池等,面積約為6000平方米,導致其無法有效利用涉案土地。吳彪為了支持其訴請,向一審法院提交了部分視頻和照片作為證據,視頻和照片均系在交工公司施工過程中拍攝,從視頻和照片可以反映交工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確實占用了項目兩側吳彪承租的部分土地,部分用于堆土,部分開挖了沉淀池,部分占用后建設了線纜管道,還可見土地的排水條件受到明顯改變,部分土地積水嚴重。
在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組織雙方進行現場勘驗。經與吳彪提交的合同所附的平面圖和現場情況進行比對,吳彪所主張的承租土地方位、面積等與現場基本相符。從現場勘驗當天的情況看,機場第二高速公路項目主體工程已經基本完工,與吳彪提交的視頻和照片進行比對,現場交工公司占用的土地基本已經恢復原狀,現場已沒有堆土,沉淀池已經回填,線纜管道也已經回填覆土,四周受損的排水溝已經修復或新建。現場勘驗反映吳彪承租的土地東北側部分鋪設了一條便道,寬約10米,長度約為100米,現場懸掛了“浙江交工注意安全減速慢行”的交通標志牌。交工公司抗辯該段便道并非由其鋪設,而是由當地村社鋪設。
交工公司承建機場第二高速公路項目過程中,曾與沿線的廣州市花都區花東鎮李溪村委會簽訂修復協議,約定對施工過程中占用當地村道造成的損壞支付修復押金800000元。
以上事實,有成交確認書、《窿田、蕉基、塘邊坦耕地租賃合同》、勘驗筆錄、勘驗視頻和照片、施工照片和視頻、修復協議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可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吳彪通過公開競拍獲得涉案土地的承租權,吳彪合法使用涉案土地的正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機場第二高速公路項目橫穿吳彪承租的土地,交工公司作為承建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謹慎注意,不占用吳彪的土地,不改變吳彪承租土地的排水、耕作、交通等條件,保證吳彪利用其承租的土地。從吳彪提交的視頻、照片反映的交工公司施工的情況,結合一審法院現場勘驗的情況,交工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確實占用了項目兩側吳彪承租的部分土地,部分用于堆土,部分開挖了沉淀池,部分占用后開挖建設了線纜管道,還可見土地的排水條件受到明顯影響,部分土地積水嚴重,吳彪確實無法按照承租土地的性質利用土地,吳彪主張侵占破壞的土地面積為6000平方米與現場勘驗及吳彪提交的視頻、照片等證據相符,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因此,吳彪主張交工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未經與吳彪協商,占用吳彪承租的6000平方米土地,侵害其使用承租土地的權利,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吳彪要求交工公司對侵占破壞的土地給予賠償合理合法,應予支持。但是吳彪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損失,吳彪主張參照交工公司與機場第二高速公路沿線其他村社簽訂的修復協議賠償,但修復協議所依據的事實、修復的項目等均與本案情況不相符,故一審法院參照吳彪承租涉案土地的租金水平確定賠償標準,即按每畝每年2100元計算,按吳彪主張的6000平方米,自2019年8月1日計至一審法院現場勘驗之日即2020年5月20日,為15215.95元【2100元/畝/年÷365÷667×6000平方米×294日】。
交工公司在吳彪承租土地東北側部分鋪設了一條寬約10米,長約100米(面積為1000平方米)的混凝土便道,該便道至今仍存在,屬于持續占用吳彪承租的土地,吳彪要求交工公司恢復該部分土地的原狀合理合法,應予支持,另外交工公司還應按上述賠償標準自勘驗之日起繼續向吳彪支付占用土地的費用,即按每天8.6元【2100元/畝/年÷365÷667×1000平方米】計付,直至便道占用部分恢復原狀之日止。交工公司抗辯該便道并非由其所建,但根據現場勘驗情況,便道現場懸掛了“浙江交工注意安全減速慢行”的交通標志牌,交工公司提出便道系由當地村社鋪設,但也無提交證據證明,故一審法院對其抗辯不予采納。
從現場勘驗的情況來看,交工公司原先占用的土地基本已經恢復原狀,現場已沒有堆土,沉淀池已經回填,線纜管道也已經回填覆土,四周受損的排水溝已經修復或新建,排水條件基本恢復,應認定除現存的混凝土便道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土地自勘驗當日起已經恢復原狀,不影響吳彪繼續使用。對于吳彪要求交工公司將該部分土地恢復原狀的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因交工公司實施侵權行為所引起,侵權責任的過錯全部在于交工公司,故本案受理費應全部由交工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浙江交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吳彪賠償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占用吳彪承租土地的損失15215.95元;二、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浙江交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占用的位于吳彪承租的“窿田、蕉基、塘邊坦”的土地東北側1000平方米便道部分土地恢復原狀;三、自2020年5月21日起,浙江交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吳彪賠償因占用吳彪承租的“窿田、蕉基、塘邊坦”的土地東北側1000平方米便道部分土地的損失(按每天8.6元,自2020年5月21日計至浙江交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該部分土地恢復原狀之日止);四、駁回吳彪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790元,由浙江交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經本院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查明,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施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7)10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廣州市青苗補償標準為:荔枝、龍眼補償單價為15000元/畝,香蕉補償單價為6000元/畝。吳彪被侵權的土地上種植香蕉的面積為1209.42平方米,種植龍眼的面積為2350平方米
判決結果
一、維持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1民初819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撤銷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20)粵0111民初819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上訴人浙江交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賠償青苗損失63727.92元給上訴人吳彪;
四、駁回上訴人吳彪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本案按上訴人浙江交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處理。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790元,由上訴人吳彪負擔2406元,上訴人浙江交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38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585元,由上訴人吳彪負擔2090元,上訴人浙江交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49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官潤之
審判員李琦
審判員劉歡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戴巧利
判決日期
2021-06-21